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 请收好这份「信用修复指南」
“信用”是企业和个人的社会通行证,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以带来便捷和优惠。如何修复失信记录?这份指南请收好!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可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一、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信用修复的范围1.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2.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3.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市场主体。二、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依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三、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方式1.线上办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2.线下办理:到市场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办理信用修复。请注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四、符合信用修复的情形(一)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二)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不得申请提前移出。(三)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五、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书;2.守信承诺书;3.授权委托书(若由委托人办理,需提供此件);4.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5.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书;2.守信承诺书;3.授权委托书(若由委托人办理,需提供此件);4.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5.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6.行政处罚决定书;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信用修复流程(一)线上办理操作流程(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为例)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址:http://gsxt.hlj.gov.cn;2.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以联络员身份登录(首次登录需要先进行企业联络员注册);3.点击“信用信息修复”模块;4.选择“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选择“列入文号”→选择“申请修复日期”;5.点击“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文件下载并填写后生成图片格式或PDF格式;6.填写后点击对应文件前的方块打勾并点击“上传”按钮上传对应图片或PDF;7.点击“信用信息修复记录”模块,可查看办理进度及结果。(二)线下办理流程请下载“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若由委托人办理,需签订“授权委托书”)并填写,携带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到市场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见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线下办理信用修复。附:《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
关于对2023-2024哈尔滨冰雪旅游季 “诚信之星”的公示
为助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冰雪经济发展,市委宣传部、市营商环境局会同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城管局,开展了2023-2024哈尔滨冰雪旅游季“诚信之星”选树活动。经行业推荐初审、负面排查,现对89家单位、96名个人“诚信之星”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向市营商环境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反映。 附件:1.2023-2024哈尔滨冰雪旅游季“诚信之星”单位2.2023-2024哈尔滨冰雪旅游季“诚信之星”个人 哈尔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2024年3月4日(联系人:林昊,联系电话:87153071)
关于《哈尔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规范》征 求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企业:为树立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规规定,市信用协会成立了《哈尔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规范》团体标准编写工作组,起草了《哈尔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修改,提出意见或建议,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 3 月 8 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哈尔滨市信用协会。意见或建议反馈电子邮箱:hrbxinyongxiehui@163.com联系人:刘宝库 电话:18346006121附:《哈尔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规范》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信用协会2024 年1 月29 日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2023年度)
关于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活动颁发 荣誉牌照及荣誉证书的通知
哈质协〔2023〕27 号 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全市企事业单位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管理,培育企业质量信用意识,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民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市政府《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文件精神,受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哈尔滨市质量协会对全市自愿申报的制造业企业进行了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依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与评定 第一部分 制造业企业》DB2301/T49-201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对企业贯彻质量诚信理念、履行质量承诺能力、兑现质量承诺表现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截止2023年 12月 25 日,哈尔滨市质量协会已经对23家企业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此次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社会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经过专家组对企业提供的纸制资料评审及现场评定,按照哈尔滨市制造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细则的要求,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抽样等评定核查确认工作,并形成了相关可追溯的评定资料及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现场评定结论。经全体评定专家会议审定通过,分别获得AAA级企业为11家,获得A A级企业为 2 家,获得A 级企业为 4 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 峥 15046654243侯银玲 15545019800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庆街32号附件:1、哈尔滨市信用等级评价各单位获奖名单 哈尔滨市质量协会2023年12月25日附件1:哈尔滨市信用等级评价各单位获奖名单
黑龙江省新增 34 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
记者从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了解到,黑龙江省新增 6 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8 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截至目前,我省累计 107 家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称号。 为分型分类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我省知识产权部门按照有关决策部署,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为培育期满 3 年的国家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为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 2023 年新一批及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正式印发,我省新增 6 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8 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截至目前,我省累计 107 家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称号,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官网 www.cnipa.gov.cn 进行查询。优势示范企业能够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更多的企业进入优势企业行列,使知识产权成为支撑企业发展的发动机、助推器。近年来,省知识产权局建设了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库,采取分级分类梯度培育的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夯实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基础,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和竞争优势,推动一批创新型企业成长为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推进城市、县域、园区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为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下一步,省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深入实施《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黑龙江省 " 十四五 "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着力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机制,大力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通过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园区强企建设工作,提升我省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民航局发布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消息,民航局发布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2021〕16号)自2021年6月印发以来,在规范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促进通用航空自律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结合2021年首次评价实践和行业发展新趋势新要求,从无人机企业评价、定级指标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调整和优化。 