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关于“信用代证”,政策点读带你了解!
关于《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营商环境局会同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一在哪里能够查询到失信信息?《若干措施》明确,统一通过各级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信用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集中公示我省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地) “信用中国(城市)”网站集中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址:https://credit.hlj.gov.cn二失信信息公示如何分类?《若干措施》明确,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者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对于屡次出现轻微违法行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三如何办理失信信息信用修复?《若干措施》明确,“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四如何通过线下办理信用修复?《若干措施》明确,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利用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帮助办理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填报申请材料,提升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五办理信用修复需要哪些材料?《若干措施》明确,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办事指南、咨询热线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材料。全面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 六办理信用修复要多长时间?《若干措施》明确,“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全省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工作实际,提升办理质效。七异地处罚的信用修复如何办理?《若干措施》明确,为着力解决信用主体异地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办理需要“多头跑”问题,省营商环境局将持续推动各市(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创新建立信用修复跨区域互认合作机制,推行“属地协助办理”模式,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减轻信用主体异地信用修复办理难题。在信用主体积极主动整改自身失信行为,全面履行法律义务的基础上,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无需信用主体往返异地办理、提交佐证材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合理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降低信用修复成本,助力信用主体重塑信用。八目前省内有哪些城市实现了信用修复异地通办?目前,哈尔滨、天津、石家庄、杭州实施交通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修复跨省域“四城通办”;佳木斯、伊春、双鸭山、七台河、鹤岗、绥化、黑河市构建省域内信用修复“七城通办”。全省各级营商环境部门将为有信用修复办理需求的经营主体竭诚提供优质、满意、高效的服务。
关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和《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5年版)》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的背景是什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规范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会同中省直各相关单位,严格以省级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了《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和《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5年版)》。二、编制《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的目的是什么?一是《补充目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类别、信息条目、主体性质、责任单位、纳入依据,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提供了指导性、规范性的工作指南。二是《补充清单》严格把握惩戒内容、惩戒对象、法规依据、惩戒时间和实施主体,确保开展失信惩戒依法依规,防止惩戒措施“信用泛化”滥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三是对公共信用信息和惩戒措施实施目录制和清单式管理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和《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的重要抓手和具体举措,对夯实信用制度基础、激活数据要素、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三、《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的具体措施有哪些?一是《补充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包括: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和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四类具体17条信用信息。二是《补充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包括: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依法依规限制任职、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优评先、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九类具体39条惩戒措施。四、经营主体如何查询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网址:https://credit.hlj.gov.cn/),在搜索栏输入经营主体名称或自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自身信用状况,或在信用公示栏目,输入经营主体名称或自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自主查询。
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这份文件作出新部署
