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和《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中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地)营商环境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决策部署,依据《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会同中省直各相关单位,编制了《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和《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5年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2年版)>和<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黑营商规〔2022〕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黑营商规〔2024〕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2025年7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技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版权局 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
国知发服字〔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教育、科技、市场监管、版权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时响应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期盼,持续降低制度**易成本,进一步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制度创新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坚持线上线下协同发力,对标国际先进实践经验,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主线,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建设,聚焦创新发展需要和经营主体关切,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对内激励创新、对外促进开放的制度作用,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创造内生动力和活力。 到2027年,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知识产权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持续增强,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机制,助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一)健全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的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强化职务发明规范管理,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健全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对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有关条款制定的指导,引导各方合理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中国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进专利代理委托监管,将省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市(直辖市市辖区)级执行,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深入开展专利、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及时公开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结果,为企业和群众选择代理机构提供指引。加强对版权代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依法依规加强对违法违规知识产权代理行为的行政执法、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相关自律规则,严格约束低价恶性竞争、不当承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良好行业生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持续发布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和版权登记数据,引导专利权人科学、公允、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指导金融机构提高自主评估能力。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高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和处置便利性,促进知识产权规范交易。(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移送、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等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联动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以及央地协作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归集公示。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加强专利审查与标准制定工作联动,制定推广标准涉及专利政策指引,引导创新主体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技术标准。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促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许可使用,防范企业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建立标准必要专利专题数据库,畅通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获取渠道。(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更好支持全面创新 (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快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论证,强化商标使用义务,进一步加强对恶意抢注等行为的规制。加快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指导加强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进前沿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研究,做好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开源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信息技术开源知识产权合规标准、开源社区代码贡献规则标准,提高开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专利商标多元化审查模式。综合运用优先审查等多种审查模式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和地方重点产业需求,进一步拓展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领域,更好满足创新主体专利快速确权预审需求。优化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模式,允许图形商标快速审查,完善在商标驳回复审和异议申请等环节实施优先审查裁定,更好支持当事人快速维护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商标审查协作评价机制,持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九)完善专利商标审查规则。发布《专利申请指引》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典型案例,引导提升专利质量。深化以整治非正常专利申请为核心的代理质量监测和触发式监管机制,实现精准打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企业字号、简称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机制,加大规制力度。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专利、商标信息与经营主体信息的共享应用,深化商标审查与经营主体登记在业务领域的协同,探索建立权利主体消亡的注册商标标注及处置机制,及时释放商标注册资源,助力解决商标注册难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著作权登记体制机制。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体系,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及转让合同备案等工作。细化著作权登记标准,研究建设著作权数据服务信息化平台,提升著作权登记数字化水平,逐步实现著作权登记在线办理,健全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等制度,推动实现著作权登记、查询、监测、维权一体化,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国家版权局负责)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化水平,有力促进对外开放 (十一)深化公共服务领域国际交流。持续加强与各国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合作,深化审查信息共享。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信息、数据资源项目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国际交流。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深化地理标志国际合作,鼓励开展地理标志相关标准外文版研究,提升我国地理标志品牌的国际影响力。指导和支持中国企业提升商标品牌的附加值和竞争力,提高商标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塑造中国商标品牌良好形象。持续加强与各国版权部门合作,提升版权影响力和话语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鼓励各地方在贸易往来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布局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站。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分行业整理形成重点出口企业名录,加大维权援助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出更多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推动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助力企业降低维权成本。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建设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据库,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为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信息支持。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便利化,提升利企便民效能 (十三)推进办事流程优化和模式创新。持续压减专利、商标变更办理周期,一般情况下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商标转让、变更应分别在40日、20日内完成首次审查。在专利费用减缴环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办理,完善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依托区域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平台的资源集聚优势,推动企业登记事项变更与商标变更“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探索知识产权业务与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其他部门业务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一类事一站办”服务。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热线,持续提升热线接通率和应答人员能力水平,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更好发挥服务热线直接面向企业群众的窗口作用,及时了解问题建议,响应企业群众诉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公共服务数字赋能。依托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及著作权相关信息平台,构建权利人专属服务空间,便利权利人一键查询名下全部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及时推送提醒缴费期限、办事进度等信息。探索应用自然语言大模型等技术,提升线上智能客服的意图识别和精准回答能力,优化智能问答、智能搜索、智能导办等服务,更好引导企业群众高效便利办事。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数字化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深化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便民利企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服务效能,加强对战略科技力量和重点产业的服务支撑。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在重点产业园区和科技园区设立服务站,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点园区全覆盖。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推动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业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强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开展商标信息分析利用,引导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加大对区域品牌建设及企业品牌发展的服务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开展服务评估评价。