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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其知识产权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健全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版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下统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品、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营造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学院,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和交流。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自律管理,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行业数据统计,开展自主维权和互助维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在知识产权转化、质押融资、综合执法、涉外维权,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在对外贸易、投资、文化交流中,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国际申请、注册和维权。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和储备,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高价值专利、专利组合以及专利密集型产品,促进专利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融合,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提升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先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模式,设立集技术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为一体的专门机构。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对各行业、各领域专利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提供指引。 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产出专利导航成果,推动专利导航成果有效运用,为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的规范管理和能力建设,强化商标品牌培育、帮扶、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制造业、服务业、新型农业等特色产业品牌,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支持区域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办理作品登记,塑造特色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七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版权、知识产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文物管理等部门实施老字号发展战略,加强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实现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促进老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地理标志培育,充分挖掘本地区特色产品资源,制定地理标志培育名录和培育计划,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十九条 版权、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支持计算机软件研发,推进相关版权成果转化和运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数字版权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技艺、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相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地理标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应当鼓励育种创新,支持育种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促进植物新品种推广。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促进成果转化,加强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专利权推广应用的考核评价,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运用中落实职务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成、报酬以及奖励。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赋予职务成果完成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就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比例以及争议解决方法作出约定。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应当支持利用知识产权作价投资,以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保障职务成果完成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作品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禁止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二十五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加强对高价值知识产权或者容易被侵权假冒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数据生产、流通、利用、共享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第二十六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保护规则,提供必要指导。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实行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推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深度应用,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监督,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专家库。 处理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邀请或者选聘技术调查官提供技术咨询、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技术调查官对执行技术调查任务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三十条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协助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义务,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信息通报、源头追溯、数据交换和案件移送等制度,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常态化、多样化会商沟通机制,提高发现案件线索和处置案件能力。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案件处理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办案指引等方式,促进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统一。 第三十二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保护制度,采取保护措施,提高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可以采取约定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加强商业秘密载体管控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三条 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可以与参展方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展会主办方可以根据展会规模、期限等情况,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当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 第三十四条 大型文艺晚会、大型体育赛事等重大文体活动主办方应当遵守官方标志、特殊标志保护等有关规定,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合作和风险管控机制。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制定并公开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不得对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高技术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立项前,对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分类评价。 