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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雁:成绩单亮眼 改革方向明晰——《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6)》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5月8日发布《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6)》(以下简称《报告》)。这是我国第二次发布相关报告,这份国家年度营商环境的“成绩单”,全是企业能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实在变化。那么,与去年相比,究竟有哪些亮眼成绩?未来,还将有哪些新的改革方向?中国之声记者:这份《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6)》有个很鲜明的特点——它完全是按照一家企业从“生”到“退”的全生命周期来写的:从进入市场、获得要素保障,到日常经营、解决纠纷,最后到注销退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改革闭环。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主任吴小雁概括了报告背后的逻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吴小雁:报告立足“十四五”收官、“十五五”谋划的关键节点,把2025年以及过去五年的改革实效贯通式地呈现出来,全景展现营商环境建设的扎实进展。 中国之声记者:那么,这份“成绩单”上,哪些数字最亮眼?吴小雁点出了几个关键领域:市场更开放、融资更便捷、执法更暖心、退出更顺畅。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吴小雁:全国累计梳理排查文件3.8万余件,修订或废止文件2300余件;2025年新设外资企业70392家,同比增长19.1%,开放力度实打实。普惠小微贷款余额达37万亿;全国融资信用平台累计放贷41.2万亿,信用贷占10.3万亿,中小微企业借钱更容易、成本更低。涉企行政检查减少了33%,但合规指引变多了。普通注销从100天缩到60天,简易注销占比达65%,企业退出不折腾、不卡壳。 中国之声记者:说到融资便捷,报告里还藏着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甘肃平凉的红牛养殖户,过去因为没有抵押物贷不到款。现在,当地给红牛戴上电子耳标、装上摄像头,给每头牛建起“数字档案”。吴小雁特别提到了这个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吴小雁:给活牛建数字档案,变成可抵押的“数字资产”,让活牛变“活钱”。这一招,去年就为当地红牛产业链放贷16.55亿元。 中国之声记者:科技金融的创新,实实在在地让农民和中小微企业借到了钱。那对于普通企业来说,哪些数据是能直接感受到的?吴小雁总结了三个词:省时、省钱、省心。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吴小雁:一是省时。企业开办最快4天,跨省迁移只跑1次、材料精简75%,建设项目开工集成办理率近50%,直接减少企业跑动100多万次。二是省钱。 “三零三省”用电服务2025年为企业节省700多亿,信用贷款扩容降低融资成本,涉企收费清单外零收费,电子保函让投标成本直降40%。三是省心。例如,“信用代证”替代一摞证明。截至2025年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开通“信用代证”服务,累计为企业和自然人出具专项信用报告超120万份、替代证明数量超4400万个。 中国之声记者: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家最看重的是法治环境。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赵鹏认为,过去一年,我国在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同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也在不断健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赵鹏:针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比如说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等,是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专项集中纠治。同时,我们开展了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检查总量在下降,但是发现问题的比例在上升。这意味着我们检查精准化程度是比较强的。诉调对接的机制是在不断完善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的诉调对接机制,合作单位自行调解的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地提升。我们颁布了商事调解条例,推动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这种商事调解制度,为经营主体提供一些独立、保密、高效、灵活的商事纠纷的调解书。 中国之声记者:“成绩单”亮出来了,未来的“改革路线图”也明确了。吴小雁表示,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接下来,国家将从四个方向持续发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吴小雁:接下来要推进的政策抓手:持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完善涉企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涉企执法,强化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用好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用法治给企业稳预期、护公平、增底气。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放宽外资准入。持续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政务服务”落地,真正做到“有需必应,无事不扰”。从市场准入到融资贷款,从行政执法到纠纷化解,《报告》传递出的信号很明确:让各类企业不管规模大小、身处何地,都能平等准入、公平竞争。正如专家所说,这份报告就是给所有企业吃下的“定心丸”,让各类经营主体都能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发展。
评价体系的专家解读 | 以统一规范信用评价赋能高质量发展——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实施方案》
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更好发挥信用制度基础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抓手。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实施方案》通过系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以12条务实举措纠治重复评价、标准割裂、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信用动能。一、《实施方案》是夯实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关键举措《实施方案》的制定出台,恰逢“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的关键节点,是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双重作用,既为政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实现分类施策;也为市场交易决策提供风险识别,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施方案》指出,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化信用信息双向融合,助力评价结果权威性与精准度双重提升,从而推动政府更有为、市场更有效。(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是破除市场分割、畅通要素流动。《实施方案》瞄准各部门各地方开展公共信用评价规则不一致、结果不互认这一痛点,通过划清国家、地方、行业评价权责,杜绝重复评价,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从制度层面破除市场壁垒。