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关于《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的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守信激励措施?《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所称的守信激励措施,是指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守信对象实施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二、为什么要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会同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严格以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策文件内容为依据,编制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三、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包括哪些内容?《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旨在梳理汇总各行业守信激励措施及其认定主体、激励对象和实施主体。包括财政费用和融资信贷支持类措施21项、加大守信主体宣传推介类措施10项、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措施类措施46项、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类措施25项、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类措施57项等五类共计159项激励措施。四、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与2023年版有什么区别?《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是对《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3年版)》进行更新完善,其中对因文件已停止实施、废止或失效等不再适宜纳入的内容予以删除,对尚未纳入清单但目前有依据要求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予以补充,对激励措施内容表述因政策调整发生变化的予以修改。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对守信激励措施作出新规定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晶妹:从诚信文化到信用经济是价值观的深刻变革
12日至14日,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在浙江省台州市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晶妹在论坛开幕式暨主论坛上表示,信用经济是各类经济主体,以信用资本为关键要素获得资源配置和发展机会的一种新的经济运行状态。在信用经济时代,信用资本与经济资本一起参与资源配置。发展与繁荣信用经济的关键在于,建立让信用资本参与配置的新规则和新秩序,打造信用生态。图为吴晶妹在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发表主旨演讲吴晶妹表示,信用经济的特征是信用资本全面参与资源配置,信用规则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资本评价广泛应用。“信用成为社会关系、经济运行、管理机制的核心要素之一。社会信用成为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之一。”她认为信用经济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基础支撑,二是运行机制,三是服务体系。”她说,具体可以概括为“322”。“3”是由制度、数据和科技这三项组成的一个基础支撑。其中,一个“2”是信用监管和产业链组成的两大运行机制;另一个“2”是由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共同组成的协调运行的两大服务体系。展望“十五五”,吴晶妹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三方面建议。“首先是发挥政府与产业核心企业双重引擎的作用,建立和稳定信用经济基本盘。”她建议部委、地方城市、产业链核心企业、平台企业等资源配置的主要力量,以信用要素优化原有的资源配置规则、管理体系和操作体系。首先要做的是制定规划和相关的行动方案。她表示,二是建议提升经营主体信用和管理水平,释放信用红利。经营主体的信用,由其基础素质诚信度、社会活动的合规度和经济交易的践约度三者综合构成。“其中的核心要点,首先要透明。比如我们的信用评价要透明。其次是要公平,比如我们在资源配置的时候,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等,不能有歧视,要按统一的原则、统一的规则公平对待。”她说,更主要的是要有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声誉激励要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这个作用边界越大它的影响面越广。信用建设应该紧跟国家统一大市场建设,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她的第三个建议是开展信用经济的研究和试点试验。“建议开展信用经济基础建设的研究和实践,要探索、形成、总结社会信用基础制度的理论精髓和必要的实践理论。”吴晶妹说,研究与实践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制度如何建设、数据和科技如何开发应用,它们三者如何组合起来,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支撑。要点是制度一定要能画出边界,要实现经济资本与信用资本联合配置资源这个目标。数据一定要代替主观经验。而且信用建设要把科技领域里的工具借鉴过来。“建议开展信用经济运行机制的研究和实践,核心是研究信用监管和产业链,比如信用监管和产业链实现非对抗的、协同的、高效的运行。”她说。吴晶妹还建议,开展信用经济服务体系的研究和实践。“现在我们的服务体系是一个很大的短板,要研究如何发展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信用服务,让它们各自能够发展,并且又能够相辅相成、共同协同发展。要构建一个有力量、全业态、能分工协作的信用服务体系。”同时,她建议开展信用生态的研究和实践。“要研究、试验、探索全部的信用经济的构成要素,就是前面所说的‘322’,即三个基础支撑,两大运行机制和两大服务体系。要探索形成一个完整的、繁荣的信用经济生态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的基本路径。”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做好信用修复的规范高效指引
做好信用修复的规范高效指引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中央多次对构建信用修复制度提出要求和部署。202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2025年6月,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专门为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制定了工作方案。近期发布实施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是按照上述文件部署要求对信用修复全链条规则的优化,为开展信用修复提供了规范而高效的指引。 一、做好信用修复意义重大 顾名思义,信用修复就是指失信主体通过一系列努力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回归正常状态的过程。《办法》就此给出了具体界定,即:“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对微观主体而言,信用修复提供了重塑自身信用的机会。有了失信行为,自然依法依规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如果缺少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就始终背负着这些失信“劣迹”,相关行为活动也将受到不利影响;如果信用修复机制不够明晰规范、高效便捷,信用主体可能想去修复却不得其法,也可能付出艰苦努力、较大成本后仍然难以达成目的,甚至中间还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寻租现象。须知,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既不是目的,也不是终点,不能贴上失信标签使其永远“寸步难行”,而要建立规范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支持失信主体及时通过信用修复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回到诚实守信的正轨上再出发。 从宏观层面看,信用修复使社会信用体系形成合理闭环。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从信用记录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再到信用修复后重新开始的完整闭环。如果缺少有效的信用修复机制,各主体的信用状况就容易成为固化状态,一次失信就再难走出,与信用行为的动态特征不相适配。纠正失信行为的通道不畅,就可能引发“破罐子破摔”,有违诚信社会建设初衷。有了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机制,就能够助推社会信用体系朝着良性循环方向运转。 可见,无论从微观主体的切身利益看,还是从宏观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看,构建一套健全的信用修复制度都不可或缺、至关重要。 