第三十九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管数字化、智能化。 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承接能力的下级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承接能力的下级部门实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委托的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不得再行委托。 第四十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措施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邮寄信件、网上投诉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投诉举报。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鼓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采用多种形式充实力量,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针对本地区重点产业,推进知识产权快速预审工作。 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与行业、产业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开透明、普惠共享和有效利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将自有的非涉密专业文献、专业数据库等接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十四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和引进知识产权代理、评估、交易、运营、培训、数据开发利用等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建设,引导服务机构向专业化、标准化和高水平发展。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知识产权复合型、国际化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四十五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以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供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探索开展信用担保、证券化、信托、知识产权保险等金融业务。 鼓励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探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等金融活动提供参考。 第四十六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为有知识产权维权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咨询指导、纠纷解决方案等公益服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引导重点产业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强化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加大维权资金投入,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互助基金,提升海外维权能力。 第四十七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支持依法成立知识产权调解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鼓励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吸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与仲裁,与境外知名仲裁机构以及争议解决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第四十八 条鼓励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时间戳等技术,提供原创作品保护、数据知识产权存证取证、维权援助、诉讼代理等专业化服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注册商标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专利、商标代理严重违法活动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的行为;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十一条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下列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 (二)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得给予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期限为三年,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计算;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已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侵权人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 (二)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 (三)侵权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4〕4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事项清单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按照自上而下、逐级向下覆盖的方式编制省、市、县三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每一级清单包含本级和以下各级行政备案事项,确保实现同一行政备案事项在全省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各地各部门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要统一纳入“黑龙江省权责清单标准化智能管理平台”管理。《指导目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 二、各地各部门对照《指导目录》规范实施行政备案,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按照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要求,优化完善行政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行政备案事项的依据、标准、材料、流程等。备案实施机关补充具体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服务信息。办事指南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实施机关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实施行政备案,不得擅自增设备案条件。 三、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行政备案事项全过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列入《指导目录》的事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黑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4年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扫描识别二维码查看附件
《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利用松花江沿江旅游资源,提升松花江旅游品牌形象,推动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一江居中、南北互动、两岸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的规划布局、服务保障、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范围,是指松花江干流西起双城区义马哈拉林河入江口,东至依兰县小砬子沟村的水域,以及沿江区、县辖区内具有旅游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开放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历史文化传承相结合,与城市形象塑造相结合,与宜居宜业城市建设相结合,充分挖掘松花江沿江生态魅力、时尚活力,加快发展沿江四季全域旅游,突出夏季亲水避暑、冬季赏冰乐雪的文化、运动、休闲特色,打造松花江沿江黄金旅游带,提升城市影响力。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沿江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组织搭建旅游发展平台,谋划招商引资项目,及时研究解决沿江旅游发展涉及的工作机制、部门职责、重大项目落实等问题。 沿江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沿江旅游发展的责任主体,按照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做好辖区内沿江旅游发展的管理、服务以及旅游项目的推进落实等相关工作。