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助力推进校企合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高校作为战略科技力量的聚集地、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地、区域发展的创新源头和动力引擎,应当积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校企合作为重要支撑,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中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校企合作是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高校校企合作创新能力快速提升、重大成果持续涌现,为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阻碍着校企双方由“合作”向“深度合作”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高校全面服务社会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当前,在创新型产品研发的四阶段(原理、中试、生产、市场)中,高校主要服务第一阶段的原理创新,对中试、生产等阶段的技术创新支持不够;缺乏全面服务意识,对成果转化等中间环节的过程创新重视不够;在建立环环相扣、环环发力的全过程创新链方面,缺乏整体谋划与有效措施。学科建设与产业发展的融合程度有待进一步加深。很多校企之间的学科产业联动相对固化,产业发展对学科建设的导向引领作用不强,学科建设未能及时对接国家产业新发展、新需求,对于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学科重视不足。开展高水平有组织科研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很多高校的科研项目与现实发展结合不够紧密,许多企业不能及时适应产业实际转方式、调结构,产业科研“两张皮”和科研“空转”现象较为突出。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在今天的学术评价与人才评价体系中,对于成果转化的重视程度不够,重论文、轻转化等倾向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合作过程中,校企对接活动务虚较多、务实较少,合作协议内容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大量合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立足新发展阶段,高校、企业应把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作为最高追求,在政府支持下,推动校企合作深度发展。一是增强使命担当,画出理想“同心圆”。服务社会是校企合作的共同旨归,校企合作不仅仅是技术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更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高校尤其是双一流建设大学应强化使命担当,以国家战略为导向,规划并落实科技创新任务,切实担当起区域发展的创新源头和动力引擎;地方政府应积极促进科教融合、产教协同,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企业应强化自身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在承担“经济人”角色的同时,增强作为“社会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高水平科技创新积极回馈社会。二是明晰主体边界,找准合作“公约数”。校企合作是建立在高校、企业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强有力联系基础之上的,只有这些利益主体在恰当的范围内通力合作,密切联系,既不越界,又不缺位,才能顺利推动合作深度发展,最终形成一个创新资源在不同个体之间共享和整合的创新网络体系。在此过程中,高校应立足教育本位,坚决禁止违反合作原则、教学规律和教育纪律的校企合作,同时加强有组织科研,确保合作项目良性运转;企业应立足发展本位,遵循科技伦理与科研规律,与高校开展联合攻关,促进技术创新所需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地方政府应立足社会本位,积极扮演校企合作协调者角色,促进合作各方顺应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建立紧密的合作、沟通与联系,杜绝在双方核心利益相关事项中的“越界”行为,例如违背市场机制强制产教双方合作等。三是构建中介平台,推动转化“加速器”。科技中介平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桥梁纽带。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科技中介平台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过程中较薄弱的一环。今后,应加强经营性、服务性科技中介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一些独立的公益类科研院所转制为非营利的科技中介机构,扩大科技中介平台的总量与规模;加快科技中介平台人才队伍建设,吸纳懂经营、擅管理的科技专业人才加入科技中介平台,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必要时由政府组建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人才库,为科技中介积累人才;积极培育技术经纪人,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同时,清楚企业所需,能够将科研成果与企业需求对接,寻找成果转化机会,促进多赢局面达成。四是完善长效机制,提升制度“驱动力”。完善评价机制,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主体参与的多元评价机制,健全校企融合创新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标准与信用管理体系,引导第三方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加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建设,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为专利定价提供系统、科学的指导和帮助;优化激励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激励机制,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提升创新主体积极性,增强政策激励,探索设立校地企合作专项资金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人财物保障力度;健全约束机制,合作方应就合作项目签订具有法律规范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在协议约束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相应管理制度,确保合作不走过场,不做虚功。
以法治方式提升城市信用治理水平
城市作为现代生活方式和文明活动发生的主要场域,其信用治理关乎社会信用体系规则之治的成效。特别是现代城市人际关系陌生化、社会分工专业化、主体功能类型化、生活格局单元化等发展特性,更需要制度机制的规约与指引。这与现代制度诚信和系统信任注重规则建构的发展逻辑具有内在一致性,进而延伸出城市信用须以法治方式推进的路径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由此,城市信用治理法治化正承担起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的功能。信用治理法治化是推动城市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截至目前,我国已成功创建6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在信用制度创制、信用信息征集、信用惩戒、信用机构发展和信用机制建设层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然而,当前的城市信用治理中仍然存在信用立法不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单一、信用惩戒合法性与有效性质疑、治理手段偏重外在控制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充分利用现代城市资源与治理优势,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不断提升信用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实现城市信用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一是夯实现代信用的法律认知,明晰城市信用治理的基本维度。