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与“信用中国”网站(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已完成对接,数据交换时间为每日18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对应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执行《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第九条第二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警告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无最短公示期,最长公示期为3个月;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详见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信用修复;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并向经营主体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修复服务指南见附件2)。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不再接收相关信用修复申请。 四、信用修复办理期限。处罚机关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处理信用修复申请,应当自平台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受理结果,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信用修复结果,由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将上述结果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异议申诉渠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经营主体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以及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信用中国”网站提起异议申诉。处罚机关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处理异议申诉,应当在平台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处理结果,由接收异议申诉的信用平台网站反馈经营主体。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发布之前,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已接收的相关信用修复申请,继续由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反馈信用修复结果。水利行业其他业务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水利部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010-63202229 2.技术支持: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010-63203118 “信用中国”网站 010-86409150 水利部2025年8月8日 附件1:失信信息类型、行政处罚种类及公示期对照表 附件2: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服务指南(2025年版)
关于印发《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营商发[2025]18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进一步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强化省级统筹,有效发挥“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的牵引作用,推动改革范畴从被动响应到主动服务、从事前审批到全链条协同、从流程电子化向机关数字化转变,推进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强化跨部门协同和集成服务,持续提升我省“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矩阵质效,加快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打造“六最”龙江特色营商环境品牌,更好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二、加强重点事项清单管理(一)统筹制定经营主体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点事项总体清单。围绕经营主体从开办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两个全生命周期,聚焦经营主体准入准营、招聘用工、纳税缴费、经营发展、工程建设、注销退出,以及个人出生、教育、就业、生活、置业、出行、就医、救助、养老、身后等重要阶段,针对办件量大、覆盖面广、关联性强的应用场景,在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经营主体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点事项总体清单基础上,梳理形成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经营主体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点事项总体清单(以下简称总体清单),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更新调整。〔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5年8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以下责任单位均含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不再列出〕(二)分批推出年度重点事项清单。按照“承接国家一批、省级统筹一批、市(地)创新一批”的常态化、长效化推进机制,根据国家年度重点事项清单,分批推出全省年度重点事项清单,逐项确定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完成时限,协同推进国家重点事项、省级统筹事项、市(地)创新事项有效实施,清单中的事项要实现“全省通办”。2027年底前,实现总体清单中的重点事项全面落地实施,加快“高效办成一件事”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推动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三)优化拓展省级统筹事项。结合省情实际,以最大限度利企便民为目标,聚焦高频事项,持续丰富拓展企业服务、生活服务、产业扶持、工程建设、城市更新、文化旅游等领域应用场景,推动金融、医院、法律服务、养老托育、公共交通、水电气热讯等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事项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重点事项集成度和含金量,形成省级统筹事项,纳入全省年度重点事项清单。〔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四)鼓励创新特色事项。鼓励各地各部门紧密结合地域特色和行业特点,围绕企业群众实际需求,深入挖掘梳理、创新推出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高质量“一件事”事项,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集成服务经验做法。实施效果良好、具备复制推广价值的特色事项,按照“一地创新、全省复制、整体提升”的原则,适时纳入全省年度重点事项清单。中省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市(地)创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资源支持。〔牵头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三、推动重点事项常态化实施(五)深化重点事项流程再造。围绕总体清单中的具体事项,按照“五级六十同”标准统一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事信息等要素,优化申请表单、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审核程序、审核时间、发证方式,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实施“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网)受理、一链办理、一窗(网)出件、一次办好、一体监管、一键评价”的“九个一”服务模式,推进关联事项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跨系统集成办理,大力推行并联审批、联合评审、联合验收等流程再造,有效压减整体办理时长和跑动次数。重点事项业务办理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相关业务规范,不得违规降低审批标准,并保障企业群众自由选择具体事项单独办理或集成办理的权利。〔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六)推动线上办事系统集约化建设。