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估,上线知识产权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服务评价机制。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优化知识产权有关评价指标设计,不得直接将知识产权登记授权、转移交易等数量指标纳入评价指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健全工作机制,深化数据共享,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和经验总结,围绕知识产权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成效,及时梳理总结、宣传推介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各地区要抓好工作落实,同时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积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更多突破性进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科技部 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版权局中国科学院 2025年3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精神,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劳动用工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失信名单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61号)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信用修复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同时,综合分析欠薪问题产生原因,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的教育、规范、震慑作用,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及时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健全失信名单共享机制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列入部门)应于列入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数据标准(见附件1)将失信名单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部门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开展信用修复,并配合做好“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的“一网通办”。当事人被移出失信名单的,列入部门应于移出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移出信息按照数据标准(见附件2)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条件的地区,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地区失信名单及时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做好当事人被移出失信名单的信息共享工作。 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汇总失信名单后,于每月5日前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相关信息,并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各级信用牵头部门应在收到失信名单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名单共享至相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当事人,依法依规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在失信名单管理和共享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要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三、切实加强督促指导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做好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失信名单共享报送机制,于2025年2月14日前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推送和共享失信名单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失信名单管理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相关部门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联合对各地失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以及信息的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等开展质效评估。 附件:1.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数据归集标准.pdf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数据移出标准.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5年1月24日
生态环境部:强化环评打假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王志华20日表示,对环评市场出现的弄虚作假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惩重罚、综合施策,推动环评打假进入遏增量、清存量阶段。 在生态环境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王志华介绍,自2022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将环评造假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已查处环评领域违法单位150多家。生态环境部门累计将550多家环评单位和540多名编制人员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失信“黑名单”,依法限制或禁止从业。 他介绍,在推动环评造假入刑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环评造假纳入刑法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环评造假的定罪量刑标准。“山东锦华案、江西展航案相继宣判,12名环评相关人员依法获刑,一些存量案件正在加快查办,对违法从业的单位和人员形成了强大震慑。”他说。 在强化常态化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落实从业异常预警机制,对编制环评文件数量畸高、高频变动从业信息的400多名环评工程师,组织靶向复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同时,生态环境部组织各地定期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并升级环评文件智能复核系统,对全国新审批的环评文件实施智能监管。 “环评既是管理,也是服务。”王志华说,面对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强重大项目环评保障,动态更新国家、地方、外资层面重大项目“三本台账”,采取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定期调度、加强指导等措施,全力做好环评保障工作。 2024年,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审批引大济岷引水工程、长赣高铁、虎林到长春天然气管道、榆林煤化工项目等重大项目环评文件54个,涉及总投资9800多亿元;同时指导全国共完成环评审批12.95万个,涉及总投资21.9万亿元,有力支持“两新”“两重”政策落地。
财政部:公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提出要惩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严格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按照《办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据此,《办法》依法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并详细规定了移出的程序。
人社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日前,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首部系统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专门规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行政许可和备案方面,明确了相关条件、程序、材料、时限等规定,进一步简化材料和优化流程,提升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 在服务规范方面,针对招聘信息审查、个人信息保护、明示服务信息、开展公平竞争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统一规定了服务原则、事项、标准。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年度报告、日常检查、诚信建设、社会监督等规定,尤其对创新监管方式、确定管辖权、撤销注销许可、加强部门协同等方面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综合管理制度体系。 其中,《规定》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诚信典型树立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根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管风险分析研判、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新型监管机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应当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人力资源市场已成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的主渠道。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6.3万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2.1万个。公布实施《规定》,是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贯彻规范发展基本理念、优化人力资源市场营商环境、保障劳动者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好发挥服务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发展作用。
民政部:探索建立婚姻领域个人信用制度
在民政部日前举行的扩大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表示,针对重婚、骗婚等行为,民政部门将探索建立婚姻领域个人信用制度,婚姻当事人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承诺不实将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 “重婚、骗婚等行为既涉及个人诚信缺失,也涉嫌违法犯罪,不但损害了婚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诚信价值,也干扰了政府正常的管理秩序。”王金华介绍,民政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减少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 一是提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联网的稳定性和信息的完备性,强化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功能,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验。二是要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配置智能化个人信息比对设备,提高婚姻当事人个人信息比对的准确性。三是探索建立婚姻领域个人信用制度,婚姻当事人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承诺不实将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四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甄别能力。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民政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1部门: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 扫清“黑机构”“黑医生”“黑药械”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要求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持对行业乱象高压严打态势,扫清“黑机构”“黑医生”“黑药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相关背景时指出,医疗美容兼具医疗属性和消费属性,直接关系民众生命健康安全,医疗美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规范高效的行业监管。近年来,中国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但非法行医、假货频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也逐步暴露,严重危害民众生命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障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医疗美容诊疗秩序和市场秩序,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该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持对行业乱象高压严打态势,就是要扫清“黑机构”“黑医生”“黑药械”,以监管手段防止医疗美容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依法合规医疗美容机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具体政策设计上,《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把好行业准入关口、做好合规机构和人员公开公示;生活美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指导,倡导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警示语。这些规定都将为合规医疗美容机构依法经营提供便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