二、规范高效推动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的严肃性关系到失信记录和失信惩戒的权威性。开展信用修复必须有章法,不能随随便便就来修复,也不是想找谁修复就找谁修复,更不允许“花钱买修复”。《办法》规定了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修复条件、修复程序、修复结果以及监督管理等全链条规则,让信用修复更加有章可循、更加高效便捷。 第一,确定了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然而,不是所有的失信行为都能进行信用修复。《办法》明确指出,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除外。这主要是针对非常恶劣的违法失信行为所作的例外类规定。 第二,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是有门槛的,不是说这边刚失了信,轻而易举就可恢复如常。《办法》对修复条件有明确规定。首先就是要达到最短公示期限。这个期限不是单一固定的,针对“轻微、一般、严重”三类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其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限也有所差别,这体现了信用惩戒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其次是要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此外,要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主体在申请修复前要认真对照。 第三,规定了具体办理程序。信用修复不必东奔西跑、枉费精力,上“信用中国”网站按照要求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即可。该网站统一接收之后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相关单位办理。有一点十分明确:信用修复是免费的,授权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办理修复还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不用担心拖着不办。可以说,这样的办理程序做到了统一规范和高效便捷。 第四,强调了修复信息联动更新。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的目的就是要尽快回归正常信用状态。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如果恢复后信息共享更新不及时,在开展一些活动时就仍然会遇到不少麻烦。对此,《办法》要求地方、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第五,体现了对特定事项的人性化关怀。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作了专门规定。履约能力的缺失可能由多重因素所致,不一定代表没有守信履约意愿。破产重整企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如果从失信角度严防死守,可能会阻碍其顺利推进重整计划、获得新生。为此,《办法》允许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开展临时性信用修复,可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这些规定尊重经济活动规律,也富有人性化关怀,给这类企业提供了重生机会,有利于构建良性经济信用秩序。 总的看,《办法》坚持了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导向,清晰地给出了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可以预见,其发布实施将进一步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助推信用主体重塑自身信用,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进而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李清彬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 室主任、研究员)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统一规则、精准施策 全面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共享化、高效化水平
统一规则、精准施策全面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共享化、高效化水平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与市场环境优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共六章30条,就如何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系统、精准的部署。《管理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切实举措,是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具体行动,是对《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优化提升,对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四个“统一”,全面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失信约束机制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问题日益凸显,如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认定单位的修复具体做法不一致,给经营主体带来困扰。《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范围、渠道、条件、流程进行统一规制,极大提升了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 (一)统一信用修复范围。《管理办法》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信用修复、失信信息的定义,明确了信用修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信用修复不仅仅是要求终止公示所申请修复的失信信息,也包括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以及依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这让信用修复实现闭环管理,解决了官方网站已经停止公示修复后的失信信息而该经营主体却仍然可能受限的问题。二是明确失信信息不仅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将异常名录信息的修复也明确纳入统一规制范畴。这就意味着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监管的异常名录信息的修复也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要求。三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既保留了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修复的自主性,又兼顾了全国“一盘棋”。 (二)统一修复申请渠道。过往,经营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认定单位、地方信用门户网站等多个渠道申请信用修复,多渠道看起来很便捷,实际操作却让信用主体很困惑,不知该找哪个渠道更权威快速。《管理办法》一方面对信用修复的申请入口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规定“信用中国”网站是信用主体主动申请信用修复的唯一“窗口”;另一方面仍然坚持“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将失信信息推送给认定单位,且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由“信用中国”网站开设账号。这就既有利于经营主体统一认知、快速找到修复渠道,也有利于认定部门及时集中、批量处理修复申请,还解决了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因缺乏信息系统而进行人为操作的失误和贻误问题。 (三)统一信用修复条件。《管理办法》沿用了《试行办法》“履行义务+最短公示+信用承诺”的修复基本条件,同时又进行了细化要求。一是明确增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更加契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需求。二是将“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细化为“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义务”,更加符合不同类型失信信息的修复要求,比如因自主信用承诺导致的违诺失信信息的修复就有了依据。三是细化了“最短公示期”要求。明确两个“不予公示”:轻微失信信息、涉及个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两个“不终止公示”: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且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失信信息均不能提前终止公示。这一设计既体现了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更体现了人性化的信用温度。 (四)统一信用修复流程。《管理办法》对修复流程进行了更加标准的规范。一是优化修复审核环节。