持续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有关业务系统集约整合和互联互通,提升“一网通办”和“全程网办”质效,提高安全防护能力水平,更好支撑重点事项落地实施。中省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省建市用”原则,充分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行业业务系统拓展功能,避免重复建设,防止“数字形式主义”。因事项实施层级、政策差异等因素,有关业务系统不适宜省级统筹建设的,由市(地)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组织建设,并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联通。〔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七)提升线下办事服务能力。更好统筹线上与线下政务服务供给,因地制宜保留必要的线下服务渠道,推动重点事项进驻对应行使层级的政务服务中心或适宜的公共服务场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含分中心)要全面落实“事项应进必进、人员统一管理、服务规范高效、评价闭环提升”的长效运行机制,以及“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兜底、限时办结反馈、统一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完善“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线上线下问题反馈渠道,按需设置服务窗口、配备设施设备,通过预约分流、错峰服务、潮汐窗口等方式动态调配服务资源,避免窗口过多过杂、忙闲不均。全面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管理机制,做好系统突发故障应急处置和人工兜底服务等工作。常态化组织开展服务人员规范化管理和培训,全方位提高服务意识和综合服务能力。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集约高效和实用原则,加强整体规划、资产调剂共享,避免低效闲置、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八)加大政务数据共享力度。按照“五级三十同”标准,全量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目录,形成全面、准确的数据资源“一本账”。依托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结合国家及我省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形成供需对接清单,确保政务数据供需有效对接和共享应用。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具体应用场景精准提出需求,中省直各相关单位要优化审核流程,提升数据供给质量,提高响应速度和效率,更好支撑重点事项便捷办理。按需推动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垂直管理业务系统、市(地)自建业务系统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加快市场监管、人社、医保等领域政务数据回流地方,支持以结果核验、算法模型、批量交换等方式共享数据。按照我省《公共数据分级分类规范》,加强全流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政务数据分级分类存储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数据脱敏处理和加密保护。〔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九)探索开展“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在“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政务服务领域应用,提供边聊边办、智能客服、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面向企业群众的智能化服务,以及窗口助手、智能辅助审批、智能分析等面向工作人员的辅助应用。加快推进省级统一人工智能大模型平台建设,集约化提供大模型支撑各地各部门模型应用需求的能力。完善覆盖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审查要点等内容的专业知识库并动态更新,加强大模型训练,提升“人工智能+政务服务”的权威性、精准性。加强保密管理和系统防护,强化算法合规监管和人工审核把关,确保人工智能应用安全可靠。〔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十)完善评价反馈与优化提升机制。围绕办事方式、流程、材料、成本等核心维度,建立“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效能综合评价体系。依托“好差评”系统、“办不成事”反映窗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我陪群众走流程”“伴企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在线监测、数据分析、模拟测试等多元渠道,广泛收集企业群众评价反馈,建立问题台账并实行销号管理,强化问题发现、成效验证、迭代优化的闭环机制,持续优化业务流程与系统功能,及时有效解决企业群众办事中的突出问题。〔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四、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领域(十一)推进“一类事”服务集成化。探索“高效办成一件事”向“高效办成一类事”拓展,开展特定人群、产业链发展、准入准营等“一类事”集成服务。持续深化基层减负、综合监管、信用代证和产业链发展等更多具有龙江辨识度和全国影响力的“一类事”改革。推动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梳理公布覆盖政策、人才、金融、法治、科创、税务、信用等领域的增值服务事项基本指导目录,依托线下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之家”(企业服务专区)、线上企业综合服务专区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专席”,统筹做好涉企服务跨领域业务协同、服务全程跟踪督办、问题复盘提升、政企常态化互动沟通等工作,落实“2110”企业诉求高效闭环处置机制,推动从解决一个诉求向破解一类问题转变。〔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十二)优化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立足企业实际需求,充分发挥省惠企政策服务平台总集成作用,对接各级政务公开系统、财政资金拨付系统、部门政策网办系统,归集共享政策事项申报、兑现所需的涉企经营数据,实现政策、系统、数据“三集成”,为企业提供“一网发布、一网解读、一网推送、一网申报、一网审批、一网兑现、一网公示、一网评价”的“八个一”服务,构建从政策制定前的模拟推演、到政策发布时的精准推送、政策执行中的申报兑现、再到政策落实后的质效评估全流程线上闭环服务新模式,推动政策支持、奖补资金“一站式”快速精准直达企业。〔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十三)提升综合监管质效。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推动审批服务、监管执法和信用管理协同联动,在审批服务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并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和新兴业态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探索监管全链条“一件事”,消除监管空白,增强监管合力。深化预防提醒、合规指引等服务,探索智慧监管、无感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强化数字赋能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监管,深入开展“综合查一次”,有效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十四)提高政务运行效能。加快推进数字机关建设,依托“龙政通”搭建政府系统办公“一张网”和公文交换中心,高效推进公文流转等机关办公服务事项,拓展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趋势研判、效果评估、风险防控等辅助决策服务,为行政效能提升提供坚实支撑。根据权责清单和工作实际,全面精简基层报表,规范化治理省、市、县、乡级“报表清单”中的表格,并强化高频数据和行业领域数据的汇聚、治理和共享,依托“一表通”系统实现一次填报、动态更新、多方共用,切实减轻基层填表报数负担。〔牵头单位: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中省直各相关单位、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持续推进〕五、强化组织实施(十五)强化省级统筹和基层创新。“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实行省级统筹,要加强综合协调,强化跟踪督办和创新激励。县级以上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数据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做好政务服务优化、数据共享等工作。承担重点事项牵头责任的中省直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配合部门做好方案制定、业务融合、流程再造、数据共享、系统对接等相关工作,统一工作标准,并开展常态化业务指导,解决推进中的堵点卡点问题,持续优化提升重点事项服务质效;承担配合责任的中省直各相关单位要协同做好流程优化、业务衔接等工作。