现代信用最早源于经济领域的信用行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本土探索在领域内将其覆盖面扩展至商务诚信、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城市信用治理应立足于领域共识,合理平衡价值诚信和工具诚信理念,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场域内更加注重工具诚信的积极价值,将市民信用状况与权益增损相链接,以实现法律层面的权利转化。以此为基础,城市信用治理的法律认知还应吸纳地方立法的文本实践成果。在75部现行有效的地方专项信用立法之中,履约践诺和遵法守法已然成为现代信用诠释的法律概念共识。同时,现代信用的地方立法探索正逐步扩展出城市文明行为和以志愿服务为代表的社会公益等道德实践的法律评价形态,由此构成了信用治理的多元维度。城市信用治理应强化从正向层面吸纳社会文明和社会公益之义,以达成立法促进诚信自觉的鹄的。二是优化城市信用法治体系,夯实信用治理的法治依据与保障。信用立法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城市信用治理的直接体现。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省级信用专项地方性法规累计24部,是2020年的3倍。其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或基础性地方立法17部,约占省级人大信用立法的71%。完善城市信用法治体系,应把握地方立法的发展规律与趋势,以基础性立法引领市域社会信用治理法治化,推动单项信用立法向综合性信用立法的转型,同时辅之以专业教育或专家立法等形式,不断提升信用立法能力与立法质量。此外,还应以信用信息征集、红黑名单、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监管等工作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强化政策备案与合法性审查,通过信用政策的规范化实现其与信用法制体系的有效衔接。三是明确信用法治的基本定位,构建多主体联动的城市信用治理格局。“重惩戒、轻激励”是以往城市信用立法实践的重要倾向,多与强调制度的规范价值、追求行政效能、体现信用治理阶段性特征存在关联。然则,城市信用风尚的形成取决于信用主体的行为自觉,信用法治在本质上应是“激励之治”。信用法治应以“惩戒”约束信用主体的行为底线,以“激励”建构信用自觉叠加的行为程式,推动信用治理向“有惩戒、尚激励”的模式转型。同时,应充分发挥诚信教育对认知信用法治的积极价值。信用治理共同体是参与城市信用治理的主体力量,我们要加快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机关、行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相协同,以公共信用信息机构等专业组织为依托,企业及社会组织深度参与的多主体联动信用治理格局,在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层面实现规范统一,进而夯实城市信用治理的效果。(作者系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加大失信惩戒 强化信用监管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依法依规将重庆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取消评优评先等管理措施。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列为失信行为,并在项目申请、评优资格、监管检查等方面予以惩戒。这是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又一项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的重要举措。规定紧扣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的规律和需求,详细列明了知识产权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对象、措施和程序,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长期以来,侵权、假冒、盗版等现象屡禁不绝,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各界关注。近年来,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对很多创新型企业而言,每年花费数十万元甚至更多资金用于维权的同时,依然承受着侵权者侵占市场造成的经济损失。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是首要原因外,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泛滥与我国知识产权信用制度的缺失也存在直接关系。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功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创新人才、创新思维的保护。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同时,还要建立公务员、专利服务从业者等人员的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毋庸讳言,围绕知识产权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要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依规公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布知识产权侵权违法典型案例,完善失信惩戒清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从而更好地推动经济的发展。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来了!明确要加强农业信用信息共享
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这是21世纪以来第20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提出,要加强农业信用信息共享。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共九个部分,包括: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 其中,在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文件明确,要健全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机制。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差异化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估等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重点保障粮食安全信贷资金需求。引导信贷担保业务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加强农业信用信息共享。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农作用,优化“保险+期货”。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 据了解,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出要求。在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农户信用贷款。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明确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首贷、信用贷。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期待!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十大展望出炉