由“失信主体履行义务—向认定单位申办同意修复书(如需)—多渠道申请修复(如果通过信用中国申请:市级信用平台受理、初核—省级信用平台复核—国家信用平台终审)—结果反馈给申请主体”调整为“统一渠道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认定单位出具意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结果反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极大缩减了修复审核环节。二是修复时限由“3+2+3+2”调整为“3+7”。明确规定“信用中国”网站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其中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在收到推送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将修复受理责任和决定权均交给认定单位。三是增加修复受理宽容期限。规定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而无法在受理期限内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这有利于为复杂情况预留处理空间,避免“一刀切”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推动三个“协同”,全面提升信用修复共享化水平 长期以来,信用修复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信用服务机构等多个渠道之间更新不同步、共享不充分,导致经营主体在招投标、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经营活动中受到限制,合法权益受损。《管理办法》就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与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信用信息平台如何协同进行规制,极大提升了信用修复的共享化水平。 (一)积极推动央地协同。《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运行的央地协同机制。一是受理协同。要求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二是信息协同。要求地方信用平台网站的信息需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保持同步更新。三是督导协同。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会同机制,强化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积极推动部门协同。《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运行的部门协同机制。一是行业主管部门与信用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在失信信息分类管理、信用修复标准制定、信用修复流程办理、信用修复结果共享等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均应和信用主管部门协同开展。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协同。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共享机制,实现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三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应用协同。行业部门应该结合信用修复信息,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或者解除失信惩戒措施。 (三)积极推动社会协同。《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制度运行的社会协同机制,从规章制度上妥善解决信用修复长期存在的政府与市场信息“不同步”问题。一是服务机构协同。明确要求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对修复信息更新不及时的市场机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共享信息,并进行约谈整改。二是诚信自律协同。强调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开展不实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否则将纳入失信记录且3年内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是宣传教育协同。《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了信用修复领域的诚信教育,对修复环节弄虚作假的失信主体进一步限制修复申请条件,支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形成宣传矩阵合力,做好修复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提升信用修复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 三、落实三个“科学”,全面提升信用修复高效化水平 如何清晰界定相关部门的职责、提高信用修复的效率,如何合理区分修复信息的类别、平衡有效惩戒和包容审慎的关系,如何设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主体信用获得感安全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管理办法》对于部门职责、分类修复、主体权益等进行了科学合理安排,极大提升信用修复高效化、便捷化水平。 (一)科学界定各方权责。《管理办法》进一步清晰界定了各方在信用修复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一是信用主管部门权责。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地方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的信用修复工作,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为“授权机构”,承担信用修复的具体业务。同时,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费。二是行业主管部门权责。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制定,信用修复的申请受理,信用修复系统建设或者账号管理,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以及信用政策宣传教育等。三是信用服务机构权责。信用服务机构可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同时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信息一致,如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将受到约谈、整改或者追责。 (二)科学确定分类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科学界定信用修复制度的重点环节、重点流程的分类标准。一是明确失信信息类别以及认定标准。分别明确“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类信息的分类标准和边界范围,有利于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失信信息在信用修复方面予以差别化对待,比如针对需要公示的轻微失信信息,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更加科学合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直接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均纳入严重失信信息管理,降低了修复管理成本。二是明确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失信信息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的最长公示期不超过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为1年至3年。同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最短公示期还可以延长,这让部分企业减少了侥幸心理,有效提升了信用修复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规范性。三是科学设定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进一步科学设定信用修复全过程中信用主体的各种合法权益。一是知情权。明确信用修复统一受理窗口,确保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即可获取信用修复实时进展、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最终结果,消除市场各类信用修复“黑中介”可能的寻租空间。二是异议申诉权。明确信用主体对修复决定、公示内容有误、期限不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异议申诉。三是免费办理权。授权机构和认定单位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失信主体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免费申请信用修复,不需要支付高价通过第三方非法机构进行修复申请。四是修复后惩戒终止权。《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修复后,各方要依法依规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总体来看,《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作为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制度性规章,很好继承并优化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核心机制,新增了“第三方机构信息一致性”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创新制度安排,妥善解决了当前信用修复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标准不一致、共享不充分、信息不同步等问题,有效提升信用修复的规范化、共享化、高效化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符合社会各界对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普遍期待,将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有力贡献。 (曾光辉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
