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诚信之光:照亮社会文明的灯塔
诚实守信,自古以来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在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积极践行诚信体系建设,让诚信成为每个人心中的自觉行动,共同构筑一个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 诚信,即真诚守信,它既是个人的道德品质,也是社会的精神风貌。一个诚实守信的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能够在人际交往中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而一个诚信的社会,则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率,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保障。因此,诚实守信不仅关乎个人品行,更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诚信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学术不端、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屡见不鲜,这些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一些人对利益的过度追求和对道德的漠视,他们忘记了诚信是为人之本,忘记了诚信是立业之基。因此,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践行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对诚信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政府还应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诚信经营,以诚信赢得市场,以诚信树立品牌。企业要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做虚假宣传,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诚信为本,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让诚信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个人应树立诚信意识,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做到言行一致,诚实守信,不撒谎不欺诈。在工作中,我们要做到守时守信,不推卸责任,不敷衍塞责。在人际交往中,我们要以诚待人,以信交友,用真诚和信任构筑和谐的人际关系。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诚信理念的学习和宣传,让诚信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此外,媒体和网络平台也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批评,让失信者在舆论压力下无处遁形。同时,媒体和网络平台还应传播诚信理念,弘扬诚信精神,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诚实守信是社会的精神财富,是国家的无形资产。我们要以诚信为本,以诚信为荣,让诚信成为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准则和行动指南。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践行诚信体系建设,让诚信之光照亮社会文明的灯塔。让诚实守信成为我们每个人心中的自觉行动,让诚信成为我们社会最亮丽的风景线。我们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一个更加诚信、更加文明、更加和谐的社会必将呈现在我们面前。
人民日报:推动数字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优良的营商环境是稳定市场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技术传播和运用,努力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当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发展迅速。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提升网络化、数字化、智慧化服务水平,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刚需”,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强化制度规则创新,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持续优化数字营商环境。优化数字营商环境,需要提高数字服务、共享、流动、监管水平,为数字经济公平、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环境支持,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这就要求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政务服务场景中,深度开发和广泛运用数字技术,切实提升政务服务质效,充分释放数字红利。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更加要求突破时空限制、拓展服务范围、实现精准治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等。数字营商环境建设成为当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市场活力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国在数字政府、电子政务、数据开发利用等方面都取得显著进展。2019年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专门立法,为在法治轨道上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提供了遵循。构建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以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让许多地方、部门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2022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中文版)》显示,我国电子政务排名在193个联合国会员国中从2012年的第七十八位上升到2022年的第四十三位。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形成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优化数字营商环境的经验和模式,如北京“接诉即办”、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江苏“不见面审批”等,都努力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数字营商环境的优化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当前,我国数字营商环境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数字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流通共享的深度和广度需要进一步拓展,政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领导干部的数字思维和数字素养还有待提升等。进一步优化数字营商环境需要多措并举、持久发力。要加大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深化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进一步完善高效集成的政务平台,扩大数字政务应用场景,全面提升营商环境的数字化水平。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数据效能,以数字化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网络安全,持续推动网络安全技术创新,筑牢数字营商环境的网络安全屏障。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根据优化数字营商环境的需求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快健全平台交易规则、服务协议和争议解决机制,加强平台算法及用户权益保护规则审查,积极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服务模式和监管模式。针对新产业新业态加强干部培训,提升其在数字时代的履职服务能力。(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专家解读之一|完善“目录+清单”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对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行了制度化安排。相较于2022年版,新修订完善的《目录》和《清单》紧扣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安全、民生保障、数字经济、民营经济等重点领域,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做了更加全面系统的安排,对于夯实信用制度基础、激活数据要素、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彰显信用建设的中国智慧。 一、以“五个坚持”推动依照《目录》高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实施目录制管理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目录》基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经济、环保、数字、安全等热点问题,对公共信用信息类别、信息条目、信息主体、责任单位、纳入依据等进行补充完善,体现了“五个坚持”,即坚持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应归尽归、坚持正向引导、坚持守正创新,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提供了兼具指导性、规范性与实操性的工作指南。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新修订完善的《目录》根据2023年以来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新出台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进一步增补了公共信用信息条目,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目录》对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3个信息类别中4个条目内容进行了规范性调整。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新修订完善的《目录》紧跟时代步伐,聚焦养老、教育、医疗、农业、金融、经济、安全等重要领域,充分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明确将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教育师范生违约信息、网络安全违法行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违法行为信息等信用信息纳入目录范围。 三是坚持应归尽归。《目录》以更加系统、全面的思维,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系统梳理,进一步深化了《目录》的指导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实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根据公共管理机构履职需要,《目录》将公共信用信息类型增加到13类,新增知识产权信息类别,下设“商标质押登记信息”“专利质押登记信息”“软件著作权信息”3个条目。 四是坚持正向引导。《目录》延续了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类别,鼓励经营主体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提供或授权有关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经营业绩等信息,充分体现国家层面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各类主体主动“亮信”“用信”,更好地拓展守信激励场景。 