新年伊始,新华信用对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工作进行展望,形成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十大展望。展望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信用措施逐步上升为法规制度,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的关键一环,社会信用立法过去几年取得积极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草案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展省级信用立法的省份多达23个,47部法律和59部行政法规写入信用相关条款。进入2023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一方面,信用法治建设将进一步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草案稿将进一步完善并按流程上报,更多的省份和城市将推出地方信用立法,越来越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写入信用相关条款;另一方面,随着《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印发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展望二:社会信用被纳入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将引领信用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纳入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信用是市场的基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此前,信用经济在政策文件中频频出现,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包括深圳前海、济南历下区以及文旅行业等在内的地方和行业围绕信用经济进行了探索,取得明显成效。进入2023年,社会信用被纳入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这一政策红利将引领信用经济发展,预计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和行业探索发展信用经济,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展望三: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目标将推动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提速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政务诚信建设是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过去几年,中国政务诚信建设呈良好发展态势:《中国政务诚信发展报告(2022)》显示,2016至2021年中国政务诚信发展水平持续向好,中国政务诚信发展指数平均年增长率为11.5%。刚刚过去的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再次作出部署: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提出,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进入2023年,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目标将推动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提速。展望四:弘扬诚信文化活动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入2023年,有关部门将继续组织举办“中国网络诚信大会”“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等活动,评选发布“诚信之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文化,全社会诚信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展望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推进将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地见效,如在审批服务和证明事项中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极大简化了办事程序,其中,愿意公开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企业还可享受“容缺受理”等便利,审批时间缩短一半以上。同时,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实现了监管资源的精准配置。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3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进入2023年,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推进,将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展望六:“信易+”工程将会释放更多信用红利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在于应用。将信用融入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推动 “信易+”工程,让诚信主体享受信用红利,拓展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社会化、市场化应用,是信用建设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进入2023年,“信易+”工程将会释放更多信用红利。守信者将在金融、消费、交通、旅游、行政审批、医疗卫生、家政养老、图书借阅等生活的方面切实享受到便利或优惠,信用获得感将进一步增强。尤其是在“信易贷”方面,当前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基本形成,有关部门正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预计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会享受到信用贷款红利。展望七:第四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有望出炉推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是贯彻落实顶层设计与探索创新地方实践的有机结合,是率先突破重点难点与总结推广优秀经验的有益试验。示范创建工作有效调动了城市积极性,有力推动了信用建设落地生根,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成为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自2015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成功组织了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和直辖市城区在内的113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按照城市自愿申报、第三方中期评估、专家评审等流程共分三批累计产生了6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2022年,第四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已启动申报和评审工作,预计2023年第四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将出炉。展望八:农村信用体系将在乡村振兴中进一步发挥重要基础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1世纪以来连续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2023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交汇期。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农村信用体系将在乡村振兴中进一步发挥重要基础作用。展望九:数字经济引领下信用信息归集将实现质效双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近年来,我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大幅提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46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归集1.6亿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超过730亿条。“信用中国”网站日查询量突破2亿次;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归集近11亿自然人和7000万市场主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归集涉企信息超6.29亿条。当前,我国正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明确提出,完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信息查询和智能分析能力。进入2023年,数字经济引领下信用信息归集将实现质效双升。展望十:区域信用合作将再上新台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作用,离不开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此前,区域信用合作迈出坚实步伐,如长三角地区成为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全国首个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区,杭州等十城携手开启跨区域城市信用建设战略行动,济南郑州等九城发起成立黄河流域城市信用联盟等。进入2023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发展战略的深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跨区域合作提出新的要求,预计区域信用合作将再上新台阶。