政策帮你问丨关于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帮你问到了!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营商环境局会同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信用信息怎么查?信用受损后如何修复?《若干措施》有哪些新举措?解答来了! 一、企业信用信息在哪里能够查询到? 《若干措施》明确,统一通过各级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信用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集中公示我省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地)“信用中国(城市)”网站集中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二、企业失信信息是否分等级?会对外公开吗? 《若干措施》明确,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者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对于屡次出现轻微违法行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三、经营主体的失信信息如何修复? 《若干措施》明确,“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 四、我省信用修复工作有哪些创新举措? 为着力解决信用主体异地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办理需要“多头跑”问题,省营商环境局推动各市(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创新建立信用修复跨区域互认合作机制,推行“属地协助办理”模式,优化信用修复流程,破解信用主体异地信用修复办理难题。在信用主体积极主动整改自身失信行为,全面履行法律义务的基础上,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无需信用主体往返异地办理、提交佐证材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合理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降低信用修复成本,助力信用主体重塑信用。 目前,哈尔滨、天津、石家庄、杭州已经实施交通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跨省域“四城通办”;佳木斯、伊春、双鸭山、七台河、鹤岗、绥化、黑河市构建省域内信用修复“七城通办”机制。
发布会直击丨持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实体经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贾昊光11月26日,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十一场。围绕“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助力龙江高质量振兴发展”作专题发布。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贾昊光围绕五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回答记者提问。贾昊光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协同努力下,我省“十四五”信用体系建设目标如期实现,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信用支撑。 一是政府诚信履约机制逐步完善,政府履约践诺意识全面加强。建立政务诚信承诺机制和公开公示机制、合同履约监管机制、政务信用记录制度,将107.8万条合同信息纳入日常履约监管,归集公示政务承诺信息16.53万条,记录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务信用信息17.42万条。编制《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教育培训教程》,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核查公职人员信用状况11.25万次。二是公共信用基础设施迭代升级,信用信息化建设水平有效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和13个市(地)信用信息平台纵向联通,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跨部门横向贯通,归集各类信用信息22.37亿条,形成全省信用“数据枢纽”。三是积极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建立完善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实现评价全覆盖,272万家经营主体被评为B级以上,占全省经营主体的81.14%。在政府采购、文化旅游、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等领域全面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全面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减轻守信主体负担。四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完善,信用修复更加快捷高效。在全国率先编制发布省级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全省各地各部门认定守信激励对象84.1万个。全面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编制发布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自动化核查失信信息479万次。组织实施“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全面推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探索跨区域信用修复协作机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完成信用修复2.05万件。五是打造全国一流融资信用征信服务平台,信用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充分释放。统筹全省融资信用征信服务平台建设,持续推行“信易贷”,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化服务。全省融资信用征信服务平台累计入驻经营主体196.79万户、金融机构2124家,累计发布金融产品1979个,累计融资放款12.93万笔、融资放款总额2539.13亿元,惠及经营主体10.3万余家。六是创新探索建立“信用+”应用场景,赋能惠民便企与经济发展良性循环。在全国率先推行“码上诚信”,为全省235.99万家经营主体赋码,引导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亮码,消费者扫码查询信用状况达448.12万次。开展“信用代证”改革,为全省2782家有证明事项需求的经营主体出具专项信用报告6559份,替代出具证明14.95万次。编制“信易+场景”应用清单,逐步建立“信易游”“信易购”“信易医”等信用体系惠民便企长效机制。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科学谋划我省“十五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持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实体经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为龙江全面振兴提供更强劲的信用动能。