五是坚持守正创新。《目录》延续了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工作要求,明确了中央各部门(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权限,即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在目录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补充目录的提出,是我国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所进行的重要管理机制创新,既为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拓展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提供了依据,也为地方政府创新推进信用工作预留了空间。 二、以“五个严格”推动《清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实施清单管理能够有效解决不同部门实行不同的失信认定标准、不同部门采取不同惩戒措施的“信用泛化”滥用乱象,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新修订完善的《清单》结合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经济、安全等热点问题,严格把握惩戒依据、惩戒内容、惩戒期限、惩戒范围、惩戒责任,对相关部门的惩戒权限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 一是严格惩戒依据。《清单》以《行政许可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编制。对于补充清单的编制,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二是严格惩戒内容。《清单》明确提出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惩戒期限。《清单》编制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治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公权力部门实施失信惩戒提供了重要指引,廓清了公私之间的行为边界,将显著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新修订完善的《清单》对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等2项惩戒措施中涉及的3项惩戒内容在惩戒期限上做了更精准的规范。 四是严格惩戒对象。《清单》对失信惩戒措施适用对象进行了精准界定,对符合惩戒情形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防止失信惩戒对象范围扩大化,避免失信惩戒措施运用场景出现泛化倾向,确保过惩相当,突显了信用制度都要“于法有据、于规有据”的基本遵循和要求。 五是严格实施主体责任。《清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惩戒措施、惩戒内容、惩戒对象、实施主体进行规范,要求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清单》对新增的惩戒措施和内容,都明确了具体惩戒对象、法规政策依据、实施主体。 综合来看,《目录》和《清单》的完善,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提供了坚实基础,也是良法善治理念在社会信用领域的集中体现。未来,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贯彻落实《目录》和《清单》,提高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努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让信用能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同时,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根据地方性政策法规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审慎地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以及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共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作者:曾光辉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
专家解读之二|2024版信用目录清单印发实施 不断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实施《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版目录清单),旨在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这是继2021年版目录清单和2022年版目录清单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推出的第三版目录清单。从前三版目录清单来看,信用目录清单日臻完善,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应用导向引领信用目录不断完善 编制信用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根据2024年版目录,所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将信用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前三版信用目录显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种类逐渐增多。其中:2021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1类,2022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2类,2024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3类。从内容上来看,相对于2021年版目录,2022年版目录将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相对于2022年版目录,2024版目录将知识产权信息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2024年版目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13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和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商标、专利和软著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信息是判断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2024版目录将知识产权信息新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充分体现出应用导向引领信用目录不断完善的特点。 二、依法依规始终贯穿信用清单制定全过程 编制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根据2024年版清单,所谓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2024年版清单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从三版信用清单来看,失信惩戒措施保持稳定,均包括三类14项,每项惩戒措施均有相关法规政策依据,每更新一次版本,失信惩戒措施便优化完善一些,从而使得失信惩戒措施更具有应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类14项失信惩戒措施具体包括:一是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等;二是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推送政府部门、经营主体自主参考,由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例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24年版清单明确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从三版信用清单来看,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分别有35种、41种和42种。相对于2021年版清单,2022年版清单新增了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快递领域黑名单、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五种情形,将2021年版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性住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拆分为2022年版的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和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两种情形。相对于2022年版清单,2024版清单新增了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这一情形。 三、信用目录清单为推进信用立法提供实践支撑 过去几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在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有效的机制。然而,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途径是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说,法治具有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信用立法是支撑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各项信用机制有效落地、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保障。 目前,制定全国社会信用法已经提上重要日程。2023年9月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显示,《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为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022年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已就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获得社会各界热切关注。 信用目录清单的日臻完善,为推进信用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一方面,信用目录规范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为开展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公开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信用清单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提供了依据和参考,有利于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作者:胡俊超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信用领域首席分析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助推五大金融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举措。会议指出,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意义重大。要立足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位,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和信息共享,并与现有征信体系等做好衔接。要以推进平台建设为契机,加快完善数据的权属、安全、交易等基础制度,夯实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的制度基础。 