明确条件、规范程序、强调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诚信意识和诚信氛围得到了显著改善。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广泛适用,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和惩戒效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类社会主体守信践诺。但失信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永久性地“抛弃”失信主体,而在于鞭策其改过自新,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通过重塑信用来“回归”社会,并在整体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因此,与之有机衔接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就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回应了信用信息修复的现实需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导向和正面激励的价值遵循,不仅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信用主体动态的信用状况,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失信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信用生态良好发展。我国不宜对失信主体进行永久性失信惩戒,而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其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纠正失信行为。《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一方面,信用主体有权修复的是失信信息,而非失信行为本身。换言之,信用主体可以在信息层面修复自己的失信状态,但无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洗白”,并恢复到失信行为未发生之前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状态。另一方面,信用主体只要不具备禁止申请修复的情形,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这为信用主体申请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为其主动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提供内在动力。 二、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基本内涵 《办法》第三条对“信用信息修复”进行了定义,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对信用信息修复的高度概括,反映出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特征:一是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除或终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的活动。其中的“公示”仅指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失信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二是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的基本条件是信用主体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包括了信用主体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上的信用状况改善。三是申请时间应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之后。四是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的受理、移出和终止单位是认定单位和归集机构,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 应当指出的是,《办法》中所指的信用信息修复不包括信用信息异议,应当说信用信息修复和信用信息异议之间具有较为清晰的界限,其中前者修复的对象是失信信息,基本条件是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而后者异议的对象是不准确、不完整和不适当的信用信息,且并不存在失信行为需要纠正。 三、明确不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的具体程序 《办法》采取分级分类施策的模式,将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分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三种,并就各自修复条件、修复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办法》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中信用主体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受理和审核单位均为认定单位,并由其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对于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二种是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办法》对这一信用信息修复方式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办法》首先明确了信用平台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范围。一是在被处罚主体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在信用平台网站公示;二是在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上,信用平台网站对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三是在行政处罚的类型上,对于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予公示。这也从侧面明确了可以申请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范围限于可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也就是说,对于不属于公示范畴的信息被非法或者不当公示的情况,不属于《办法》信用信息修复的范畴,而应当基于信用信息异议等其他制度来实现救济。 (2)《办法》明确了可在信用平台网站上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期限。其中最短期限为三个月,最长期限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一方面,规定最短公示期,在制度层面确保失信惩戒给失信主体带来必要 “痛苦”,进而在事实上发挥威慑作用,以体现失信惩戒的严肃性和实质性,防止信用主体失信后肆意申请提前终止公示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明确了信用主体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早或最短时间,也即只有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才能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3)《办法》明确了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条件:一是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是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应当说,这三个条件的设置较为科学合理,分别代表着信用主体对过去失信行为的纠正、对现在受到失信惩戒的持续和对未来不再失信的承诺。