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是实现科技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战略任务,强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信用制度作为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之一,不仅影响科技创新的投入、产出和转化效率,而且影响科技人员的主观创新意愿和科技伦理治理。因此,优化科技创新体系环境离不开高质量的信用建设。 科技创新体系需要信用制度的支撑 科技创新就其本质来说是对未知探索的过程,需要资金提供者、科技人员、科技管理者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创新参与各方的投入及创新的最终成果都具有不可缔约性。也就是说,不能将科技创新过程中未来各种不确定情况完全列入契约中。因此,科技契约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契约。科技创新也是一项智力密集型专业性活动,科技人员的行为和信息通常难以被外界观察和理解,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科技契约的不完全,容易导致契约各方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从而造成事前投资效率低下;也容易导致事后科技成果在转移转化过程中有部分不可缔约的创新知识被隐藏,从而造成技术转移转化的效率损失。科技创新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造成科技创新要素的投入不足或投入浪费,进而降低科技创新的绩效,也容易出现不合规的科技行为而导致科技伦理事件,造成科技创新体系效能损失。 信用制度主要通过信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高质量的信用制度有助于缓解契约不完全、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效减少科技创新的风险发生。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保障知识、技术的投入。随着科技的发展,各专业领域知识的深度与难度都在增加,使得技术创新活动日益复杂、跨界现象更加明显。单个科技人员、单个创新单位依靠自身的知识和技术力量实现科技创新难度加大,签订合作契约、开展协同创新已是重要趋势。协同创新成功的关键是参与各方为共同目标贡献自己的知识、技术等资源,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促进协同创新各方无顾虑地投入自己的知识、技术,并与他人的知识、技术相结合,从而找到单独行动可能无法实现的解决方案。 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保护创新意愿。科技创新是一项探索性活动,客观上存在很高的失败概率。科技创新失败究竟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失误,是不可抗力因素还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外界很难准确界定,因此,应鼓励创新主体大胆开展先行先试的探索性研究,并给予创新失败的主体更多宽容,从而保护其创新积极性。但是,如果所有的科技创新失败都不被追责,就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出现滥用科技资源等科研失信行为。这不仅会助长科研不正之风,还会增加容错免责机制实施难度。健全的信用制度将有助于缓解创新失败中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容错免责在科研诚信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内进行,从而保护“勤勉尽责”创新主体的创新意愿。 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提升科技经费投入产出效率。我国现行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对预算执行与检查程序有严格规定。现行科技经费资助以课题立项为标准,科技人员在课题的竞争性申请上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申请成功、立项拨款后实际科技产出却往往缺少严格的实质性审核。在科技成果评价信用制度不健全情况下,会出现科技成果“掺水分”、课题验收结题走过场的现象,使经费使用效果大打折扣。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减轻科技人员应付经费管理的各种非科研负担,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的“含金量”,从而提升我国财政科技经费整体投入产出效率。 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的“最后一公里”,是实现产业化、面向经济主战场的关键环节。不同于实物资产的转移,科技成果转移是一种内容非标准化的技术知识转移,转移内容涵盖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由于隐性知识的不可缔约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出方可能只提交转移可缔约的显性知识,而保留了隐性的不可证实的知识。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科技成果全部知识的转移,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 以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提出:“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据此,应积极推动信用建设与科技创新活动相融合,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为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持保障。 以高质量信用建设促进协同创新,提升创新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应加强知识产权信用建设,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失信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这将使合作伙伴更愿意分享专有知识和新的技术发现,增加协同创新的可能性。通过协同创新,不仅能够实现共同目标,还能通过知识交换提升自我科技能力。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单个企业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相对薄弱。应以高质量信用建设培育协同创新的市场环境,这有利于企业突破组织界限获取更有价值的外部知识,从而提高科技创新的整体能力。 以高质量信用建设保障容错机制有效运行,提升创新意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允许失败、宽容失败”。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科技人员创新失败的免责机制,为容错机制有效实施奠定基础。健全科技诚信奖惩机制,提高科技诚信意识,降低科技创新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障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有效运行,从而消除创新主体对创新失败风险的担忧,提升其创新意愿。 以高质量信用建设助推经费管理改革,提升科技投入产出效率。应建立支撑财政科技经费“放管服”改革的经费使用信用体系。以信用为前提的放权、松绑是为了让科技人员按照科研规律和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来花钱,将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充分赋予科技人员。建立科技成果质量导向的课题申请人信用体系,加强课题结项验收的信用管理,从而提升科技经费投入产出效率。 以高质量信用建设破除创新知识“滞留”,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科技成果转出方可能在技术承接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关键技术或隐性知识进行“滞留”,这种有意“滞留”给技术承接方带来巨大隐性成本,严重影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应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用承诺制,加大对故意技术“滞留”行为的惩戒力度,将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从而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