那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中如何实现信用信息的安全共享、有效应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如何实现与现有征信体系的衔接?全国一体化融资服务平台网络的建成会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哪些机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建设会为五大金融发展带来哪些助力?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薛方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这次国常会研究统筹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继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之后,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后,吹响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一世界级难题的集结号。 以下是薛方访谈内容: 平台在两个层面实现信用信息的安全共享,有效应用。从机制层面看,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与有关部门系统对接,按照“总对总”模式实现信息的机制化、高质量共享,并与平台互联互通;从信息层面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中的不仅包含财务数据,还有生态环境领域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等“替代数据”。 平台与现有征信体系的衔接,主要是通过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与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协同联动,有效衔接。 平台将通过平台增信,实现在银企信息不对称这一“卡脖子”难题上的突破,实现数字赋能、信用赋能和融资赋能,助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和“强链补链”。 作为新型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将成为五大金融发展的加速器。 科技金融方面。平台通过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和信息共享,促进科技创新链与金融资本链的便捷融通和有机结合。 绿色金融方面。平台信息共享将大大增强企业碳排放和碳足迹等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为绿色金融推动绿色发展提供了新动能。 普惠金融方面。通过平台“一对多”银企对接,银行授信、风控低成本优势凸显,提升了普惠金融覆盖率、可得性和商业可持续。 养老金融方面。信用信息的共享为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底层信息支撑,也助推“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的运行。 数字金融方面。数实融合的发展,由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环节的“数字信用”加速耦合形成的“数据信用”,正成为数字金融大厦的基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进一步深化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目前,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每个依法成立单位的身份标识码,凭借唯一性、稳定性、兼容性、全覆盖的特性,已经在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国家统计局、金融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30多个政府部门相关业务领域建立了数据服务机制,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中实现失信主体的精准定位追踪,在区域信用一体化治理工作中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数字身份证号”的基础条件,在夯实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组织机构身份认证支撑能力上发挥了保障作用等。 在地方层面,各省市组织机构统一信用代码也在政务服务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比如江苏省推进了统一代码在数字金融、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应用;福建省推进了统一代码在审计监管、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广东省积极推进统一代码在政务领域、商务领域以及金融领域等方面的应用,形成了机构身份校核实名制认证、行业信息新型应用的模式;海南省统一代码数据与海南省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了数据共享,为大数据局、发改委等部门提供实时的数据服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为公安厅开展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将统一代码应用到社会治理综合服务平台中。 下一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部门将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部门间、区域间数据互联互通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资源,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研究,深化和拓展应用范围和领域,以个性化、多样化应用体系拓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服务。
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优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202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着力推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制度规则统一。”那么,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存在什么关联?相关方面制度规则统一有何好处? 针对相关问题,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唐莹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未来伴随着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相关制度规则将迎来统一,企业营商环境将得到显著优化,激发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以下是唐莹访谈内容: 自2014年以来,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各地都在持续建设完善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深入人心,营商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近年来,伴随着一系列中央重磅文件的出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已迈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还需要结合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 信用监管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产物,已成为我国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破除地方保护,实现五个“统一”,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是最终目标。从实践来看,目前依然存在隐性壁垒等地方保护行为。其中,地方市场间隐性壁垒也包含部分与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有关的内容。如各地企业信用评价尚未统一,部分地区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 相关制度规则的统一,不仅可以打破隐性壁垒,提升信用监管效率,还有助于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环境。此次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专项治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不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表示,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深入开展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
夯实营商环境的信用基石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既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保障。”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加快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近年来,新疆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不断精耕细作,从出台14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到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我们都能看到新疆在大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所进行的探索实践。尤其是近日,自治区出台《关于推进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等23条举措,将“诚信”贯穿市场监管整个过程中,为营商环境夯实了信用基石。这不仅是强化市场监管、改善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更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营造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化环境,离不开信用建设。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规范市场行为、健全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都需要市场诚信原则来保驾护航。既要让企业因守信“走遍天下”、因失信“寸步难行”,也要大力推动诚信政府建设,不断强化诚信政府和守信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为市场健康发展夯实坚实基础。 营造有力度更有温度的法治化环境,离不开信用建设。一方面,诚信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重要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法治是实现诚信最可靠的保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既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有求必应”,也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愈营商环境的“痛点”、疏通“堵点”、化解“难点”,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让企业在更安全、更有温度的法治环境中扎根生长。 营造统一开放平等的国际化环境,离不开信用建设。良好的信用是国际合作的“商誉”和“底牌”,国际信用建设不仅有利于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更是互联互通、合作共赢的有力保障。随着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我们接轨国际规则,构筑诚信之桥,加强诚信合作,打造更加自由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让外来投资商切实感受到诚信政府的气度和格局,让互信互利、合作共赢在新疆结出更多硕果。 以诚立业,以信兴业。只有持续夯实营商环境的信用基石,最大程度激活信用价值,才能有效推动新疆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