三个条件之间环环相扣、自成体系,共同构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已得以恢复的最低要求,也反映了社会各界对失信主体的最低期待。此外,《办法》还规定,“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4)《办法》明确了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一是信用主体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二是信用主体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三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并最终做出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的决定。这里规定的形式审查充分考虑了整个程序的高效便捷性,而信用主体提交的信用承诺书,实际上是一种失信纠正型信用承诺,通过这种信用承诺加大了信用主体再次失信的责任,不仅可以倒逼失信主体基于诚信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也大大简化了申请程序,提高了申请效率。 第三种是修复其他失信信息。《办法》第十条规定“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办法》的严谨性,通过设定兜底情形,不仅适应信用信息修复的动态性需求,还有利于《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衔接。 四、要求信用信息修复实现协同联动 一是各个流程全面线上运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信用信息修复的办理流程从线下转为线上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体现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等服务管理新模式的要求,必将给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修复带来高效和便利。 二是建立纵横互通的共享机制。《办法》强调构建全国“一处修复、处处同步”的信用信息修复体系,明确规定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应当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在纵向的央地和横向的不同机关之间实现了修复信息互通共享。信用平台网站更新公示信息后,应当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从制度上保障了各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信息修复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更新,以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信息同步更新机制。一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应当更新相关信息,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二是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这保障了信用信息修复信息的唯一性和可信性,有效解决了不同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相互冲突的问题,降低了信息甄别成本。 五、明确不诚信的申请主体将受到严厉惩戒 信用信息修复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这要求失信主体应当倍加珍惜,更为积极主动地守信践诺。《办法》规定信用主体在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时,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对于信用主体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将受到以下严厉的惩戒:(1)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2)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顾敏康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白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城市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路在何方
4-5日,在广州、北京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方式举行的第四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上,“如何推动城市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成为热议话题。与会嘉宾认为,城市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要打好基础、拓展应用,把信用建设融入到城市治理、营商环境和共同富裕的建设中去。 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邓毛颖在介绍信用体系建设成果时表示,广州信用体系建设坚持做好基础支撑,从建设平台网站、完善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开发“嵌入式”信用信息一键查询数据接口等多方面出发夯实信用体系“四梁八柱”,提升信用信息枢纽的载体和服务功能。 据介绍,广州累计归集信用信息数据总量超过71亿条,实现全市常住人口和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全覆盖。为便利信用信息服务,“穗好办”APP上线了公共信用信息全生命周期服务,实现了信用信息“指尖查”,异议申诉“零跑动”,信用预警“云上送”。 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是很多信用体系建设领先城市的重要做法,主要体现在应用信用手段有效衔接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政府监管更加精准。 杭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振峰介绍,杭州结合数字化改革,把信用应用和监管执法有机结合,搭建基于信用的数字驾驶舱,以信用评价结果定位高风险市场主体类型,实现守信无事不扰、失信重点监督的精准靶向监管模式。 在杭州,行政执法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开展分类监管,信用优秀的实施免检举措,对信用方面存在问题的加强检查力度。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合同履约信用评价,评价优秀的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 广州市越秀区在创新信用应用赋能政府靶向监管上也有积极成效。广州市越秀区委副书记罗光华介绍,越秀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创新打造企业信用码,以绿、黄、红三种颜色为辖内23万市场主体标识信用状况。一方面为守法诚信企业建立“包容监管企业库”,依法依规实施触发式包容监管,只有当企业达到高风险、较高风险等级才被纳入抽查名单;另一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并依照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政务诚信也是优化城市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一些城市已有积极探索。辽宁省沈阳市编制了基层政务诚信评价标准。河南省鹤壁市出台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推行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2022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针对行政机关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相关情形,启动行政补偿程序,落实政府承诺,维护企业权益,体现信用建设和营商环境的双向赋能。 中小企业是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重要力量,也是体现城市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所在。一些城市让信用手段成为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打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的有效解决方案。 