黑龙江省出台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备案管理,近日,《黑龙江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备案实施部门)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送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予以存档并作为监管依据的行为。 省级营商环境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公布本部门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各地结合实际编制公布本地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同一行政备案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范本行业行政备案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办理时限等实施要素。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补充完善具体的办理地址、咨询电话等服务信息,形成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 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在备案前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不得以行政机关同意备案作为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前置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进驻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推动行政备案事项“一网、一门、一次”办理。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受理备案申请,不得擅自增设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备,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完成备案,并出具凭证。 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对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材料欠缺的备案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行政备案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好差评”,对办理情况跟踪评价,以评促改,提升服务效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备案的,有权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一)违规设定行政备案事项的;(二)以行政备案之名实施行政许可的;(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的;(五)未按规定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六)明知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予以备案的;(七)擅自增设备案条件或者材料的;(八)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九)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办理的;(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备案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内容的;(十一)备案后,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
30
2025-
08
关于“信用代证”,政策点读带你了解!
29
2025-
08
省营商环境局举办2025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题培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升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工作队伍建设,8月25日,省营商环境局举办2025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题培训。各市(地)营商环境局分管负责人、业务科(处)室及所属公共信用中心业务骨干,省营商环境局、省公共信用中心有关人员共计64人参加培训。省营商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贾昊光出席培训开班式并讲话。他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大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珍视培训契机,认真学习思考,切实提升业务能力,为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跃上新台阶贡献力量。此次培训围绕全国社会信用建设总体情况、信用大数据创新应用理论与实践、“十五五”期间黑龙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等方面展开,重点对国家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政策文件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解读,系统讲解了信用大数据在各行业领域创新应用,着重介绍了全国各地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和大量实践案例生动阐述了信用工作创新思维和方法举措,为我省扎实推进下步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28
2025-
08
三部门:召开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监管联络员会议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二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监管联络员会议。 此次会议通报了2025年上半年金融消费投诉情况,研究讨论了金融消费环境治理相关工作以及近期金融教育宣传活动安排等。 会议强调,金融监管总局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做好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及时会商研判投诉形势,对金融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重点领域问题开展协同治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推动形成金融消费环境治理工作合力,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突出问题强化风险提示和集中整治;集约、高效开展9月金融教育宣传活动,采取有效的金融教育宣传方式方法,着力提升人民群众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切实发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实效,推动金融消保和投保工作高质量发展。
22
2025-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