加快信用建设更好服务小微
信用体系建设有了新进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68个地区“榜上有名”。至此,从2018年开始公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已达130个。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正在加快。从2018年第一批12个示范区、2019年第二批16个,到2021年第三批34个,再到今年第四批68个,数量不断扩容的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在更大范围内取得共识。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挖掘利用信用信息,是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重要一招。与大中型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有清晰完整的贷款信用记录不同,大量民营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往往是碎片化的,甚至可能是信用“白户”,其信用信息“隐身”在其他信息内,需要挖掘、整合、再加工。当前,只有少数有实力的金融机构才能够通过金融科技和数字技术手段,提升信用信息获取能力,为企业精准画像。 大量中小金融机构严重依赖第三方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同时面临信息杂乱、失真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其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的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亟需迈出更大更有力的步伐。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在强化要素支持方面,涉及多项对民营经济融资的支持,包括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另外《通知》还提出,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 加大对民企融资支持,离不开信用信息的联通共享。这需要各领域的通力合作。目前,各地信用标准体系、信用评级结果、信用管理制度尚不统一,各地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大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接,积极推动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同时推动各地更加精准全面归集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和有效性。 除了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之外,区域性服务平台建设也要尽快跟上。各地要打破信息数据壁垒,出台具体举措,鼓励征信机构在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多方合力,加快构建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对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普及“信用就医”,让患者看病更快、负担更小
7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医保等部门联合举行持续推进“信用就医”项目新闻通报会,进一步深化“信用就医”惠民措施。通过再造诊疗环节及付费流程,主要解决候诊时间长、缴费耗时长、取药排队长、就诊时间短的“三长一短”痛点问题,实现“先看病后付费”的便民目标。今年内,上线医院将增加到100家以上,为全市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就医结算服务。 无独有偶,近期广东广州、深圳、珠海等多地也上线试行“信用就医”。“信用就医”并非新生事物,几年前就已出现,并且在一些地方已经上线试行。但当前,多地经过完善后集中推广“信用就医”,意味着“信用就医”进一步突破了技术和管理瓶颈。 现在加快推广“信用就医”,是因为当前普及的时机更成熟。此前“信用就医”最大的拦路虎,就是少数人不讲信用,把“先看病后付费”变成“逃单”的机会。但当前全国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部分地区高达98%以上,几乎实现全民参保,且报销范围不断扩大,报销比例持续提高,患者自费部分不断减少,已越来越不值得“逃单”了。 并且,当前征信系统日益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成为现实,“老赖”的日子不好过,看病就不敢不讲信用。关键是,与其他领域相比,“信用就医”多了医保基金的强力约束,倘若有人看病“逃单”,不仅医保基金可以追账,而且还能暂时限制当事人享受医保福利,直到还清欠款为止。多了医保基金的约束,一定程度上督促人们看病更讲信用。 除了时机更加成熟,“信用就医”的优势也日益凸现。此前,一些医院由于对患者的不信任,规定每次提供医疗服务前缴费,这样会导致多次排队缴费;不信任还可能影响诊疗质量,“先交钱再发药”“钱交齐了再实施手术”是信用缺失的做法,一时拿不出钱的患者可能延误诊疗。由此看来,“信用就医”一旦广泛普及,这些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 信用是“生产力”,在医疗方面也是如此。先看病后付费的做法,让患者不需要事先垫付费用,经济压力明显降低,即使暂时手中无钱,也不影响诊疗。并且等到看完病后一次性付费,能省去很多中间环节,诊疗也将变得更加及时和精准。信用这个“生产力”,在医疗方面体现为看病更便捷、费用负担更轻、诊疗质量更高。 在医疗福利日益提升、诊疗水平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倘若“信用就医”再发挥助推作用,有望让医疗福利和诊疗水平实现飞跃。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需要更多类似顺时与顺势的举措。普及“信用就医”不仅正当其时,而且机不可失。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何这么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中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提出“建立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失范惩罚机制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要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信用贷款支撑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发展与完善,“守信获益,失信受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健全。