“以国务院部门实施为主”的重点事项,牵头部门要积极争取对口国家部委支持,研究制定我省落实的工作方案,确保第一时间完成改革任务。市、县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要发挥直接服务企业群众的优势,创造性推进重点事项在服务一线落地见效。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培养“政策明白人”,常态化做好“高效办成一件事”政策、流程、办事指南的宣讲解答。(十六)完善政务服务制度体系。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政务服务制度建设,及时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持续推进依法高效办事。加大“高效办成一件事”办理模式、政务服务中心和平台集约化建设指南等国家标准实施力度,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十七)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引导。常态化开展“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政务服务领域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水平。深入总结经验做法,强化交流推广,推动全省改革质效整体提升。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升企业群众知晓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在系统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试点探索、推动重点突破、强化实践应用,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多项信用体系建设配套制度,培育一批诚信企业,发展一批信用经济试点地区,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与作用,激发行政部门、市场主体、社会机构等各方参与信用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地区基本条件 以市(地、州、盟)、县(市、区)为主,遴选一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应具有较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基础,重视信用经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保障,具有较为完备的信用监管制度、较为健全的工作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程度好、信用创新工作动力强。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信用监管制度。探索推动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文化和旅游市场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拓展“信用+”创新实践,完善信用全流程监管配套制度,探索本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夯实信用法治基础。 (二)推行信用承诺管理。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加强承诺履行情况跟踪核查,完善信用承诺全流程信息归集记录标准,提升信用承诺水平。 (三)推进信用评价应用。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依托信用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形成一套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统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多层面、多渠道、多维度的应用。 (四)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金融、信用保险、大数据管理、平台企业等机构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创新应用场景。 (五)加强失信主体认定和管理。按照“应认定、尽认定”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失信主体认定与管理,健全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将行政处罚与失信主体认定同步考虑、同步推进,鼓励推广“两书同达”“三书同达”模式。 (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文化建设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行业组织等举办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深化诚信意识,增强信用工作的影响力,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四、时间安排 (一)启动实施(2025年7月至9月)。2025年7月启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与地方特色,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详见附件),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统一推荐。每个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荐的试点地区不超过2个(参加过前两批试点的地区不再申报),请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文化和旅游部将邀请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机构、专家学者等进行研讨论证,遴选一批试点地区,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深化提升(2025年9月至2026年7月)。各试点地区进一步细化试点措施和任务,编制具体实施方案,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反馈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试点实施过程中,试点地区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实地调研、第三方评估、舆情监测等方式,对试点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全流程跟踪监测。 (三)验收总结(2026年8月至10月)。各试点地区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2026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总结试点经验,提出关于促进试点任务创新发展的配套措施及政策建议。文化和旅游部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总结交流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 五、其他事宜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科学统筹试点申报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将对试点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报道。 电 话:010-59881079(兼传真) 邮 箱:xyhzlc@mct.gov.cn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5年7月23日 附件: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申报材料 .doc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 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发挥“高效办成一件事”牵引作用,推动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加强部门协同和服务集成,带动政府治理能力整体提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助力高质量发展。二、加强重点事项清单管理(一)明确经营主体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点事项总体清单。围绕经营主体从开办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两个全生命周期,覆盖经营主体准入准营、招聘用工、纳税缴费、经营发展、工程建设、注销退出,以及个人出生、教育、就业、生活、置业、出行、就医、救助、养老、身后,聚焦办理量大、覆盖面广、关联性强的应用场景,明确经营主体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点事项总体清单(以下简称总体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动态更新。(二)发布年度重点事项清单。在总体清单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分批发布年度重点事项清单,逐一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有序推进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据总体清单和年度重点事项清单,统筹谋划本地区本行业重点事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协同推进实施,打破数据壁垒,逐步实现全国通办。