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沿江旅游发展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和宣传推广,牵头推进沿江旅游市场发展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海事、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职责难以划分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第二章 规划与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等专业规划,统筹沿江区域生态环境、历史风貌、人文景观以及城乡发展需求、公众亲水乐水需求,依法编制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沿江旅游区域具体范围、发展目标、功能分区、设施布局、管控要求、整体天际线等内容,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编制的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经表决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变更。 第七条松花江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区段功能、区位条件、区域特色等,发展本地特色旅游。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设计和市场联合推广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松花江沿江旅游协同发展。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沿江旅游新业态,推动沿江旅游产业与文化、康养、农业、体育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完善吃、住、行、游、购、娱一体的旅游产业链,促进沿江旅游全域全季全业发展。 第九条沿江区域内的旅游产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开发强度控制等级,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防洪和航道安全,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自然岸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与沿江旅游发展相结合,加强对沿江区域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文化街区、特色村落、非遗技艺等资源的保护传承,保持传统风格和历史风貌,留存时代记忆,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标识。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花江历史文化研究,深入挖掘松花江历史文化资源,讲好哈尔滨故事。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依托大剧院、音乐厅、博物馆、美术馆等场馆开展旅游文化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景区等场所提升文化内涵,开发文化体验项目,支持驻场演出、沉浸式体验、线上演播等业态发展。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沿江冰雪资源,发展冰雪观赏、冰雪节庆、冰雪运动、冰雪赛事、冰雪游乐、冰雪演艺、冰雪度假等冰雪旅游产品,统筹设计特色冰雪旅游线路,打造冰雪旅游度假胜地。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独特冰雪旅游资源,借助哈尔滨旅游品牌优势,搭建经济发展平台,开展冰雪经贸等活动,把冰雪经济作为本市经济发展新增长点。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革命旧址、遗址和纪念设施,打造沿江红色旅游产品,推广沿江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彰显哈尔滨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的贡献,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农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突出田园生态、传统民俗、乡村民居的特点,引导开发农家乐、种植体验、果蔬采摘、花卉观赏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品质化、特色化发展。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托森林、湿地、温泉等生态资源,开发具有安全保障的保健养生、旅居养老、康复疗养等旅游产品,促进康养旅游发展。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借助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东北亚文化艺术创意设计博览会等国际博览会、交易会、文化艺术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等,吸引游客前来洽谈贸易、观光旅游,开发特色会展旅游产品,促进会展旅游专业化、国际化、精品化发展。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利用符合条件的工业遗存、老旧厂房等,开发具有科普教育、文化展示、工艺演示、产品体验、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工业旅游产品和线路。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依托自然生态资源、文化遗产资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旅游景区等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创新开发健康安全的研学旅游产品,增强亲近大自然体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湿地等自然资源,在沿江景区、公园、乡村旅游景点等推进汽车旅游营地、露营营地建设,配套物资供给、水电保障、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服务保障体系,发展露营文化品牌。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位布局、夜间景观、标志建筑、商业设施等综合要素,引导进行景区、街区、商业橱窗的亮化展示,探索市场化灯光秀表演,打造松花江沿岸时尚夜景。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旅游经营者通过举办餐饮美食、演艺娱乐、游船观光等主题活动,培育参与性、体验性强的夜间经济业态,丰富沿江夜游体验。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龙江鱼宴、俄式西餐、农家菜等传统特色餐饮,传承老字号品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小吃,开展系列美食节庆活动,丰富旅游者的特色饮食文化体验。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托本地自然、社会和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民宿、主题酒店等,提供符合卫生及安全标准的多样化住宿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商品创意研发,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工艺品、纪念衍生品、文化科技创意产品,借助文旅活动推介或者在交通枢纽地、游客集聚地等设立旅游特色商品展示销售场所,丰富文化旅游内涵,满足多元旅游需求。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花江沿江旅游宣传,推介沿江旅游资源、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打造特色旅游品牌。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创新宣传方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沿江旅游宣传推广,提升沿江旅游品牌知名度。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沿江旅游发展相关规划的编制、沿江旅游项目谋划、沿江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旅游宣传、旅游节事活动、旅游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沿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调规和用地申报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发展和改革、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利用相关政策措施,合理使用有关资金、补贴,加大对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项目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市场主体投资沿江旅游产业,培育和引进大型旅游集团、有关协会组织,带动旅游特色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沿江旅游经营涉及的各类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事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协调重大项目的联审和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加快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服务事项范围,为沿江旅游经营者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公共服务数字化建设,健全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无偿向游客提供旅游景区景点、线路、交通、气象、安全、客流量预警、食宿、购物、医疗急救等旅游服务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查询、预订、支付和评价等在线服务,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 引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开发沉浸式互动体验、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云旅游等数字化体验产品。