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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 4 月 26 日实施 我省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起施行。为切实推动《条例》落地见效,近日,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条例》专题培训班。·《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创造与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固化了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成果,强化了知识产权统筹协调与社会共治,厘清了知识产权部门职责,着力构建 " 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健全制度完善、运行高效、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推动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的具体举措,也标志着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下一步,省知识产权局将加大对《条例》的宣贯力度,围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这一工作重心,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 09 2025- 04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3月18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压实审查责任、强化刚性约束,并针对当前各方反映突出的不当市场干预典型行为加大了纠治力度。这些举措将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源头上制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去年8月正式施行以来,进一步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了政府行为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在发布会上表示,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审查标准的把握非常重要,这既关系到条例落实的有效性,也关系到条例执行的统一性。实施办法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周智高讲到:“比如,实施办法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细化为明确要求或者暗示,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通过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限定交易问题的主要类型,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握。”实施办法针对当前各方反映突出的不当市场干预典型行为加大了纠治力度。周智高介绍:“比如,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反映较多,因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又如,在大家普遍关注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并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此外,实施办法注重加强与有关政策制度的衔接,增强制度规则的统一性。周智高举例表示:“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把握不准,有的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准确的。这次出台实施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这样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在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方面,为防止在制度落实中出现责任“虚位”、“形式”审查、制度“空转”等问题,实施办法从健全责任落实和制度激励机制、健全问题发现和核查处置机制、健全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三个方面,对加强制度监督保障作出了专门规定。周智高介绍:“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确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并对举报处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结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制度落地落实。周智高表示:“实施办法细化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规定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监督工作、经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后仍不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有权机关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08 2025- 04

七部门: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其中明确,到2027年,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知识产权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持续增强,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  《意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机制,助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健全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的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强化职务发明规范管理,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健全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对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有关条款制定的指导,引导各方合理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  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进专利代理委托监管,将省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市(直辖市市辖区)级执行,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深入开展专利、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及时公开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结果,为企业和群众选择代理机构提供指引。加强对版权代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依法依规加强对违法违规知识产权代理行为的行政执法、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相关自律规则,严格约束低价恶性竞争、不当承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良好行业生态。  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持续发布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和版权登记数据,引导专利权人科学、公允、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指导金融机构提高自主评估能力。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高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和处置便利性,促进知识产权规范交易。  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移送、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等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联动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以及央地协作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归集公示。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  推进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加强专利审查与标准制定工作联动,制定推广标准涉及专利政策指引,引导创新主体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技术标准。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促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许可使用,防范企业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建立标准必要专利专题数据库,畅通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获取渠道。  《意见》明确,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更好支持全面创新。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快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论证,强化商标使用义务,进一步加强对恶意抢注等行为的规制。加快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指导加强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  健全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进前沿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研究,做好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开源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信息技术开源知识产权合规标准、开源社区代码贡献规则标准,提高开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创新专利商标多元化审查模式。综合运用优先审查等多种审查模式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和地方重点产业需求,进一步拓展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领域,更好满足创新主体专利快速确权预审需求。优化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模式,允许图形商标快速审查,完善在商标驳回复审和异议申请等环节实施优先审查裁定,更好支持当事人快速维护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商标审查协作评价机制,持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完善专利商标审查规则。发布《专利申请指引》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典型案例,引导提升专利质量。深化以整治非正常专利申请为核心的代理质量监测和触发式监管机制,实现精准打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企业字号、简称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机制,加大规制力度。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专利、商标信息与经营主体信息的共享应用,深化商标审查与经营主体登记在业务领域的协同,探索建立权利主体消亡的注册商标标注及处置机制,及时释放商标注册资源,助力解决商标注册难问题。  完善著作权登记体制机制。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体系,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及转让合同备案等工作。细化著作权登记标准,研究建设著作权数据服务信息化平台,提升著作权登记数字化水平,逐步实现著作权登记在线办理,健全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等制度,推动实现著作权登记、查询、监测、维权一体化,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意见》指出,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化水平,有力促进对外开放。  深化公共服务领域国际交流。持续加强与各国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合作,深化审查信息共享。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信息、数据资源项目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国际交流。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深化地理标志国际合作,鼓励开展地理标志相关标准外文版研究,提升我国地理标志品牌的国际影响力。指导和支持中国企业提升商标品牌的附加值和竞争力,提高商标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塑造中国商标品牌良好形象。持续加强与各国版权部门合作,提升版权影响力和话语权。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鼓励各地方在贸易往来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布局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站。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分行业整理形成重点出口企业名录,加大维权援助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出更多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推动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助力企业降低维权成本。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建设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据库,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为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信息支持。