信用修复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26日对外发布。方案提出十方面举措,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方案以统一、便利、协同的理念为引领,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推动我国信用修复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统一公示平台、完善分类标准、明确申请渠道,推进信用修复制度的统一实施—— 方案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标准,有效解决了此前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公示规则不一致导致的制度碎片化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刘瑛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指出,方案聚焦“统一”这个关键词,在公示平台统一、修复渠道统一、信息分类标准统一、修复信息更新统一等领域,推进信用修复制度的统一实施,避免信用修复“政出多门”的状况。 方案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对不同等级设定了差异化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 “方案明确‘信用中国’网站在信用修复机制中的‘总窗口’地位,构建了将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失信信息按照不同条件进行修复的制度规范,部门职责更加清晰,失信分类更加精准,修复规则更加统一。”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说。 简化申请材料、明确办理期限、同步修复结果,推动信用修复便利化—— 方案提出,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信用主体在异议申诉方面也更加便利。方案明确,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 曾光辉指出,方案在梳理现有信用修复流程基础上,通过优化申请、办理、公示和异议流程,切实有效提升群众对信用修复的知晓率和体验感。方案还明确了“线上+线下”两类渠道的设置和要求,既有助于实现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也压缩了各类非法中介机构的寻租空间,确保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创新建立了信用修复结果同步更新机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在完成修复后及时停止相关信息公示,并同步更新‘信用中国’网站数据,这一设计有效保障了信用修复的实际效果。”刘瑛说。 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方案在总结和借鉴实践经验基础上,创新设立了“绿色通道”机制,允许重整企业凭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更新信用评价,并暂时解除相应惩戒措施。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消除因失信惩戒措施给破产重组、破产和解所造成的阻碍,推动相关程序顺利进行,帮助重整、和解后的企业正常开展经营、合理获得融资、公平参与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规划、精准施策,紧紧围绕信用修复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为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生态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曾光辉说。
为社会信用体系夯实数据基础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作出系统部署,提出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等具体举措,为信用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新阶段。特别是随着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呈现出数字化的显著特征。据统计,截至2024年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收录11.6亿自然人、1.4亿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日查询量突破2亿人次。 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仍需进一步夯实数据基础。比如,在数据归集覆盖面方面,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多局限于传统政务领域,市场主体经营数据、公共事业缴费记录等实用信用信息尚未得到有效整合;数据共享机制方面,“数据孤岛”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数据交换效率仍有待提升。此外,数据字段缺失、存储形式不易于利用等问题也或多或少影响信用数据质量。 究其原因,或是由于数据安全责任划分不明,数据提供方和管理者考虑到数据安全等责任而未能实现更大范围的数据共享;或是相关主体数据共享技术与管理能力存在一定局限,如缺乏专业数据治理团队,数据清洗、脱敏、标注等技术应用尚未完全落地,数据分类分级、接口规范、质量评估等技术标准尚未实现有效统一,等等。这些因素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的整体协同效能,亟待我们破解,确保用好、用准、用到位信用信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信用基础。 通过法律规则清晰界定数据提供方的权责边界,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随着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将让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数据平台在数据共享中的权责更加明晰,有法可依。《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更好落实《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构建数据共享清单制度,明确哪些数据无条件共享,哪些数据有条件共享或暂不共享,分类分级明确共享范围。实践中,已有多地在推进数据共享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海南省构建了由职责目录、系统目录、数据目录组成的数据目录体系,用户可基于目录提出数据需求,落实到数据提供方的责任,形成数据需求清单、责任清单,不能提供的数据纳入负面清单。 从技术层面破解信用数据“不能”共享难题,关键则在于建立健全标准化的技术体系。施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夯实数据基础设施,接口统一规范、数据统一分类,确保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公共信用数据主管部门核心数据的字段定义与存储格式一致。例如,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构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资源库以及制定实施协同地方标准,实现了近1700万家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共享。让数据利用更加简便高效,除了技术标准统一,还需统筹研发数据清洗等技术以提升数据可用性;同时推动接口标准化,如此将助力实现跨平台数据一键提取,降低数据获取门槛。另外,在公共数据流通中推广应用区块链技术,还能有效避免数据错漏,从技术层面助力扩大数据共享。 有序推动数据开放流通,还可通过机制创新激励共享。比如,为数据提供方设立数据共享激励机制,或可考虑将政府部门公用数据开放共享数量、质量纳入绩效考核,鼓励数据共享。尝试建立数据收益分配体系,对产生经济效益的数据共享行为给予奖励。稳妥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允许企业开发数据产品并分享收益。此外,还可开展信用联动激励措施,将数据共享纳入企业评级指标,对积极共享数据的企业给予融资利率优惠等等。 作者:赵东方(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
