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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有关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做好“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将重点突出五个方面: 一是突出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进一步强调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统一,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国际合作全链条明确重点任务,全方位主动服务好国家全面创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是突出培育发展新动能。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特色优势产业培育等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的重点任务,强化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提供新动能、塑造新优势。 三是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优化“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等指标内涵,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直接反映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指标设计、重点任务等各方面注重与“十四五”时期相关指标任务的稳定衔接、梯次推进、接续实施。 四是突出回应技术创新需求。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领域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协作,深度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助力更好激发创新活力,更早抢占发展先机。 五是突出区域协调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对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的助力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政策与区域发展优势协同融合,增强区域发展活力。
税务总局出台新举措 离境退税办理再优化
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助力异地业务互认、推进网上商店离境退税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多措并举推动离境退税业务办理更加智能化、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境内消费的离境退税服务。 通知明确,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离境退税服务智能化升级,实现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退税物品销售发票的电子信息在线流转,支持离境退税全程无纸化办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深化对退税商店及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切实保障离境退税无纸化办理各环节有序衔接、高效运行。 为推动“即买即退”异地通办,税务总局通过信息系统配置优化“即买即退”业务流程,支持代理机构在退税商店开单后线上审核退税。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退税商店开具“即买即退”申请单时,可通过上传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开单地代理机构在线完成离境退税资料审核;离境地代理机构对境外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现行规定办结退税。 在推进网上商店离境退税试点方面,税务总局积极推动网上商店离境退税试点工作,支持具备乐企平台对接能力的退税商店通过线上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并提供相关服务。各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网上商店离境退税试点,有试点意愿的地区可依据退税商店申请选取1-2家试点商店。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税务总局依托已上线运行的离境退税信息录入二维码,拓展形成全国通用的离境退税服务码,支持境外旅客扫码录入信息办理离境退税,并在线查看相关信息。 通知最后强调,强化离境退税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套代购、走私回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参与或组织套代购、走私回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退税商店,一经发现,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令2026年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对于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明确,鼓励经营主体在招标投标、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有力促进了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优化改善,但也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果应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规范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和内容是什么? 《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践,聚焦解决经营主体关切的重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举措。《办法》共5章37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及其归集、共享、公示、查询的具体要求,并对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公共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公共信用评价的评价主体、评价要求和异议申诉渠道,明确评价结果应用的方式、环节,禁止地方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并要求动态清理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信用管理相关要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类别、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及解释机关、施行时间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办法》对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具体提出哪些机制要求? 《办法》围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机制提出了系列要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更好应用。 一是目录管理机制。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具体类别,对确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提出要求,统一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二是归集共享机制。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时限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推动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共享共用。 三是集中公示机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评标专家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四是查询应用机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委托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开展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应当查询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存在失信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五是申诉处理机制。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申诉处理程序作出规定,建立统一的申诉渠道,明确申诉处理时限,保障招标投标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办法》对加强招标投标参与主体信用约束作出哪些规定? 《办法》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4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逐项明确实施信用约束的具体情形和方式。 一是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将其信用状况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对存在泄露交易涉密信息、串通投标、向评标专家行贿,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7类严重失信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委托其开展代理业务。 二是对于评标专家,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在专家管理全过程应用信用管理手段。在入库阶段,对存在受到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等3类严重失信信息的评标专家,不得聘任入库;在日常管理中,鼓励开展信用评价并据此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于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8类严重失信信息的评标专家,调整出库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于投标人,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拒不履约,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5类严重失信信息的投标人,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 四是对于招标人,将招标人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共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服务措施,引导和督促招标人规范履职。 五、《办法》对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作出哪些规定? 