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加强码头管理,统筹沿江两岸景观道路建设,完善各沿江旅游节点的交通衔接。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制定旅游旺季车辆停放措施,在交通枢纽和景区景点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鼓励沿江单位停车场地向游客开放。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沿江水岸特点,在符合规划布局及防汛、航道安全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全面安全评估,打造安全的沿江公共活动空间,设置亲水平台、水上栈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为游览、野餐、露营、垂钓(冬钓)、游泳(冬泳)提供条件,满足社会公众亲水乐水、赏冰玩雪的需求。 沿江公共活动空间应当全时段对公众开放并提供管理和服务,因重大活动、客流激增、教学科研或者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封闭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沿江公共活动空间内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连续贯通,建设安全舒适、景观协调、畅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统。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现有绿地基础上,增设和改造沿江公共活动空间内各类公共绿地,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在有条件的区域逐步实现绿道贯通。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沿江公共活动空间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化、智能化水平,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沿江公共活动空间内按照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配置防汛、治安、消防、医疗急救以及安全防护、近岸水上救助等安全保障设施,设置统一、规范的警示标识或者其他安全标识。第四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江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设施设备,按照行业标准定期对游乐设施、设备及服务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经营高空、高速、水(冰)上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履行许可等法定程序,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旅游经营者从事沿江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尊重游客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等方式欺骗、误导游客。 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江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依法依规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管理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七条与沿江旅游相关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行行业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加强经营者自律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与沿江旅游相关的行业协会可以建立本行业优质服务标准,通过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行业组织优质服务推荐标志等方式,引导旅游经营者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导游队伍的培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对导游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发挥志愿者作用,引导游客遵守文明旅游规范,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松花江沿江主要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站点等公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受旅游投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受理、处置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市和沿江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松花江沿江旅游相关工作的监督。 市和沿江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等各项工作。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对沿江旅游发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4〕44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2月4日(本文有删减) 黑龙江省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49号)和《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东北地区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区办〔2024〕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冰雪经济、冰雪运动的重要论述和视察黑龙江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弘扬北京冬奥精神,牢固树立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冰雪运动为引领,带动冰雪文化、冰雪装备、冰雪旅游全产业链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冰雪产业体系,推动冰雪经济成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新增长点,加快打造国际冰雪旅游度假胜地和冰雪经济高地。到2025年,持续扩大第九届亚冬会溢出效应,冰雪运动竞技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体教融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建成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冰雪体育示范区总部基地和赛事中心。将亚布力打造成国际冰雪运动赛事基地、训练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打造成国家级冰雪运动示范区和冰雪旅游度假胜地。将冰雪大世界、中国雪乡、漠河北极村等景区打造成为冰雪旅游高质量目的地。冰雪产业体系不断完善、产业链基础不断夯实,冰雪产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到2027年,群众冰雪运动广泛开展,打造10个以上具有龙江特色的冰雪品牌赛事,成为“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重要承载区,冰雪体育强省大省地位进一步巩固。提升亚布力国家级冰雪运动示范区和冰雪旅游度假胜地的国际影响力。新建一批冰雪运动和冰雪旅游高质量目的地。冰雪运动学院初具规模。建成具有龙江特色的冰雪产业体系和产业链条,冰雪产业总产值突破3600亿元。到2030年,冰雪经济主要产业链条实现高水平融合发展,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北方冰雪经济引领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冰雪体育示范区赛事、人才、产业、文化、合作五个中心建设基本完成。冰雪运动学院培养人才数量、质量显著提升。冰雪消费成为扩大内需重要增长点,冰雪产业总产值突破4500亿元。二、核心项目引领冰雪经济发展(一)全面落实重大任务1.高水平筹办第九届亚冬会。落实“简约、安全、精彩”办赛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办赛任务,举全省之力办出一届展现亚洲风采、中国气派、龙江特色、冰城魅力的冰雪体育盛会,提升我省冰雪运动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2.高标准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冰雪体育示范区。按照哈尔滨核心区“一主”和齐齐哈尔、伊春、七台河、黑河辅助区“多辅”规划布局,加快推动五个中心建设。推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冰雪体育示范区总部基地和冰上、雪上赛事中心建设,每年举办不少于3项中国—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和国际冰雪交流体育赛事。积极承办上合组织国家体育部门官员、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培训等援外项目,与上合组织国家运动队开展互访交流。举办上合组织国家青少年冰雪研学、文化艺术季等人文交流活动。与上合组织睦邻友好委员会等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主办或承办国际冰雪体育、冰雪文化等高层次合作交流活动。巩固和发展上合组织国家现有友好城市关系。及时跟踪掌握上合组织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产业动向、项目信息,推动合作向商贸、科技等领域拓展。3.高标准建设冰雪运动学院。