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意见》要求,推进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便利化,提升利企便民效能。  推进办事流程优化和模式创新。持续压减专利、商标变更办理周期,一般情况下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商标转让、变更应分别在40日、20日内完成首次审查。在专利费用减缴环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办理,完善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依托区域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平台的资源集聚优势,推动企业登记事项变更与商标变更“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探索知识产权业务与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其他部门业务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一类事一站办”服务。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热线,持续提升热线接通率和应答人员能力水平,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更好发挥服务热线直接面向企业群众的窗口作用,及时了解问题建议,响应企业群众诉求。  深化公共服务数字赋能。依托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及著作权相关信息平台,构建权利人专属服务空间,便利权利人一键查询名下全部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及时推送提醒缴费期限、办事进度等信息。探索应用自然语言大模型等技术,提升线上智能客服的意图识别和精准回答能力,优化智能问答、智能搜索、智能导办等服务,更好引导企业群众高效便利办事。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数字化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深化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  优化便民利企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服务效能,加强对战略科技力量和重点产业的服务支撑。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在重点产业园区和科技园区设立服务站,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点园区全覆盖。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推动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业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强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开展商标信息分析利用,引导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加大对区域品牌建设及企业品牌发展的服务支撑。  规范开展服务评估评价。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估,上线知识产权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服务评价机制。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优化知识产权有关评价指标设计,不得直接将知识产权登记授权、转移交易等数量指标纳入评价指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07 2025- 04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和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并部署了五方面23项重点任务。《意见》有何深意?如何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4月2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和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刘鹏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任咏梅、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司长蒋平就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并答记者问。  李春临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取得了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大幅提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完善、信用促进融资步入机制化轨道、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标准化基础不断夯实、诚信文化氛围日益浓厚等5方面的积极成效。但同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社会信用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制度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将从三方面继续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都是制约民营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李春临表示,民营中小微企业资产和财务实力偏弱,如果金融机构无法掌握企业更多维度的信用信息,很难提供充分的融资支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建立了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在国家层面实现了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74项关键涉企信用信息的机制化归集共享,支持接入平台网络的金融机构经授权查询使用有关信息。截至2025年2月末,银行机构通过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累计发放贷款37.3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9.4万亿元,有力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从提升信息共享质效、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强化数据应用和产品开发三方面,继续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在谈及继续深入推进工作时,李春临表示,在提升信息共享质效方面,持续扩大归集共享范围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信息归集共享质量,确保共享信息内容准确、字段完整、更新及时;在优化平台服务功能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提升平台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依托平台为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金融产品,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服务,推动惠企政策通过平台在线办理,对经营主体直达快享;在强化数据应用和产品开发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深化关键信息开发利用,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同时,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因缺乏抵押担保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法建设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一步提高了担保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提升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度。任咏梅在会上表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创新搭建了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帮助金融机构为缺乏信贷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首次贷和信用贷。截至2024年末,资金流信息平台已为5600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覆盖资金流账户8800万个。  “政府不会向企业收取任何信用修复费用”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是为了给予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推动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李春临在会上表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制度和措施,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效能。但是也要看到,修复规则不统一、部门之间协同不到位、第三方机构与政府部门信息不同步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作出了明确部署。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重点从统一规范、强化协同、加强监管三个方面落实好相关要求。  首先,在统一规范方面,李春临提到要做到“三个统一”。统一公示窗口,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解决多头公示带来的信用修复难题。统一受理渠道,按照“前店后厂”模式,由“前店”“信用中国”网站接收信用修复申请,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后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统一修复规则,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统一设置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在提高信用监管精准性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其次,在强化协同方面,李春临介绍,信用修复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对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效能和用户体验至关重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与行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实现企业一次修复、多系统自动共享。  最后,在加强监管方面,李春临提及,一些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甚至要求有偿修复,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谎称能够“提前修复”大肆敛财。“在此我要强调一下,信用修复是政府向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不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信用修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修复环境。”李春临说道。  “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  信用建设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更是实现惠民便企的关键路径。《意见》提出要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明确了激励举措既要有政府层面也要有市场和社会层面,既要有政府部门参与,也要有平台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加入,形成全方位的守信激励大格局。  “在实践中,各地方和有关部门也形成了很多很好的激励应用场景,惠民便企取得了积极成效。”李春临举例道,比如,浙江省大力推进“信用+公共服务”,在“信用+审批”场景中,为全省121个系统的政务审批提供信用核查服务3433万次,支撑对信用良好的主体实行“容缺办理”861万次。即对缺少材料但做出按期补全承诺的经营主体,先行受理其申请。在“信用+就医”场景中,推行就诊结束后一次性付费,累计金额已经达到了24亿元。再比如,江苏省鼓励招标人接受投标人以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全省共91万投标人使用信用承诺书,减少经营主体资金占用1687亿元。  在谈及未来是否会推动更多守信激励政策时,李春临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更好发挥信用奖惩制度在信用体系建设上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社会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让守信、用信成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自觉意识和自发选择。  不仅如此,交通运输部门也持续推动信用监管,在守信激励上发力。“到目前,交通运输领域已经建立了970多万个经营业户,3200多万名从业人员的‘一户式’信用档案,广泛应用于各地区、各领域。我们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用关联度,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守信激励优惠待遇、‘信用+’应用场景等纳入分级分类监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风险,为守信企业减负松绑。比如在水运管理方面,江苏、浙江、山东、广西等地,以及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等单位,根据船舶过闸的时长、合规行为、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动态增减分,建立信用档案,通过‘奖优罚劣’规范过闸行为,提升过闸效率,效果非常明显。”刘鹏飞表示,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领域持续拓展信用评价的应用范围,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公开,并同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挂钩,积极发挥了信用便民惠企的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此次《意见》是继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2022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之后,中办、国办再次发布的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上,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03 2025-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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