《办法》对规范公共信用评价、拓展应用场景提出具体要求,深化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 一是严格限定实施主体。规定由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本行业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明确地方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从源头上解决信用评价“碎片化”、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地方保护等问题。 二是划定评价“负面清单”。列明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的禁止性情形,防止通过公共信用评价或评价结果应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评价方面,明确不得根据不同区域、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或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在应用方面,要求不得将评价结果作为唯一条件或赋予不合理权重,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的同一等级信用评价结果。 三是加强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在设置评标标准(资格审查标准)、确定保证金缴纳机制、核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出具保函(保单)等重点环节参考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秩序。 六、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办法》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贯落实。推动各有关部门准确把握《办法》要求,规范组织实施公共信用评价,用好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面向各类企业和评标专家开展《办法》宣传解读,引导和督促各类主体依法诚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是健全配套制度。制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编制全国统一的数据规范,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系统的互联共享,提高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精准性规范性。 三是加强动态监测。持续跟进《办法》落实情况,对公共信用评价和具体应用情况进行常态化跟踪监测,畅通企业、社会公众问题反映渠道,及时清理和纠正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置交易壁垒等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税务部门推“税收贡献账单”助力企业立诚信招牌
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部门已初步选取了央企上市公司及民营企业等500多家重点集团,并于6月中旬试点开展了向集团总部推送整个集团上年度“税收贡献账单”的工作。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推出的“税收贡献账单”,是税务总局依托税收大数据,按统一标准口径自动归集重点集团企业年度纳税情况后生成的“纳税账”,包括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缴纳情况、同比增减幅度等信息,由税务部门统一推送至重点集团企业总部,为企业规范发布涉税数据提供依据。 “有了税务部门统一标准的‘税收贡献账单’,企业可以结合经营实际,对外披露有关数据,充分展示企业依法纳税的责任担当和为国家社会作出的贡献,进一步树立依法依规纳税的诚信纳税形象,让诚信纳税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金字招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说,企业可以把规范可信的纳税数据提供给第三方,将合规经营沉淀的纳税信用,转化为提升企业融资授信、参与市场竞争的发展势能。 樊勇介绍,“税收贡献账单”中的各项数据是税务机关按统一标准归集的,企业可以将其作为经营管理质效评估、涉税风险防控、财务决策优化的重要支撑,通过涉税数据复盘经营状况、排查涉税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税收贡献账单”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覆盖范围,完善数据应用场景,助力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协会等积极开展多维运用,以高质量税费服务更好赋能企业发展壮大。
《2026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发布
为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识骗意识和防骗能力,构筑反诈“心”防线,公安部刑侦局认真梳理了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类型、主要手法、最新形势,编写了《2026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正式向社会发布。 《手册》在内容上进行了焕新升级:10大高发类案板块对最新的作案手法进行了梳理归纳。反诈利器板块新增了境外来电按需办理服务介绍,详解如何一键关闭或者重新开通境外来电、短信业务的办理方法;新增了“803反诈”智能体App基本功能及智能问答、反诈咨询、反诈辞典等模块介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板块在法条基础上增加真实案例,以案释法,让群众看得懂、记得住。此外,《手册》还新增“常见电诈工具人形式及法律后果”板块,以生动漫画描绘常见“工具人”形态,明示相关法律后果,提醒广大群众拒绝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手册》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布,广大群众可通过公安部刑侦局微信公众号获取《手册》电子版,也可在部分银行网点、电信营业厅、社区服务站免费领取《手册》纸质版。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向好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2026年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已完成。评价结果显示,2026年,税务部门共对5466.9万户经营主体进行评价,较上年度增加490.3万户。我国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持续向好。 从具体数据看,全国守信经营主体达4711.1万户,同比增长8.6%。其中,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最高的A级经营主体约788.4万户,占比为14.4%。同时,有971.7万户经营主体信用级别较上年度提升,同比增长44.1%。其中,439.6万户经营主体从B级升至A级,10.4万户从信用较低的C级提升至信用较高的B级。 值得注意的是,主动修复信用的经营主体同比增长约三成。有1815.4万户经营主体主动纠错、修复信用,较上年度增加417.8万户,同比增长29.8%。其中,388.1万户经营主体修复信用后,实现信用级别的提升。 此外,根据2025年7月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今年有3.7万户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参评。其中,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个体工商户占比分别为35.7%和40%。 “从本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各项数据来看,经营主体整体纳税缴费信用状况呈现稳步向好的良好态势。”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表示,这表明各类经营主体守信经营、主动增信意识显著提升,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正向激励与约束作用有效显现,有效助力市场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提升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剑网2026”专项行动
6月至11月,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6”专项行动,这是四部门第22次聚焦重点作品领域及重点网络平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持续深化网络版权专项整治,规范网络版权传播秩序,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专项行动聚焦四个重点领域: 一是以影视剧版权保护为重点,着力整治网盘、浏览器、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平台主动提供盗版影视资源及相关服务、故意为盗版影视资源传播提供帮助、以引流为目的为影视盗版提供便利,未经授权对影视作品进行直接搬运、删减切条、改编合辑并通过网络传播,以直播、代找、引流等方式传播或者售卖盗版影视资源,利用电视机顶盒等流媒体智能终端实施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规范网络视听领域版权秩序。 二是以文创版权保护为重点,着力整治文创领域同质化剽窃、跟风式抄袭、虚假版权登记、仿冒知名IP、虚假IP联名、伪造授权生产文创产品并通过网络直播间、电商店铺、文旅景区、校园周边等线上线下渠道售卖等违法行为,解决版权授权链条不畅、权利管理不清等问题。 三是以图书版权保护为重点,着力整治畅销书、长销书、童书、教材及教辅图书盗版行为,持续打击通过电商、直播、短视频等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图书、电子图书资源、存储电子图书的网盘账号密码等侵权行为,重点查处“按需盗印”、真假混卖、恶意串货、网络引流销售盗版图书及电子图书资源等违法行为。 四是以人工智能领域版权整治为重点,推动解决大模型训练语料版权合规问题,重点查处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工具非法复制、改编、传播作品,未经授权对作品实施“魔改”、“洗稿”、深度伪造、规避监测等侵权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用水平持续保持向好态势
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2026年4月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为162.41,企业信用水平持续保持向好态势。 全国企业信用水平稳步提升。2026年4月,中国企业信用指数较3月提升0.15点,经营性分指标、财务性分指标、关联性分指标和监管性分指标环比增加,信用风险低企业占比有所提升,企业信用水平进一步巩固。 区域企业信用水平积极向好。2026年4月,信用指数排名前5的省份分别为陕西、新疆、安徽、北京、浙江。与上月相比,全国大部分区域信用指数环比呈上涨态势。其中,海南、吉林两地排名显著提升,指数增幅位居全国前列。 行业企业信用状况稳中有升。2026年4月,信用指数排名前5的行业分别为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教育、制造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与上月相比,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指数增幅较为明显,已实现连续3个月正增长,信用发展态势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