在广州,“信易贷”平台创新开发“餐饮贷”“物流贷”“茶商贷”等金融产品,大幅提升贷款服务效率。开发“抗疫专区”,上架信用产品达18款,贷款利率平均5%,最低年化利率2.5%,有效减轻企业经营压力。目前,平台注册新用户达61万,促成放款金额超1600亿元。 杭州市运用基于信用的线上惠企资金平台,累计服务市场主体66万家次,通过线上快享的兑付平台兑付各类惠企资金292亿元。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已经基本构建了市场化的信用信息全流程、全链条业务生态,接下来应该进一步拓展社会信用的应用场景,比如从中央到地方要推动在市级层面的社会信用联合惩戒业务清单、设立豁免行为的清单和重点关注的清单、优化失信监管制度以及建立市场全生命周期守信激励措施等。 如何让信用更好地服务城市治理?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提出,随着信用体系建设快速推进,大家发现信用机制在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方面效果显著。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滥用信用惩戒的现象,导致公众信用制度泛化、失信名单泛化以及信用修复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出现。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认为,泛信用化表现在公共信用信息纳入的范围过于宽泛、失信惩戒的过罚不相当、失信惩戒不合理、不关联甚至连带惩戒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和领域对黑名单的应用过多过滥等。此外,还存在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不足、对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不够、信用修复的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针对城市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与会专家认为要加快推动社会信用立法,通过法律进行规范,保障信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2022信用论坛,凝心聚力推动高质量信用建设
12月16日,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为主题的2022信用北京(第八届)信用中关村高峰论坛暨京津冀(晋)信用协同交流会(简称“信用论坛”)成功举办。 本届信用论坛是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指导下,由中关村发展集团、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联合主办,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承办,通过线上方式举行的。 除指导单位、主承办单位相关领导外,北京市政府、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中关村石景山园管委会等单位领导,信用、金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信用企业代表也出席了本次论坛。直播观看人数达2.51万人。 创新信用监管模式,构建城市治理新格局 作为国内信用领域的年度盛会、北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风向标,本届论坛全面展示北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京津冀(晋)信用合作共建、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与信用应用的丰硕成果,邀请业界精英共同探讨了推进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发展思路。 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姜广智表示,近年来,北京市社会信用建设水平一直保持全国领先,构建了社会信用政策制度体系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大力推进了“6+4”综合监管机制建设;信用+创新应用突出;与兄弟省市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京津冀(晋)信用合作共建,在区域信用标准协同、信用信息共享、守信联合激励等方面取得了新突破。下一阶段,北京将重点做好3方面工作:一是深入推进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创新,坚持以“风险+信用”为核心,全面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信用监管,提高风险防范化解的前瞻性、系统性、协同性;二是大力推进信用创新应用,鼓励社会机构在养老、家政、购物等更多领域开拓“信用+”创新应用场景,打造一批国内领先的信用服务创新模式,形成规模;三是深入推进京津冀(晋)信用合作共建,不断完善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场景互认机制、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打造“信用京津冀(晋)”品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彭雪海表示,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2022年在五个方面取得了新突破:一是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突破,构建了政务诚信评价、监测、失信投诉举报、重点领域失信补偿救济、失信治理的全链条政务诚信工作机制;二是信用监管在商务诚信领域发挥实效,全市37个部门出台了64个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文件,覆盖89类监管对象;搭建全市统一信用评估中心,形成了“1+m+n”信用评价体系,有力支撑了“6+4”综合监管机制建设;三是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取得新进展,在16个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信用服务“进大厅”,在全国率先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协同机制,“信用+医疗”“信用+地铁智慧安检”“信用+物业”等社会化创新应用深入推进;四是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实现新突破,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归集了企业信用信息10亿条,归集告知承诺等各类信用承诺信息216万条,归集自然人信用信息3.2亿条,建立教师、律师等14类重点职业人群诚信档案,支持社会机构开展“信用数据专区”试点建设,广泛吸引多领域社会信用数据,探索支持医疗、文旅等10多个场景化应用,已吸引数据企业20家、场景应用企业12家,培育信用大数据应用生态;五是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社会诚信意识逐步提升。 此外,北京轮值牵头2022年的京津冀(晋)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天津、河北、山西的大力支持下,京津冀(晋)信用合作共建取得新突破:一是进一步强化工作协同机制,组建区域信用专家智库,制作9部信用政策培训视频,组织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二是联合发布《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框架》和《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2022年版)》;共同开展了京津冀晋信用科技实验室建设。三是制定医疗、交通、信贷、旅游、行政审批、家政等6个场景守信联合激励方案。京津冀交通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环京通勤定制快巴综合监管手册》。四是“京津冀征信链”模型评分、征信报告等多类上链产品应用,金融机构累计调用395万次,授信覆盖人群373万户,形成授信金额173亿元。五是通州区与河北廊坊市联合出台了守信联合激励实施方案,打造“通州北三县信用联合体”品牌。下一步将着重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二是持续强化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三是统筹扩大信用社会化创新应用;四是支持发展京津冀(晋)区域信用合作建设。 兄弟省市互促互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天津、河北、山西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本届信用论坛上,三地信用主管单位领导也分别介绍了本省市社会信用建设经验,凝心聚力,共同谋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建设处处长、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主任杨立全表示,天津努力打响“诚信天津”品牌。