2027年底前,实现总体清单内重点事项全面落地实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三)鼓励探索建立特色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地域特色与行业特点,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聚焦高频事项,丰富拓展生活服务、产业扶持、工程建设、城市更新等领域应用场景,推动银行、医院、电信等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特色事项清单并稳步实施。对实施成效显著、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特色事项,适时纳入年度重点事项清单。三、推动重点事项常态化实施(四)优化重点事项业务流程。对列入年度重点事项清单中的具体事项,要统一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优化申请表单、申报方式、审核程序、发证方式,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推进跨部门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压减整体办理时长和跑动次数,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重点事项业务办理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相关业务规范,不得违规降低审批标准,同时保障企业和群众自由选择具体事项单独办理或集成办理的权利。(五)统筹线上办事系统建设。持续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有关业务系统集约整合和互联互通,提高安全防护能力水平,更好支撑重点事项落地实施。各地区要加强统筹,充分依托现有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和行业业务系统拓展功能,支持省市县共用,避免重复建设,防止“数字形式主义”。因事项实施层级、政策差异等原因,有关业务系统不适宜省级统筹建设的,由地市按照统一标准组织建设,并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联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筹优化本领域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建设。(六)提升线下办事服务能力。各地区要更好统筹线上与线下,因地制宜保留必要的线下服务渠道,推动重点事项进驻对应行使层级的政务服务大厅或适宜的公共服务场所,做好“一件事”服务导办。按需设置服务窗口、配备设施设备,通过预约分流、错峰服务、潮汐窗口等方式动态调配服务资源,避免窗口过多过杂、忙闲不均。全面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做好系统突发故障应急处置和人工兜底服务等工作。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坚持集约高效、整体规划,加强资产调剂共享,避免低效闲置、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七)加大政务数据共享力度。强化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各地区结合具体应用场景精准提出需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优化审核流程,提升数据供给质量,提高响应速度和效率,更好支撑重点事项便捷办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持续完善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按需推动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加快公安、海关、海事等领域政务数据回流地方,支持各地区以结果核验、算法模型、批量交换等方式共享数据。加强全流程安全管理,做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数据脱敏处理和加密保护。(八)探索开展“人工智能+政务服务”。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场景,强化统筹规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智能问答、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服务,为工作人员提供智能辅助审批、智能分析等支撑。完善覆盖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审查要点等专业内容的信息库并动态更新,提升“人工智能+政务服务”的权威性、精准性。加强保密管理和系统防护,强化算法合规监管和人工审核把关,确保人工智能应用安全可靠。(九)注重用户体验和评价反馈。以企业和群众评价检验重点事项落地实效,健全问题发现、成效验证、迭代优化的闭环管理机制。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办不成事”反映窗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广泛收集用户使用反馈及评价。通过在线监测、办件数据分析、模拟测试等方式,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系统功能。四、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领域(十)推进“一类事”服务集成化。探索“高效办成一件事”向“高效办成一类事”拓展,开展特定人群、产业链发展等“一类事”集成服务。优化惠企政策制定、发布、受理、审核、兑现等全流程服务,推进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等惠企政策主动精准推送和相关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深化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及时响应企业诉求,协同高效解决实际困难,推动从解决一个诉求向破解一类问题转变。(十一)提升综合监管质效。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推动审批服务、监管执法和信用管理协同联动,深化预防提醒、合规指引等服务,探索智慧监管、无感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和新兴业态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探索监管全链条“一件事”,消除监管空白,增强监管合力。统筹涉企行政检查,结合实际对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十二)提高政务运行效能。加快推进数字机关建设,高效办理公文运转、会议筹备、督查督办等机关办公服务事项,拓展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趋势研判、效果评估、风险防控等辅助决策服务,持续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基层报表数据“只报一次”,统筹建设“一表通”系统,对照基层权责清单,清理精简整合基层报表,实现一次填报、动态更新、多方共用,切实减轻基层填表报数负担。五、强化组织实施(十三)加强行业指导和跨部门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重点事项统筹协调,明确业务规范、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职责分工,强化条块联动,配合解决各地区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实现涉及本行业本领域的“一件事”标准统一、业务协同。对以国务院部门实施为主的重点事项,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各配合部门和各地区的沟通衔接。(十四)注重省级统筹和基层创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本地区“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强化跟踪督办和创新激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数据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做好政务服务优化、数据共享等工作。重点事项牵头部门要明确所负责事项的实施步骤,统一工作标准;配合部门要协同做好流程优化、业务衔接等工作。要注重发挥市县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直接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优势,创造性推动重点事项在基层一线落地见效。(十五)完善制度和标准体系。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政务服务制度建设,及时制修订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持续推进依法高效办事。完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制定“高效办成一件事”办理模式、政务服务大厅和平台集约化建设指南等国家标准,加大标准实施力度,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十六)做好业务指导和宣传引导。加强“高效办成一件事”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水平。