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在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中专设一条强调“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规范、有序的“基石”,信用制度是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进社会合作、提高配置效率、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具有无可替代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导向与约束功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不仅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显著标志,而且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为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价值的有效实现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为基础。这需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使信用资源得到更加科学、全面的统筹管理和价值评估,进而解决各类信用信息不对称和逐步消除“信息孤岛”。这需要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等方面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鉴于我国涉及社会信用的立法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通过信用立法明确“红黑名单”、严重失信的边界,同时防范惩戒泛化、扩大化,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以政府为主导的顶层设计和有效监管,也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和配合。为此,应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 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才能充分激发信用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巨大潜能,释放出助推个人成长、社会进步、国家强盛的巨大能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发展是第一要务、招商是第一要事、一流营商环境是第一竞争力。”当前,一场转作风、提效能,推动营商环境大转变的“作风革命、效能革命”正在全省广泛开展。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地方产业发展最重要的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云南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至关重要。 在形成良好营商环境的多重因素中,法治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营造一流营商环境,需要将其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让公平正义、依法办事、规则意识等成为鲜明标识,保障和服务市场经济、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要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一些民营企业家坦言:“政府守信是最重要的营商环境。”政府守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基础。为什么现在有些招商引资优惠价码并不高的地方,对外商却有很强的吸引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诚信度比较高,营商环境比较好。各级政府要把诚信施政作为重要准则,切实增强契约精神,以徙木立信之态取信于企、取信于民,决不能随意改变约定,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要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大对行政行为失范和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因政务失信行为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机制。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要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企业投资最看重的是公平的市场环境,如果企业在投资计划、项目推进中遭遇到不公平、不公开、不作为等问题,就有很大可能改变投资选址,并由此引发连锁反应、负面效应,严重破坏地方营商生态。打破各种各样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必须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正当、不合理行政行为,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信赖的营商环境。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还要健全平等保护的司法环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坚持公正司法,坚决做到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依法保护。 为什么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归根到底,就是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来约束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只有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才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更好发挥出“有形之手”的能量,用法治为各类市场主体架起一张“防护网”,让营商环境更温暖,让企业经营更有安全感。
以法治方式提升城市信用治理水平
城市作为现代生活方式和文明活动发生的主要场域,其信用治理关乎社会信用体系规则之治的成效。特别是现代城市人际关系陌生化、社会分工专业化、主体功能类型化、生活格局单元化等发展特性,更需要制度机制的规约与指引。这与现代制度诚信和系统信任注重规则建构的发展逻辑具有内在一致性,进而延伸出城市信用须以法治方式推进的路径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由此,城市信用治理法治化正承担起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的功能。 信用治理法治化是推动城市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截至目前,我国已成功创建6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在信用制度创制、信用信息征集、信用惩戒、信用机构发展和信用机制建设层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然而,当前的城市信用治理中仍然存在信用立法不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单一、信用惩戒合法性与有效性质疑、治理手段偏重外在控制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充分利用现代城市资源与治理优势,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不断提升信用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实现城市信用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一是夯实现代信用的法律认知,明晰城市信用治理的基本维度。