加快推进冰雪运动学院四个体系、四个基地、四个平台建设,完善冰雪体育培训体系、冰雪运动标准体系、培训课程和教材体系、职业技能赛事和特色赛事体系,建设冰雪体育社会化培训示范基地、冬季项目训练基地、冰雪体育文化研究推广基地、国际合作交流基地,建立竞技冰雪体育项目科技保障平台、冰雪器材装备研发和技术创新平台、多元化青少年冰雪运动推广平台、冰雪运动发展智库与人才数据平台,培育高层次冰雪人才,服务冰雪产业发展。4.打造亚布力国家级冰雪运动示范区和冰雪旅游度假胜地。积极承办高水平冰雪赛事活动,高标准打造国际冰雪运动赛事基地、训练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打造国家体育休闲示范区。完善亚布力度假区空间规划布局,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更新改造。全面实行“三山联网”,丰富游客体验,打造集滑雪、休闲、娱乐、康养、餐饮、住宿、会议、购物等功能完备的国家级冰雪旅游度假胜地。三、持续推动冰雪运动发展(二)广泛开展群众性冰雪运动5.发展群众冰雪项目。持续办好“百万青少年上冰雪”、“赏冰乐雪”、“大众冰雪季”等品牌活动,推出冰雪马拉松、冰上龙舟、越野滑雪、冰雪亲子运动会等大众冰雪休闲娱乐产品,每年举办群众性冰雪赛事不少于300场(次)。6.培育“一市一品”冰雪群众赛事。培育齐齐哈尔冰球、七台河短道速滑、伊春冰壶、鹤岗高山滑雪、鸡西越野滑雪等“一市一品”的群众性冰雪赛事活动,营造浓厚玩冰乐雪氛围,巩固和扩大“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成果。(三)推动青少年冰雪运动发展7.持续深化体教融合。制定实施《推广“七台河模式”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建立体教融合发展评估体系、育才选才荐才体系,推动各市县至少创建1-2个省级体教融合改革示范点单位,做大后备人才蓄水池。8.推动冰雪运动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加快推进省部共建冰雪体育教育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将冰雪运动纳入体育与健康课程专项运动项目,建立大中小学校冰雪体育课程衔接体系。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中小学与体校、滑雪场、滑冰场等合作开展冰雪运动教育。在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全面普及滑冰、滑雪项目,力争每名学生熟练掌握1-2项冰雪运动技能。鼓励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计划向冰雪运动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设立冰雪运动高水平运动队或设置冰雪运动类专业。构建冰雪竞技人才中职教育和本科教育贯通培养体系,开展运动训练专业(冰雪项目)“3+4”中职本科贯通培养。支持普通高等院校组队参加全国冬季运动会。9.加强青少年冰雪运动要素保障。加大笼式体育场等适合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场地建设力度,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冰雪运动场地、场馆、设施。开展“运动队开放日”等活动,定期将冰雪项目运动队场馆资源、训练资源有序向青少年开放。落实《黑龙江省大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鼓励优秀退役运动员进校园担任冰雪运动教师和教练员。支持各级体育社会组织开展面向青少年的校外体育基础培训。10.丰富青少年冰雪赛事项目。各级体育和教育部门联合制定青少年冰雪赛事计划,丰富全省运动会学生组冰雪比赛项目。举办省、市、县三级青少年冰雪运动会,完善省、市、县、校四级体育竞赛制度和选拔性竞赛制度。(四)提升冰雪运动竞技水平11.做好重大赛事备战工作。锚定亚冬会、冬奥会实现参赛人数和竞技成绩保持全国前列目标,制定备战工作方案。采取“省队市办”、“一市一品”模式,在短道速滑、速度滑冰、高山滑雪、越野滑雪等重点项目成立省级青年队。组建集技术、训练、体能、营养、医疗、康复、科研、心理等于一体的高水平复合型保障团队,建设冰雪项目数字化体能训练中心,提升科学训练水平。落实《黑龙江省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激励政策措施》,全力支持运动员全身心备战训练。12.加强高水平冰雪训练基地建设。推动省冰上训练中心、省亚布力体育训练基地建成国家高水平冰雪训练基地。争取在我省建设“国家奥运梯队建设重点城市”。加强48个“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鼓励家庭、学校、俱乐部等社会力量联合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支持运动队有针对性地开展外训外赛、聘请外籍冰雪人才来我省执教。(五)发展冰雪项目竞赛表演产业13.积极申办举办国际冰雪赛事。支持办好上合组织冰球和雪地自行车、雪地足球等国际冰雪赛事。积极申办观赏性强、参与人数多、有吸引力的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鼓励通过冠名、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赛事资源。14.支持发展冰雪旅游演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引进和投资各类冰雪旅游演艺项目,开展黑龙江省“燃情冰雪”旅游演艺季,发展冰雪大世界实景演出秀、牡丹江“渤海雪国”、伊春森林冰雪穿越等场景体验项目。15.持续开展“跟着赛事游龙江”活动。定期发布赛事目录,打造“逐梦亚冬”体育旅游线路,串联赛事场地场馆和周边景点,推动冰雪赛事进景区、进街区、进商圈。四、完善冰雪经济产业链条(六)促进冰雪经济区域协调发展16.建设北方冰雪经济引领区。构建“两区三带九基地”发展布局,即建设哈尔滨冰上产业核心区、泛亚布力滑雪大区,建设哈大齐冰上产业带、哈亚牡滑雪产业带、大小兴安岭及边境地区国际冰雪合作产业带,打造七台河冠军摇篮、齐齐哈尔冰球之都、大庆雪地温泉、牡丹江林海雪原、伊春白色森林基地、黑河寒地试车、漠河神州北极、抚远华夏东极、同江赫哲冬捕。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开展冰雪经济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工作。(七)传承发展冰雪文化17.丰富冰雪文化产品供给。融合发展冰雪文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工业文化,开发具有龙江地域特点和民俗特色的冰雪文化产品。推动哈尔滨冰雪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依托红色文化资源,传承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大庆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开发冰雪文旅线路。建设冰雪艺术街区,培育冰雪影视和冰雪动漫等新兴文化产业,打造国际冰雪影视拍摄基地和冰雪动漫、网游研发消费体验基地。支持非遗传承人创作冰雪主题作品,提炼冰雪文化元素,设计丰富多样的服装服饰、工艺美术、珠宝首饰等冰雪时尚产品。组织开展“奥运冠军家乡行”、“百位家乡名人助力亚冬会”等活动,在亚冬会运动员村开展“情韵冰城”非遗互动体验展,广泛宣传中华体育精神。(八)推进冰雪装备器材等产业高质量发展18.加大冰雪装备器材研发力度。积极争取国家重大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组织高校、院所、企业联合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复合材料等先进技术在冰雪竞技、训练、康复等领域应用,推动冰雪机器人、无碳排放制冷、造雪机、滑雪场索道等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突破高性能滑雪器材等冰雪装备“卡脖子”技术。鼓励建设冰雪装备器材检验检测中心和认证机构。19.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专项科研课题,加强冰雪装备材料技术研究,联合冰雪装备企业开展冰雪装备器材研发创新和设计,重点研发滑雪场提升设备、冰雪器材装备制造、智能穿戴装备、智能滑雪平台。推动我省冰刀、雪板等优质产品进入优秀国产冰雪装备器材产品目录。20.建设冰雪产业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市(地)谋划建设冰雪运动装备器材特色产业园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上合组织冰雪体育示范区数字科技产业园、香坊数字冰雪综合体以及齐齐哈尔、七台河冰雪装备产业园。支持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发展冰雪服装、冰雪护具和冰雪创意等产业。支持黑河、漠河加强汽车、飞机、高端装备等领域耐寒测试能力建设,发展壮大寒地测试产业。鼓励大兴安岭培育引进寒地中药材企业,建设规模化生产基地。引导和鼓励国外知名企业在冰雪装备器材领域与我省开展投资合作。(九)优化发展冰雪旅游21.持续实施“百日行动”。聚焦“吃住行游购娱”和“宠客”服务、公共设施、监管护游、全球推广实施“十大提升行动”。着力提升市场化运营、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慧化赋能水平,推动旅游产品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发展。22.丰富冰雪旅游产品供给。推动传统冰雪旅游产品提档升级,创新冰雕、雪雕、冰灯等冰雪艺术品设计制作,举办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哈尔滨采冰节、“冷水鱼·冬捕季”等节庆活动。改造升级五大连池、镜泊湖、兴凯湖、扎龙等新兴冰雪旅游景区,加快推进哈尔滨平山、哈尔滨帽儿山、齐齐哈尔碾子山、大庆银湖山、牡丹江横道河子、铁力日月峡、绥化兰西等大众滑雪场雪道及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冰雪主题的乡村旅游重点村镇。23.提升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建设哈尔滨国际旅游集散中心。加快完善“哈亚雪”、“哈伊漠”等重点线路及景区沿线加油站、充电设施、停车区等配套设施。加强旅游等级民宿和厕所规范化管理。开展冰雪大世界、中国雪乡、漠河北极村等旅游景区创建和质量提升行动,完善旅游标识标牌,提升景观质量和服务功能。加密通往旅游景点公交线路和班次,合理增加景点区间和景区内部接驳车辆供给。24.优化消费场所布局。推动“黑土优品”、“九珍十八品”进入景区,打造盲盒冰箱贴等“龙江伴手礼”,开发“滨滨”、“妮妮”亚冬数字文创赋能产品。推广“一键玩龙江”,开发“数字人导游”、“畅游哈尔滨”等智慧旅游服务产品,完善旅游信息共享体系。25.持续加大冰雪旅游推广。充分发挥与广东省对口合作机制作用,积极吸引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游客前往黑龙江赏冰乐雪。用好主流媒体和新媒体、自媒体的宣传推介作用,打造营销爆点,拓宽冰雪旅游海内外推广营销渠道,加大入境游客招徕力度,持续扩大国内重点客源市场。五、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十)加强冰雪场地设施建设26.