政策解读︱《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行业管理、创新治理机制、提升公共服务、统筹行业共建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并于近日印发,旨在通过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行业信用共建,到2027年底,能源行业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更加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显著提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高效运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增强,信用成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一、制定行动方案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能源法和国家政策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能源法》明确要求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制定行动方案,深化能源信用建设,完善信用记录制度,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和治理机制,营造诚信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是落实能源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 二是深化能源行业信用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行动方案,做好顶层设计,加强信用手段与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不折不扣落实“拆掉烟囱、联通孤岛、同频共振、同步发展”的全社会信用记录及共享应用基本要求,深化公共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规范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营造良好行业信用环境、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是治理行业诚信缺失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当前,行业信用总体状况良好,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依然存在,部分经营主体失信事项较多、信用风险依然突出,一些经营主体多次受到我局及相关部门在电力安全生产、市场公平开放、信息披露报送、资质许可准入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有的高频率列入国家相关部门作出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合同违约记录,影响企业信用形象和行业整体营商环境。制定行动方案,由我局统筹指导,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高频次、反复失信行为加大监管处置力度,是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塑造行业信用形象的必然要求。 四是统筹行业信用共建的必然要求。制定行动方案,加快推进能源信用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统筹组织,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以及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作用,持续发力,精准发力,坚持依托最新信息技术,有效整合分散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对行业内各类经营主体精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致力形成“政府指导、市场驱动、企业参与、行业自律、社会共建”的良好局面,不断开启信用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包括八个方面内容:工作原则与目标、健全信用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实施激励和惩戒、加强监管和治理、创新信用建设、深化信用应用、加强组织实施等,具体如下。 一是工作原则与目标。强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参与、行业自律、社会共建”原则,明确提出2027年底前实现的工作目标。 二是健全各类主体的行业信用体系。着力推进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从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和其他能够反映相关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等方面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实现信用精准画像。同时,研究探索经营主体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建设,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和政务信用建设。 三是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基础。修订完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目录,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共享所涉主体信用信息,鼓励支持企业和协会等依法依规自愿提供信用信息;按照国家统一公示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能源”网站同步公示能源行业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同时,加强系统支撑保障,确保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安全高效管理。 四是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开展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项目核准、财政资金支持、示范创建、评先评优等行业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守信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严格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规范信用修复流程,通过“信用中国”统一开展信用修复。 五是切实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和治理。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强化承诺履行监督。按照国家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及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对经营主体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高频次、反复失信行为等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加强行业信用状况监测,预警防范信用风险。 六是创新探索经营主体信用建设。鼓励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业务全流程,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同时深度融合信用手段,加强对合作方、供应商等第三方信用风险监测,防范商业合作风险。 七是深化拓展信用市场化社会化应用。推动信用服务创新发展,重点是支持行业协会等探索管理、服务新模式;探索“信用+金融”服务模式,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推进信用产品国际互认,为能源企业对外合作提供信用支持。 八是组织实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统筹推进信用建设工作,创新探索信用应用场景,加强信用宣传和培训,不断提升信用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阶段,按照行动方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依法依规扎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完善制度。制定出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数据清单和行为清单,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标准制度,落实统一公示及信用修复制度要求,结合业务需要深入研究制定信用应用措施,指导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加强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建设,夯实信用工作制度基础。 二是加强系统保障。着力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技术迭代升级,促进与相关部门(单位)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做好“信用能源”与“信用中国”系统网站互联互通,确保相关信息统一公示、信用修复统一开展。升级完善信用统计分析功能,加强能源企业信用状况监测。巩固提升信用能源网站服务功能。 三是深化监管应用。依法依规家实施信用措施,激励诚实守信主体,惩戒失信主体。加强信用承诺管理,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探索推进电力安全、电力市场、可再生能源消费、资质许可等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高频次、反复失信行为等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加大监管治理力度。加强统计分析和信用监测,预警防范信用风险。 四是推进创新探索。鼓励支持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创新探索信用管理和服务模式,引导相关主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积极参与“信易贷”,支持对外合作开展信用服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全面落实行动方案,结合工作进展组织开展工作交流,总结评估、通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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