以数字金融助力消费信贷提质扩面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美国近期对所有贸易伙伴加征关税,严重侵犯各国正当权益,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严重冲击全球经济秩序稳定。在这一背景下,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针对性解决制约消费的突出矛盾问题,大力提振消费,不仅有利于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有利于更好发挥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做强国内大循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抵御外部风险冲击。消费信贷作为连接金融服务与居民消费的重要桥梁,是提振消费、扩大国内需求的重要金融产品。数字金融具有广覆盖、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可以显著提升消费信贷的质量和覆盖面,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对于激发内需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经济文选》第一卷(以下简称《文选》)中的多篇著作都对扩大消费、发展数字金融作出深刻论述。比如,《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指出:“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扩大居民消费,提升消费层次”;《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指出:“要扎根于为实体经济服务、适应消费者和投资者需要进行金融创新”;《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指出:“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工作要站稳人民立场,增强服务的多样性、普惠性、可及性,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等。深入学习《文选》,做好数字金融这篇大文章,助力消费信贷提质扩面,既是深刻把握金融工作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也是释放内需潜力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消费信贷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力量 在习近平经济思想指引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围绕扩内需出台一系列针对性、组合性强的政策措施,推动消费日益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力量。2024年,我国消费市场规模继续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4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5%,最终消费支出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2个百分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4.5%;2025年一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4.6%,增速较上年全年加快1.1个百分点。 在这一过程中,党和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支持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提升消费信贷可得性,推动消费信贷成为促进消费增长的重要力量。特别是今年以来,《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印发,明确提出“强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个人消费贷款投放力度,合理设置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也协同发力,推动消费信贷需求增长。比如,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降准、降息等手段释放长期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可贷资金规模,降低资金成本,使金融机构有更充裕的资金用于发放消费信贷,并以更优惠的利率提供给消费者;相关部门推出多项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汽车、家电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定向支持消费信贷领域;财政部门通过财政贴息、发放消费券等方式,降低消费者的信贷成本和商户融资成本,刺激消费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同时需要认识到,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消费信贷的占比仍然相对较低,消费信贷增长空间较大。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也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比如,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信息公开透明度还不够,导致一些群体的消费信贷需求未充分释放;信贷产品标准化、同质化现象突出,难以匹配客户个性化、定制化需求;消费信贷服务成本高昂、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等等。这些问题制约着消费信贷市场进一步发展,需要借助新的工具手段为消费信贷提质扩面。 数字金融是消费信贷提质扩面的强大助推器 数字金融作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金融业态。习近平总书记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中指出:“金融机构要加快数字化转型,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和竞争力”。通过技术赋能与模式创新,数字金融不断突破传统信贷服务的时空限制,让信贷服务更加触手可及、普惠包容,推动消费信贷等金融服务实现从“被动供给”向“主动适配”深刻转变,有效提升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体验。 提高金融服务渗透率,扩大消费信贷覆盖面。在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受限于物理网点和人工成本,难以全面及时获取消费者信息,导致偏远地区、小微企业与低收入群体等难以获得合适的金融服务。数字金融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能够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收集与分析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渗透率。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消费者在不同场景下的消费行为数据进行整合、挖掘,能够精准描绘出消费者信用画像;云计算为海量数据的存储与处理提供了强大的算力支持,确保信息分析高效与精准;人工智能算法能够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深度学习和智能分析,自动识别潜在的风险点,为金融机构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通过这些技术的协同配合,数字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的信息壁垒,使金融机构可以更加全面深入了解消费者的真实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让那些传统金融体系没有覆盖到的群体能够便捷、高效获取消费信贷服务。 提升信贷业务运行效率,降低信贷成本。借助智能风控、实时授信及场景化服务等,数字金融能够打破传统消费信贷“申请—审批—放款”的流程,优化消费信贷全流程,提高运行效率。贷前环节,通过整合消费者的多方面信息,数字金融可以快速精准完成信用评级,减少对线下网点和人工审批的依赖,同时通过对消费者信用评级与信贷额度进行有效匹配,能够防止出现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过度借贷行为,由此降低风险成本。贷中阶段,数字金融通过实时数据交互,可以将传统信贷审批流程压缩为“即需即用”的即时服务,在消费者申请信贷后短时间内完成审批并放款,极大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营成本;智能风控系统也会持续关注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信贷安全。贷后阶段,智能催收系统能够实现催收流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减少对消费者的干扰,确保催收的合规性,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丰富消费信贷嵌入场景,引导消费升级。消费场景让消费信贷更容易触达消费者。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消费场景日益多元化。金融机构依托数字金融可将信贷服务嵌入电商、旅游等各类消费场景,通过在手机APP上自建或嵌入消费金融场景,或者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实现金融供给与消费需求的高效匹配。这种“场景+金融”的方式既能够提升消费体验,让消费者以更便捷、更灵活的支付方式满足即时消费需求,也能够帮助金融机构掌握并匹配借款人的真实消费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信贷支持,还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加大对服务型与耐用品等大额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消费升级。 