丰富冰雪运动场地供给。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等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冰雪场地、文旅设施建设。加大对冰雪景区、滑雪场、寒地试(赛)车基地(园区)改造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利用公园、步道、广场等公共用地,改造旧厂房、老旧商业设施等,建设冰雪运动场所和研学基地,新建城市越野滑雪道、可拆装移动滑冰场等公共冰雪运动场地设施3000处以上。鼓励公共冰雪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动亚冬会场馆赛后高效利用。27.推动大规模冰雪设备更新。落实支持冰雪设备更新改造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冰雪运动、冰雪旅游设施设备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范围,提升冰雪设备硬件条件。新建政府投资的冰雪场馆全面执行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发展绿色节能场馆。(十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28.完善冰雪运动场所交通基础设施。加快旅游交通“快进慢游”体系建设,加密主要客源地来哈航线,逐步增开省内串飞航线。加快国道G331沿边开发开放旅游大通道改扩建项目、哈尔滨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实施佳木斯、齐齐哈尔等机场扩建,推动牡丹江至敦化高铁、亚布力机场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建设哈尔滨至伊春高铁,推进佳木斯至同江、富裕至加格达奇、哈尔滨至北安等通达重点冰雪旅游城市铁路提速。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增开牡丹江、亚布力、漠河等重要节点旅游专列,推进“林都号”、“伊春号”品质旅游专列扩容省内线路和班次。29.优化冰雪运动交通服务。推动出入境乘车证件应用便利化,支持将哈尔滨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优化调整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改造升级铁路售票终端、自动检票闸机。为冰雪运动爱好者提供冰雪装备高铁便利化运载服务。六、培育壮大冰雪经济经营主体(十二)打造一批冰雪领域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30.打造一批冰雪领域龙头企业。鼓励冰雪经济相关企业强化特色经营、产品与服务,整合国内外优质资源,布局全球发展,打造一批冰雪龙头企业和高水平冰雪综合运营服务商。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示范区(基地)、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加大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冰雪企业“升规入统”。发挥全省冰雪领域知名品牌引领作用,带动更多冰雪企业加强品牌建设。鼓励省内冰雪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等活动,拓展品牌营销渠道,营造品牌消费良好氛围。(十三)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31.培育冰雪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政策性资金引导作用,引导冰雪文化、冰雪旅游、冰雪运动、冰雪装备器材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支持冰雪装备企业聚焦优势领域深耕细作,针对细分市场或专门客户群体,开发专项技术、独特工艺,提供特色服务。发挥全省文旅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招商平台作用,引进一批冰雪旅游科技创新项目。(十四)积极培育冰雪体育组织32.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省滑冰、滑雪、冰球、冰壶等冰雪运动单项协会发展,丰富冰雪运动服务供给。引导社会力量规范组建冰雪运动俱乐部、冰雪运动培训机构。七、促进和扩大冰雪消费(十五)丰富冰雪消费产品33.创新冰雪消费模式和场景。组织开展冰雪消费季商旅融合促消费活动,推动冰雪与民俗、美食、温泉等元素融合,推广冰葡萄酒、冷水鱼、冻菇等特色农副产品。引导各景区推出组合形式丰富、内容可选的联票、季卡、滑雪住宿套餐等。在重点冰雪运动消费场所开展发放消费券等活动,鼓励开展支付满减等活动,鼓励各地推出便捷出行、酒店入住优惠、景区门票减免等联动消费措施。开发冰雪运动品牌商业化价值,将赛事流量转为经济增量,推动冰雪运动消费升级。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设立冰雪日和专门假期等促消费举措。(十六)优化冰雪消费环境34.完善景区暖心服务。优化完善景区外籍人员语言、预约购票、结算支付、网络通信等便利服务,加强景区多语种标识、接待导览设施及咨询服务,提升游客便利化水平。重点景区设立避寒保暖场所、遮风棚。鼓励景区、商场、饭店、酒吧等场所设置大屏,满足游客亚冬会观赛需求。35.深入实施“十大监管护游行动”。持续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黑旅行社”、“黑导游”、“黑车”、“黑景点”、“黑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用好“先行赔付”制度,及时回应和解决游客诉求。36.推行“十大涉旅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支持行业协会持续发布冰雪旅游指导价格,曝光投诉排名靠前旅行社名单,强化行业自律和企业互律。对涉旅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旅市场新型监管机制。37.完善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制定旅游景区假日高峰期防拥堵工作方案,指导景区提升应对高峰期的服务管理水平。提前预判热点景区风险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市场主体和个人购买责任险及运动伤害、旅行救援类保险,全面提高冰雪旅游保险服务能力。探索发展低空飞行。(十七)健全冰雪标准体系38.完善冰雪标准化体系。推进由我省制定的11项冰雪运动领域国家标准加快实施,积极研制一批冰雪运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冰雪标准化建设,争取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冰雪运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落户龙江。持续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八、强化冰雪经济要素保障(十八)加强冰雪人才队伍建设39.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冰雪运动训练、冰雪设施运维与管理等冰雪相关专业。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打造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开设公益性冰雪体育精品课程。加强冰雪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办好国家冰雪人才培训基地滑雪指导员(教练员)培训班。引导支持符合从业条件的冰雪项目退役运动员、专业教练员从事冰雪运动教育培训等工作。支持引进冰雪项目国际教练、经营管理人员,为入境办理签证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40.加大对冰雪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围绕冰雪企业融资金融特点,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为冰雪产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41.鼓励冰雪企业多渠道资本市场融资。实施“紫丁香”计划,支持具备条件的冰雪产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冰雪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提高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鼓励冰雪企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票据、理财融资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二十)强化冰雪经济用地保障42.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加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后实施管理,着力满足冰雪经济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空间布局。指导各地加快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将冰雪经济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管理。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中加强冰雪经济项目用地保障,优先用于安排冰雪经济项目建设。 43.创新用地配置方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保障乡村冰雪经济项目建设。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鼓励地方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通过规划引领、土地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政策措施,在城中村、老旧厂区及城乡融合发展等区域,推动盘活存量土地支持冰雪场地设施建设。44.保障林地使用指标。支持地方在坚持集约用地、节约用水用能、严格保护天然林地的前提下建设冰雪经济项目。为冰雪项目拟使用地方林地优先预留指标,设立绿色通道,给予必要的供给倾斜。45.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为冰雪项目拟使用林地的保护等级、地类、森林类别、自然保护地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国家林地分级保护和使用林地管理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选址给出优化建议。