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市、区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出台一系列制度文件。二是强化系统建设,提升信用信息枢纽载体功能,印发《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版)》;优化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服务功能,归集各类主体公共信用信息31.3亿条。三是多方位推动新型信用监管,编制《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每月对全市70万家企业开展综合信用评价;34个市级部门在生态环保、药品生产流通、房地产等43个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四是强化惠民便企,天津“信易贷”平台已入驻64家机构,上线金融产品129款,累计为16.59万户小中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1162亿元;上线“海河分”信用惠民应用,推动建设8个领域44个信用惠民应用场景。五是深化政务诚信建设。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李勇表示,河北省积极推动信用建设工作。一是夯实工作基础,搭建完成五级一体化信用平台网络体系,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国家、省、市三级网站信用修复结果同步,全省信用信息归集量突破53亿条,归集总量过亿的城市由4个增加到9个;二是开展信用监管,开发上线“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按照全省统一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对247万余家企业开展评价,各市已按要求建立了评价企业名录,自行开展评价或使用省级评价结果实施信用监管;三是推进失信惩戒,联合惩戒查询接口累计调用1566万余次;四是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新建了服务能力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13个地方平台,实现全流程放款。截至11月末,全省通过平台累计发放贷款3349.69亿元,其中信用贷款2338.67亿元;五是强化信用应用能力;六是加强诚信宣传,组织“推进诚信建设共建信用河北”活动,选树6批共1534家诚信共建企业,确定了291家“诚信品牌企业”。 山西省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马双喜表示,山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六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夯实信用基础设施,大力推进5类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截至目前,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累计归集信用数据8.3亿余条;二是编制了《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年版)》,内含752类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覆盖72家目录编制单位,为归集信用信息提供依据;三是上线山西省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目前入驻金融机构188家,入驻企业3102家,发布金融产品20个;四是制定实施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营造诚信守诺社会氛围;五是扎实有序开展信用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六是积极借鉴兄弟省市典型经验,探索开展太忻一体化经济区信用合作试点,打造“诚信太忻”品牌。 信用赋能“五子联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并提出统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北京以服务国家科技自立自强为使命,发力“五子联动”,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充分展示“首都担当”。 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离不开信用的支撑。以先行先试闻名的中关村,信用体系建设也一直走在前列。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创新创业服务处处长龚维幂表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积极推进科技创新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一是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目前,北京地区共9家单位开展试点,数量居全国首位;二是精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现“全程网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由原来的10项申报材料,精简为1项必要申报材料,认定登记办理时限由22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三是优化涉企服务集成办事流程,现项目和资金管理全流程“在线办”,任务书报送数量压减67%,办理时限由最初的35天压缩至14天。同时,大力支持服务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一是主动纾困、打造标杆,依托孵化器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展;二是通过精准补贴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三是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报备即批准”试点落地;四是以专利布局及标准创制为抓手,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五是突出重点,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下一步,市科委、管委会将进一步提升中关村创新创业服务能级。一是持续优化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以企业社会信用等为基础,推动相关助企政策“达标即享”“免审即享”“直达快享”;二是依托科技企业数据库和产业知识图谱等技术,打造科技企业全周期支持与服务体系,用好“企业服务包”机制,加强精准服务、主动服务。 中关村发展集团副总经理曾林峰表示,深耕于信用领域的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在帮助企业建立“信用管理-信用培育-信用应用-信用赋能”等信用建设环节方面,开展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2022年在市经信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信促会联合北京大数据中心共同推进北京市地方标准“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与管理规范”的起草讨论工作,不断规范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在2022年信用领跑行动的组织推进过程中,信促会在携手信用服务机构共同推进企业信用评价的基础上,联合中关村金服、中关村担保和金融机构,共同发布信贷重点支持白名单企业及信贷支持计划;联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数字创新工作委员会及其会员单位北京宸信征信有限公司、国信优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发布针对信用领跑企业的数字生态服务方案。这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将成为中关村发展集团营造园区信用环境和企业服务整体布局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作为北京市整合创新资源的市场化平台,中关村发展集团已服务双创主体超1.36万家,提供投融资服务近500亿元。在未来的工作中,将联合更多金融机构、各类企业服务机构以及像信促会这样积极作为的社会组织,携手营造中关村信用环境,更为精准、务实地服务好中关村科技企业。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耿瑞雪表示,2022年,石景山园携手信促会推进信用领跑楼宇试点评价工作,将信用楼宇评价融入楼宇综合效能评价内容,通过分析5家产业楼宇,发现具备楼宇区域贡献度和创新力不断提升、楼宇特色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楼宇企业群体的信用状况不断优化、楼宇企业的产业聚集度和企业活跃度较高、楼宇稳定工作的人口规模持续增长等五大趋势。