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做法,强化交流推广,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复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和群众知晓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7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 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 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 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 为持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构建医药招采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各省建立并实施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度施行以来,对于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医药采购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制度效能,优化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案源信息,提高评价效能 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增加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重点就商业贿赂、违规竞标等行为造成的医药价格虚高开展评价处置。强化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贯通协作,建立稳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获取相关案源信息,提升评价工作的时效性。 二、坚持从严标准,筑牢合规底线 简化失信等级,将失信评价中“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档,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收紧评价标准,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万—200万调整为50万—100万。对于涉税违法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25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万—1000万调整为50万—250万,“失信”由原先的10万—100万调整为5万—50万。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及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按最高失信等级顶格评定。 三、提高失信成本,强化处置力度 采取梯次式处置措施,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涉案产品申请调整信用评价或重新申报挂网时,需按不低于20%比例剔除价格虚高空间,对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进一步追加10%。对于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涉案产品确定合理价格空间后,需同步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调整。 四、正向激励引导,推动企业主动纠正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引导企业在预评价告知时主动纠正失信违约行为,及时采取降价剔除虚高空间等有效措施,不再以慈善公益捐赠作为纠正方式。加强失信责任穿透,评价处置应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坚持宽严相济、寓防于评,对于有效指证生产企业及涉案产品的配送企业和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生产企业,在信用评价后视情节减免处置措施。及时提醒企业主动约束自身行为,规避失信风险。 五、严格规范操作,提升工作质量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据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比照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严格开展评价处置并标识评价结果,警示采购风险。定期将失信产品采购金额靠前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函告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后续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抗拒监管、违规竞标、违反承诺等失信事实进行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充分收集证据并告知当事企业,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确保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并及时将认定结果函告省级集采机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案源信息6个月内完成评价处置,评价结果自完成评价的下季度首日正式生效。 各地在报送2025年第三季度评价结果时,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 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 2.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 3.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5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现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 3.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 4.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 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5月16日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 第九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 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 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1.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P020250530742237616069.xls 附件下载:2.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P020250530742237942968.doc 附件下载:3.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P020250530742238013957.doc 附件下载:4.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P020250530742238078120.doc 附件下载:5.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P020250530742238130858.doc 附件下载:6.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5/P020250530742238199709.doc
《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2025年3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投资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投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促进、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投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入资金、实物、技术等的活动。 第三条 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原则,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投资促进模式,健全公平诚信、主动服务、规范高效的服务保障体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研究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全局性、长远性重大事项,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将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重点方向和目标任务,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宣传推介、对接洽谈、签约落地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互市贸易区等(以下简称各类园区)应当根据园区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做好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立足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科研条件,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坚持构建重点突出、有序竞争的空间格局。