为冰雪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解读服务,帮助项目建设单位提前了解林地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所需材料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助力高效完成使用林地的申报工作。九、深化冰雪经济交流合作(二十一)构建区域冰雪经济合作平台46.加强冰雪经济交流合作。鼓励冰雪企业参加进博会、服贸会等展会。鼓励黑河、伊春等边境地区开展跨境冰雪赛事、冰雪旅游等民间友好交流,拉紧冰雪人文交流纽带。举办中国北方冰雪旅游海外推广季专场推介会。加强与辽宁、吉林、内蒙古合作,共同策划推广冰雪旅游精品线路。十、加强服务保障47.完善统计机制。修订完善《黑龙江省冰雪经济统计监测方案》,围绕冰雪运动、冰雪文化、冰雪装备、冰雪旅游等,开展季度统计监测和数据统计分析。加强对从事冰雪经济活动的核心企业单位的统计监测,分析冰雪产业发展状况。48.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对冰雪活动场所、冰雪赛事活动、冰雪装备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督促场所经营单位、赛事活动举办方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标准化管理,强化冰雪场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冰雪领域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强化训练演练、医疗救治,加强对冰雪运动参与者的安全教育,确保冰雪经济安全发展。对综合性冰雪赛事活动科学开展风险评估,合理测算所需安保力量,核定赛场安全容量。49.完善政策保障。研究制定建设冰雪旅游度假胜地和冰雪经济高地的规划措施。用好用足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对照具体任务举措深入研究、充分挖掘、细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动政策更好发挥实效,激发冰雪经济发展活力。50.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发展冰雪经济、促进冰雪消费的重要意义,按照“四个体系”闭环工作落实机制,将“严真细实快”的工作要求贯穿工作始终,抓好工作落实,持续推动冰雪运动带动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于开展哈尔滨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612 号关于开展哈尔滨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 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卫健局、市直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护人员执 业信用管理工作,逐步构建医疗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 社会监督的卫生监督执法新格局,构筑起诚实守信的医疗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部署,有序开展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信息渠道宽适用范围广,其 工作实现将有利于进一步筑牢医疗卫生服务信用建设的根基,加 强医疗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各医疗机构应贯彻落实《哈尔滨市 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成立以 医疗机构 “一把手”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单位医疗从 业人员执业信用档案的备案工作,不断提升医疗从业人员执业信 用水平,持续优化我市医疗营商环境。二、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统筹,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探索医疗 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应用场景,完善细化工作方案,根据 采集并认定的执业信用信息和调研文件划分信用等级,用于用人 单位在招聘录用、评价考核、评优评先时的参考条件,切实地保 障医疗从业人员的执业信用水平。三、注重效率,开展考评各医疗机构医疗从业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优化 营商环境考评范围,考评办法坚持以各单位实际开展医疗人员执 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数量、 比例、高质量反馈等为依据,结合考评 规则,制定细化考核方案。附件:《哈尔滨市医护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1月12 日
《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证明多、耗时长等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依据《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工作部署,我省决定探索实施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形成《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自主打印,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便利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除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无需额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 (一)适用范围 1.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经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不包含涉密类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2.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证明自身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3.经营主体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时,经系统核查发现有失信记录的,系统及时提示相关失信信息记录的时间、内容,不予出具《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 (二)应用领域 在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进出口、水利、农业农村、畜牧、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煤炭和矿山安全、林业草原湿地、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金融管理、知识产权、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税务、档案、气象、烟草专卖、地震、通信管理、测绘、铁路、海事、网络安全等50个领域。 (三)应用场景 1.融资上市类。经营主体申请国(境)内外上市、挂牌、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等,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2.政府投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3.三方服务类。经营主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尽职调查、开展商业合作时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4.行政执法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并可将该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情况作为首违免罚和自由裁量的参考。 5.政策申请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受理经营主体申请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项目申报等惠企政策资质审核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6.评优评先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对经营主体开展评优评先、评比表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7.金融服务类。金融机构在对经营主体信贷审核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掌握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8.公证服务类。公证机构在经营主体申办公证事项(事务)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掌握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9.其他类。其他可以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且不危害国家安全、不侵犯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形。 二、工作安排 (一)归集完善信用信息。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全省信用信息全量归集。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来源单位应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前期归集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完整地补充完善本地区、本领域2021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本领域拟将其他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的公共信用信息,于2024年10月底前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持续做好数据更新工作。