通过本次试点评价,将进一步加强产业集聚,加强交流合作,研究推进建立楼宇信用管家和信用关爱机制,帮助楼宇增强抵抗信用风险的能力,支持楼宇打造高能级特色企业发展平台和产业孵化平台,构建石景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名片。 北京市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张金波认为,在高质量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当下,把信用标准体系作为信用建设的基础设施,尤为必要。北京多年来持续深入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一是从理论、政策、组织、体系等方面,夯实工作基础。二是开展特色工作,围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政务诚信建设等重点工作,出台一系列信用标准;十余个社会团体发布信用类团体标准四十余项,占全国信用类团体标准总量的16%;完成两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三是加强区域协同,实现京津冀晋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覆盖,签署《京津冀区域协同社会信用领域地方标准框架合作协议》,于2022年共同发布全国首个信用区域标准《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 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波在发言时提到,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京津冀征信链”于2021年底正式上线运行,实现8家共建机构整体上线。2022年4月首款征信链产品在朴道征信上链发布,并在中信百信银行实现收费调用,为探索征信链商业化运营迈出重要一步。天津金城银行也实现了与“京津冀征信链”的链接。 信用领跑赋能,助力市场活力迸发 信用论坛上,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理事长、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兰发布了2022年度北京市企业创新信用领跑企业、信用领跑园区、信用领跑楼宇名单;信贷重点支持企业白名单;以及首批信用赋能产品服务包。让广大市场主体充分感受“政府引导、社会组织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北京模式”正在落地生花,厚植良好信用生态,赋能中小微企业成长,浸润城市发展内核。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北京市企业创新信用领跑行动(简称“信用领跑行动”)在发起单位、联合发起单位和信用赋能合作伙伴的共同参与下,以及各区信用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建立了覆盖4000多家企业的信用重点培育企业库,筛选出信用领跑企业347家、信用领跑园区6家、信用领跑楼宇5家。 随着信用领跑“队伍”的不断壮大,品牌聚集及赋能效应日益凸显。杨荣兰详细介绍针对信用领跑企业的综合信用激励方案。指出,信促会联合中关村金服、中关村担保和金融机构,共同筛选出1078家单位,列为信贷重点支持白名单企业。他们将与信用领跑企业一道,共同享受主动授信服务。该计划覆盖普惠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供应链担保、债券担保等四项服务,全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此外,信促会还联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数字创新工作委员会及其会员单位北京宸信征信有限公司、国信优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发布了企业数字生态激励服务方案,包含易企信、企业图谱查询,企业智能估值、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全球外贸数据查询、境外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大数据商圈、获客宝、企业数字化应用服务等20余项服务内容,以帮助企业实现数智转型,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京津冀晋合作共建,打造开放型“大信用网络”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近年来,四地下好信用协同共建“一盘棋”,有效促进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联动发展。 在本届信用论坛上,京津冀晋四地信用主管部门领导分别发布了《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京津冀晋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和数据共享目录、“京津冀晋信用科技实验室”建设、京津冀晋联合激励重点场景建设等重点成果,见证了四地共同线上揭牌“京津冀晋信用科技实验室”。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处长张宇航表示,《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是全国首个公共信用领域的区域标准,打破了“四地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及行业信用评价,仅适用于本地区,评价结果不同,不能通用”的壁垒,助力评价结果在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间实现共享,推进各行业领域深度应用。 杨立全称,《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框架》,为四地公共信用信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了规范,促进了标准协同;而《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2022年版)》等一系列文件的发布,明确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8类信息列入首批跨区域共享的信息目录,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统一规范。 在信用论坛上揭牌的“京津冀晋信用科技实验室”,致力于打造国家级信用经济和数字产业的生态发展平台。该实验室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支持下,在北京市经信局、天津市发改委、河北省政务办、山西省发改委指导下,由中国科学院、河北冀政信用、天津企业诚信协会、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阳光信保公司等机构联合发起。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处处长张帅表示,目前,四地实验室均已完成与本地公共信用数据和社会数据资源的对接工作,实现了各地实验室之间的数据接口对接,并结合当地实际,在信用理论研究、信用科技研发、信用场景创新、信息融合共享应用、信用产业带动等方面形成了各自特色,并推出了国内首款数据保险产品。京津冀晋信用科技实验室作为跨地区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一站式”融合共享应用服务平台、数字经济产业集聚的驱动引擎,京津冀晋四地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运营机制运行,在国内属于首创,将引领各个区域的公共信用数据共享应用迈向新台阶。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处副处长郭红围绕京津冀晋联合激励重点场景进行了详细介绍。她提到,四地在医疗、交通、家政、旅游、金融、行政审批等6个重点领域推进了联合激励试点工作;在区域合作方面,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以及香河县共同制定印发了《通州区与北三县守信联合激励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4年)》,共同发布了2022年四地诚信“红名单”企业30家,首次统一规范了“守信联合激励”条件标准。 传承八年打造信用领域年度盛会,砥砺初心构筑高端品牌论坛。 2022信用论坛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紧密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京津冀晋信用协同发展等重要任务,积极探索新发展格局下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路径,深入推进信用惠民便企应用,为大家呈现满满的干货和亮点。让我们共同期待明年信用论坛的再聚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