《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经营许可证且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包括传统通用航空企业和部分无人机企业。 《办法》包括三部分: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评价的组织与实施;评价管理。诚信经营评价指标由企业违规经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失信惩戒、社会责任四个部分组成。原则上,传统通用航空企业评价应实现全覆盖。无人机企业重点对企业违规经营、失信惩戒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对象主要包括民航局批复的无人机试点企业、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企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相关无人机企业及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无人机企业。 《办法》中明确,民航局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诚信经营评价,并于二季度发布评价结果。根据工作需要,民航局可以在评价周期内组织开展临时或者专项诚信经营评价。 政策文件: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304/t20230410_218016.html
哈尔滨市共享单车投放公告
为规范共享单车行业发展,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维护城市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哈尔滨市共享单车投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投放范围。本公告确定的投放范围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和松北区建成区。 (二)总量设置。根据本市城市交通路网结构、人口出行习惯、公共空间实际承载能力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核定本市本年度投放共享单车4万辆(含共享自行车2万辆、共享电动自行车2万辆),经申请具备运营服务条件的企业,按照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1:1等额配比方式申请投放,平均分配总量配额。未来总量设置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各阶段考核评价情况,实施动态调节。 (三)投放时间。结合市情实际和季节特点,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投放期,并在投放期内完成车辆回收存储,其他时间共享单车不准投放。 二、申请条件 申请在哈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作出公开承诺: 1.运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具备3A企业信用评级认证的信用资质,包括:AAA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证书、AAA质量服务诚信企业认证证书、AAA文明诚信企业认证证书; 2.运营企业具备一次性在哈尔滨市区投放车辆能力(现场核验车辆,按照投放配额数量,具备立即投放条件),并保障项目的安全性、持续性、迭代性发展,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 3.运营企业须建立运营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车辆电子编码、编号、位置及运维管理人员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可与市、区两级行业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保证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的实时更新; 4.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3C技术认证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运营条件,以脚踩踏板为动力的两轮自行车,需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电助动功能和脚踏骑行能力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并随车配备智能安全头盔,以技术控制手段保证头盔佩戴后方可骑行;车辆充电设施需经CQC产品安全认证;车辆设计上必须只能满足单人骑行,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乘坐人员座位及装置; 5.运营企业车辆使用手机终端系统需具有电子地图和规范引导车辆停放功能,在不破坏城市道路的情况下,车辆可实现高精定位、90度整齐垂停、精准停放电子围栏内的技术和功能,并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及时更新更换配套设施; 6.运营企业需按照本市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规划及要求,根据企业投放共享单车配额数量,开展停放点位施划和配套设施建设,在完成停放点位建设后,开展车辆投放和运营服务,并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 7.运营企业需组织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共享单车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停放点位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保持车体干净整洁、停放秩序管理整齐划一,企业管理团队具备对违规停放车辆在20分钟内清理完毕的运营服务能力; 8.运营企业需设置与投放车辆总量相匹配的运维场所,并经消防安全认定,做好投放车辆保养维护,保障车辆和运维场所的安全性; 9.运营企业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10.运营企业需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11.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12.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13.运营企业无条件实行承租人免押金政策,且需提供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14.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15.建立承租人投诉机制,设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快速妥善处理承租人合理诉求; 16.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7.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承租人身份信息,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三、投放程序 申请从事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企业,需在公告发布5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及人员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投放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服务质量承诺书等材料。报名结束5工作日内,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市公安交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提报材料、投放车辆、运维场地现场核验后(最后一个工作日核验投放车辆),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企业即可进入本市运营。 四、退出情形 本市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形,启动退出程序,并依法承担所有责任: 1.自行退出。 运营企业终止在本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退还租赁服务预付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2.一票否决。 ①运营企业违反公开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并确认,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 ②运营企业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共享单车的,一经发现并确认,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 ③运营企业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参加或不配合考评工作的;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或存在数据造假的;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 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导致大量共享单车被依法扣押,总数量超过本企业配额20%的,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 ⑤运营企业因运营服务质量原因,在组织开展的社会民调中测评满意度未达到60分及格标准的,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 ⑥运营企业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可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 3.综合考评。 制定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实施“奖优罚劣”考评机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在共享单车月度考评中,被评为合格的企业,减少车辆配额,并做为评为优秀等级运营企业奖励,增加相应体量的车辆配额。被评为良好的运营企业,共享单车投放配额不做调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企业原有车辆配额,平均分配其他运营企业。 五、时间安排 凡有意申请在哈运营的企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2023年4月14日16时前),向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松北区江康街199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20室),按照投放程序要求,提报申请材料,逾期视为主动放弃。 现场核验时间: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1日,由相关部门集体核验申请材料,2023年4月21日现场核验投放车辆及库房等。 完成以上程序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核验结果,向引入企业下发预运营通知书。 联系人:杨明 联系电话:13206597781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