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数据常态化归集共享机制,相关单位按照无违法违规证明数据需求,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报送并更新业务数据,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准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使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 (三)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标准。依据国家公共信用报告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报告展示的具体事项、出具时间、真伪验证等重要内容。根据经营主体和各级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动态更新,完善内容,探索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定制化服务。 (四)扩展“信用中国(黑龙江)”服务功能。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开设“信用代证”栏目,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下载和网站、扫描二维码等多种方式的真伪验证服务。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持续做好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预计2024年12月底前,“信用代证”栏目建成并正式提供服务。 (五)扩展政务服务网和黑龙江“全省事”APP服务功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同步提供查询下载服务,通过黑龙江“全省事”APP实现报告申请、系统登录、业务办理、报告生成等全流程移动端操作。探索将“信用代证”纳入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 (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全面加强平台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代证”改革是减轻经营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强化工作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顺利进行。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有关工作流程,对于已经列入本方案的应用场景,应当充分根据经营主体意愿,推荐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相关证明,便利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率先探索改革,进一步拓展“信用代证”应用领域和场景。 (二)强化报告核验。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信用服务窗口或自助信用核查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查询、打印服务。各地各部门在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时,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提供的真伪验证二维码验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经验证发现经营主体故意造假、篡改报告内容的,不再适用“信用代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强化推进落实。各地各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营主体在本方案已经明确的应用场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对各级政府部门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和线索,经营主体可以向12345热线或营商环境部门反映,经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移交有权机关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等及时归集共享。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1.“信用代证”应用领域和场景责任清单 2.“信用代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责任清单
一图读懂!《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基本要求》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基本要求》(GB/T 44193—2024)国家标准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作为国家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的具体举措,为助力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提供技术支撑。该标准规定了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的框架,明确了事项管理、服务优化、服务渠道、服务流程、公共支撑、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用于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的开展。标准的实施应用将更好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联通、融合共通,助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政务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该标准有哪些要点?如何进一步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一图读懂↓↓↓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信用修复“云预警”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营商环境局:现将《哈尔滨市企业信用“云预警”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2024年10月10日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修复“云预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更好释放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部署要求,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坚持从企业需求出发,强化数据归集,实施风险提示,主动帮助修复,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重塑企信用形象,激发企业活力,营造诚实守信良好环境。二、重点工作(一)建立企业失信信息数据库。加强企业失信信息归集共享,全面归集企业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点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统计严重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他失信信息(包括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等3大类11项企业失信信息,实行动态更新,确保数据企业失信信息归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牵头部门: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等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营商环境局〕(二)建立企业信用修复“云预警”机制。推进“e冰城”APP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共享企业失信信息。企业登录“e”冰城APP即获自身失信信息、失信公示期截至日、信用修复流程,实现企业失信信息“公示即提醒”、“到期即修复”。〔牵头部门: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营商环境局〕(三)建立企业信用修复“云指导”、“云办理”机制。依托“e冰城”APP开通信用修复“语音导办”、“视频导办”办理系统,秉承“你有问,我来答”、“材料校验我帮你”的服务原则,以标准化政务服务为基础,向申请信用修复企业提供全程指导,着力解决企业多头咨询、多次补正等问题,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效率。〔牵头部门: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营商环境局〕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市营商环境局统筹推进信用修复“云预警”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确定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二)强化务系统支撑。以信用修复“一件事”为引领,加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e冰城”APP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接口调用,实现信用修复“一网办理、一次办成”,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信用修复政策宣传解读,提升企业信用意识,营造浓厚工作推进氛围,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