多措并举推动数字金融支撑消费信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中指出:“数字金融要把握机遇、重视安全。”在看到数字金融为消费信贷领域带来深刻变革,能够有效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消费潜力的同时,也要看到其中仍然有需要改进优化的地方。比如,“数字鸿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数字金融作用的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消费信贷场景的兼容性与扩展性较差,相对难以快速响应业务创新需求,同时技术更新迭代滞后风险、“算法黑箱”“数据孤岛”等问题也会影响风险评估的科学性与决策的透明度;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面临挑战,监管政策法规更新速度滞后于金融创新步伐;等等。以数字金融助力消费信贷提质扩面,必须积极应对这些问题,多维度协同发力,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深布局推动消费信贷市场稳健前行。 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消费信贷普惠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此,要以更大力度推进网络基础设施、算力中心、数据要素市场等方面的建设,着力提升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覆盖广度与服务质量,缩小城乡数字金融发展差距。切实增强应对网络安全风险、数据泄露隐患等挑战的能力,筑牢数字基础设施的安全防线。数字支付应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功能和性能,积极探索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征信体系建设可引入更多市场力量参与,提升征信服务的覆盖面和准确性,为数字金融精准对接消费信贷需求、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激发内需市场活力创造良好条件。 坚持“科技向善”,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是数字金融助力消费信贷提质扩面的重要支撑,金融机构应继续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运用数字技术对消费信贷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改造,实现从客户申请、审批、放款到贷后管理的全流程数字化。同时,要注意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坚持“科技向善”,建立伦理先行的技术治理体系,制定算法可解释性标准,主动披露信用评分模型的核心参数,避免算法歧视与“信息茧房”,确保信贷审批、风险评估等环节公平公正。 建立健全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安全。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消费信贷业务所涉及的数据质量可靠、来源合法、使用合规。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运用多种手段,防止数据泄露与滥用。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共享等各环节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公共数据与金融机构数据有序共享,打破数据壁垒,构建数据共享平台,提升数据的可用性和价值。 完善监管体系,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以系统思维构建与数字金融发展相适配的现代监管框架,聚焦新业态发展趋势,及时出台前瞻性监管规则与政策,为数字金融赋能消费信贷筑牢法治根基,确保创新活力与合规发展同频共振。为此,可加快构建智能化、数字化监管平台,对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全流程实时监测、动态风险预警与穿透式监管,提升风险识别与处置的精准性、时效性。强化金融机构与平台主体责任,加大对违规放贷、数据泄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优化投诉处理流程,畅通维权渠道,为数字金融赋能消费信贷营造良好环境,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深化场景融合,精准对接消费需求。丰富的应用场景是消费信贷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数字金融发挥优势的重要领域。为此,可依托数字技术积极拓展消费信贷应用场景,构建线上线下融合、覆盖多元消费领域的生态体系。在线上,加强数字金融与电商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等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贷服务;在线下,推动数字金融与实体商业深度融合,通过智能支付终端、移动金融应用等,为餐饮、零售、娱乐等行业提供场景化消费信贷解决方案。此外,还可鼓励金融机构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围绕供应链、产业链构建消费信贷生态,促进消费升级与产业发展协同共进,拓展消费信贷市场空间,提升数字金融服务消费的能力与水平。 (作者:张健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主任)
大力构建诚信社会
诚信是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是衡量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自觉培育和践行包括诚信理念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们应通过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弘扬诚信文化,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深化政务信用建设。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发挥其示范和表率作用,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瞄准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推出一系列顺民意、惠民生改革举措,办成了一批好事实事,提高了公信力,赢得了民心。要进一步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设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依法行政的公务员队伍,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提升。要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 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诚信是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重在强化诚信经营、守信承诺。诚信品牌承载着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忠诚、价值与情感。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评促建,筑牢诚信根基,将“信用星级”转化为“口碑金杯”。 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社会组织既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纽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凝聚群众力量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社会组织信用建设,规范管理是关键。社会组织要注重自身建设,诚信自律,提升依法依章程运营、规范财务、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认知水平,增强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找准结合点、着力点,发挥自身特色优势,致力于基本民生保障和社会服务。