现代信用最早源于经济领域的信用行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本土探索在领域内将其覆盖面扩展至商务诚信、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城市信用治理应立足于领域共识,合理平衡价值诚信和工具诚信理念,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场域内更加注重工具诚信的积极价值,将市民信用状况与权益增损相链接,以实现法律层面的权利转化。以此为基础,城市信用治理的法律认知还应吸纳地方立法的文本实践成果。在75部现行有效的地方专项信用立法之中,履约践诺和遵法守法已然成为现代信用诠释的法律概念共识。同时,现代信用的地方立法探索正逐步扩展出城市文明行为和以志愿服务为代表的社会公益等道德实践的法律评价形态,由此构成了信用治理的多元维度。城市信用治理应强化从正向层面吸纳社会文明和社会公益之义,以达成立法促进诚信自觉的鹄的。 二是优化城市信用法治体系,夯实信用治理的法治依据与保障。信用立法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城市信用治理的直接体现。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省级信用专项地方性法规累计24部,是2020年的3倍。其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或基础性地方立法17部,约占省级人大信用立法的71%。完善城市信用法治体系,应把握地方立法的发展规律与趋势,以基础性立法引领市域社会信用治理法治化,推动单项信用立法向综合性信用立法的转型,同时辅之以专业教育或专家立法等形式,不断提升信用立法能力与立法质量。此外,还应以信用信息征集、红黑名单、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监管等工作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强化政策备案与合法性审查,通过信用政策的规范化实现其与信用法制体系的有效衔接。 三是明确信用法治的基本定位,构建多主体联动的城市信用治理格局。“重惩戒、轻激励”是以往城市信用立法实践的重要倾向,多与强调制度的规范价值、追求行政效能、体现信用治理阶段性特征存在关联。然则,城市信用风尚的形成取决于信用主体的行为自觉,信用法治在本质上应是“激励之治”。信用法治应以“惩戒”约束信用主体的行为底线,以“激励”建构信用自觉叠加的行为程式,推动信用治理向“有惩戒、尚激励”的模式转型。同时,应充分发挥诚信教育对认知信用法治的积极价值。信用治理共同体是参与城市信用治理的主体力量,我们要加快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机关、行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相协同,以公共信用信息机构等专业组织为依托,企业及社会组织深度参与的多主体联动信用治理格局,在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层面实现规范统一,进而夯实城市信用治理的效果。
赵怀勇:加强家政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4月29日下午,由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中宏网联合主办的首届家政信用建设论坛在北京展览馆成功举办,论坛主题为“信用家政 品质生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赵怀勇出席论坛并致辞。首届家政信用建设论坛现场 中宏网记者 富宇 摄 赵怀勇表示,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逐步成为民生所需的重要行业,也成为促进生活消费,实现就业帮扶的重要新兴产业。诚信是家政服务业的基石,本次论坛围绕“信用家政 品质生活”开展深入研讨,对推动家政行业诚信建设,提升家政服务业规范化水平,促进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经济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清朗诚信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家政行业信用体系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赵怀勇致辞 中宏网记者 富宇 摄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履行社会信用体系牵头部门职责,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宏观指导,强化规范引领,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加强顶层设计、增强制度建设、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推广信用监管、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营造诚信氛围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赵怀勇强调,家政服务业事关千家万户的福祉,既是朝阳产业,也是爱心工程。近年来,随着家政服务业发展壮大,特别是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和三孩政策的实施,居家养老、育婴育幼等家政服务需求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家政服务行业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当前我国家政服务业诚信缺失问题仍然较为突出,隐瞒真实信息、偷盗雇主钱财、伤害老幼病残等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家政企业以不正当宣传哄抬价格,以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这些现象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严重扰乱了家政市场秩序,给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家政行业的信用建设,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 赵怀勇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诚信环境建设,促进家政行业提质扩容。 一是完善家政行业信用记录。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加强对家政服务平台、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和管理,为家政行业信用建设奠定信息基础。 二是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深入挖掘分析家政企业、家政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提升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完善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更加精准掌握家政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一步完善家政行业信用监管制度。 三是支持家政企业发展壮大。创新和深化信用应用和服务,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支持信用良好的家政企业获得更多融资支持。 四是加强诚信教育和培训。在家政领域探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家政企业自觉守法守规,履约践诺,不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