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更新招商产业清单、招商项目清单、目标企业清单和招商政策清单,引导投资向环境优、效率高、配套好的区域集聚,打造形成特色投资品牌。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所负责领域的产业招商指导意见,加强产业项目谋划,组织开展专业化产业招商活动,跟踪推进项目落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产业链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平台载体招商、科技招商等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促进模式多样化;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吸引投资,推动投资促进主体多元化。 第十条 各类园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承载项目能力,规范运用政策叠加优势,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发展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园区应当深化龙粤对口合作,加强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经济合作,利用省内外重点展洽平台,拓展合作领域,推动投资项目落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园区应当利用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的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与重点国家、重点地区经贸交流与合作,吸引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投资项目投资前评估,对生态环境、能源消耗、经济效益、社会影响、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重点评估,相关结果应当作为项目引进可行性的重要参考。 投资前评估,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营商环境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和落实用地、用电、人才等方面的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政策和措施,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网站等相关载体公开,为投资者提供便捷、及时、准确的信息查询、咨询、对接服务。 第十六条 投资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引进增量和升级存量相结合,推动存量企业增资扩股,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存量企业依法在本省进行再投资,在金融支持、用地保障、人才支持、优化服务等方面实行再投资与新增投资相同的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利用编制宣传解读手册、制作宣传片等多种方式,宣传报道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相关政策和活动,依托官方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流程,建立政商沟通协调平台,组织政府相关部门与投资者召开定期会议、专题会议,开展实地调研走访,推动政策落实,依法为投资者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资源要素保障、生产经营等方面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服务专班和首席服务员工作机制,由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办法,专班及首席服务员相关信息应当在全省政务服务网公布。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项目服务专班,协调有关单位对接保障供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排水、道路、用工、物流、金融、环保等需求,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类园区应当自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选配熟悉项目情况的项目首席服务员。 项目首席服务员应当全面了解投资项目服务保障需求,宣传解读投资政策措施,根据需求提供代办、帮办等服务,全程跟踪项目实施,接受服务专班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投资者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信用承诺制办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投资者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承诺以及有关材料后,符合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用地保障和供地服务,推广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推行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在完成土地交付手续的同时,核发载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结合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推**屋建筑工程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推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的同时,核发载有房屋所有权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排水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持续优化投资项目建设报装和接入流程,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加强价格公示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流通道、物流节点、商贸物流网络建设,构建高效运行的集疏运体系,持续推动降低物流成本。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看护、子女入学、老人赡养等方面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等方式为投资项目提供人才供给和用工保障。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提升投资项目信贷便利度;支持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将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探索研发银税互动特色金融信贷产品。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管理平台,深化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部门间数据共享,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调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投资项目概况、实施进展、服务保障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录入全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管理平台。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资项目退出机制,对根本违约或者因客观条件变化无法实现的投资项目,定期清理,依法执行退出机制,确保资源有效利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异地执法的规定开展执法活动,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者实行异地管辖。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扰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对侵犯投资者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门户网站等,受理并及时办理投资者投诉举报。 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营商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未规定的内容,适用《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