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引导其制定完善行业服务标准、诚信自律准则和诚信评价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提升社会组织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对个人而言,诚信是不可或缺的高尚品德。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要聚焦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卫生、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加强其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诚信教育贯穿职业发展全过程,落实落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办法。要加强诚信理念教育,开展诚信实践活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积极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执法司法工作事关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只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坚定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信心,才能让公平正义成为法治中国鲜明底色。要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注重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力,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注重个案中实体证据审查,注重办案质量和司法效率,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 作者:何军民,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教授
以信用建设助力基层治理提档升级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其成效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中明确提出,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这一要求精准把握了社会信用与基层治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契合当前基层治理的实践规律,对夯实国家治理根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从历史经验来看,中国传统“熟人社会”便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信用机制。这种信用机制以社会关系和社会信息的熟悉化为基础,本质上是依托对社会主体品性、道德的信赖而形成的“人格化信任”。在传统中国,这种信用机制奠定了良好的社会治理基础,人们比较在意道德、伦理、舆论等社会评价,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更倾向于遵守社会规范和秩序。 改革开放后,我国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基层社会进入高速转型期,社会关系逐渐从“熟悉”走向“半熟悉”乃至“陌生”,利益和观念日趋多元,一些群众出现重权利轻义务、重利益轻责任的观念及行为偏差,基层治理面临诸多挑战。面对违反公德的行为和轻微违法问题,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往往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时常被迫游走于法律边缘,通过灰色手段规制越轨者,这使得治理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备受质疑。 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探索将社会信用机制引入基层治理。例如,有地方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详细记录家庭成员的守法诚信和违法失信行为,并以此为依据开展诚信家庭创建评选活动,对诚信家庭予以表彰奖励,对失信家庭成员进行惩戒。这种创新实践将基层治理事务与家庭诚信直接关联起来,通过诚信档案制度建立起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使信用由道德层面的“软约束”转变为制度层面的“硬规则”,有效促进了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的有机结合。 经验表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从多个维度改善基层治理状况。首先,以社会信用为抓手,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可以制约甚至制裁轻微越轨行为,解决基层治理中的难点痛点;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治手段的局限性,使基层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最后,可以有效弘扬社会文明风尚,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可以说,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社会信用机制通过整合自治、法治、德治等多种治理思维和治理方式,有助于再造基层治理能力。 可以预见,在国家战略导向和社会现实需求的双重驱动下,社会信用体系将对基层治理提供基础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的支撑作用。《意见》也明确提出,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采集责任,优化精简采集指标和评价规则,提升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支持信用园区、街区建设。从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目标出发,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应当注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建立涵盖基层治理领域的信用体系。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不仅仅是围绕经济交易和金融活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是希望社会信用机制能够向社会治理领域广泛拓展,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社会治理功能。因此,应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的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使社会信用体系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各类主体的守法守规守信状况。在此基础上,将基层治理需求和目标合理嵌入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助力纠纷解决、公共服务、政策执行等治理工作。 第二,提高信用体系与基层治理的适配性。目前,部分基层主体生产生活实践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难以纳入现代化信用体系。例如,一些农业经营主体无正规的经营、财务数据,没有固定报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识别存在困难。因此,对这类主体可以适当简化采集指标,并优化评价规则,使信用体系更加适配基层治理现状和需求,确保社会信用机制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三,确保在基层治理中规范运用信用机制。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泛化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侵犯了公民权利,引发群众不满。因此,要完善基层治理运用社会信用机制的制度体系,防止信用机制泛化滥用,切实保障基层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作者:刘 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国家治理学院)准聘制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