这既是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国内统一市场的有力支撑。(三)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有效抓手。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是降低经营主体面临的制度**易成本。《实施方案》明确鼓励有关部门、平台企业等方面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这意味着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将在融资服务、招投标、行政审批等环节享受更多信用红利,大幅降低制度**易成本,营造“信用有价、守信受益”的浓厚氛围,以信用环境优化带动营商环境持续向好。二、《实施方案》让信用评价既有“法度”更有“温度”《实施方案》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从权责边界、评价规则、运行流程三个维度统筹发力、一体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即通过厘清权责根治多头评价乱象,统一标准夯实公平竞争基础,规范流程筑牢权益保障底线,彰显了以信用赋能发展、以制度传递善意的治理温度。(一)厘清权责边界,根治多头评价。针对当前公共信用评价过程中,国家、地方、行业权责不清、重复评价的问题,《实施方案》理顺了公共信用评价各方权责边界,构建了“国家统筹、行业负责、地方落实”的评价工作格局。一是明确评价构成,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作为公共信用评价的两大核心组成部分,界定了二者的内涵和边界。二是压实国家层面统筹责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各地各有关部门,实现评价结果全国共享。三是规范行业和地方行为,行业主管部门须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这一制度安排从源头上避免了地方假借信用评价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推动形成上下协同、分工明确的评价工作体系。(二)统一评价规则,促进公平竞争。评价规则不统一是导致企业跨区域经营风险增加的关键原因。《实施方案》以标准化、规范化为导向,推动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全国统一。一是统一评价基础规则。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档,评价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统一的规则让企业清楚知道信用“好在哪、差在哪”。二是建立评价结果协同机制。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明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企业,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有效防止了跨行业评价结果“两张皮”现象。三是推动开展联合激励。鼓励有关部门对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进一步优化守信企业发展环境。(三)规范实施流程,保障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底线要求。《实施方案》注重评价体系的全流程规范,构建起完善的企业信用权益保障机制。一方面,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明确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评价结果需及时更新调整,以制度之“善”引导企业回归诚信轨道;另一方面,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确保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这一系列举措既强化了信用评价的刚性约束,又体现了柔性管理的理念,让信用评价体系更具温度,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三、强化三方面协同抓好《实施方案》落地见效《实施方案》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明确了可行路径,其落地实施需要各地方各部门密切配合,重点要强化“三方面协同”。(一)强化政府与市场协同,实现优势互补。政府要发挥基础性作用,依托公共信用评价权威性强、覆盖面广的优势,提供基础性、普惠性的信用“基准线”。市场发挥专业性作用,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基础上,叠加商业信用信息、行业特征数据等,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比如开发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等。实现两者优势互补,关键要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化信用信息融合应用,让市场机构依法获取公共信用信息,也让公共信用评价吸收市场化信息的有效反馈,形成政府“搭台”、市场“唱戏”、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二)强化中央与地方协同,提升治理效能。国家层面聚焦顶层设计与管理监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规则,全面排查清理地方擅自开展的违规评价行为,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地方层立足落地应用与优化服务,依托公共信用评价,创新培育更多“信用+”应用场景,让信用成为企业和群众触手可及的“民生红利”。通过央地协同完善信用治理体系,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落地”的同频共振。(三)强化评价与应用协同,促进协同增效。信用评价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只有让评价结果“用起来、活起来”,才能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评价要支撑应用,公共信用评价要紧扣行业特点、监管需求等,全面客观的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应用要反哺评价,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反馈信息是优化评价规则的重要依据。比如,金融机构发现实际违约率与评级不符、监管部门发现评价结果与实际风险存在偏差,都要建立闭环反馈机制,推动信用评价在应用中持续完善,实现评价与应用良性互促、协同增效。
《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部党组有关要求,加快构建行业信用政策标准体系,健全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在监管服务中的应用,对于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信用基础制度不够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支撑能力不足、信用应用场景较为匮乏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对“十五五”期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系统部署。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思想,提出要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以点带面,着力健全信用制度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扩大信用应用场景,加快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主动管控、精准施策的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围绕“制度、数据、应用”三个维度,部署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推动信用与交通运输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一是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从完善信用管理机制、规范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统一行业信用修复制度5个方面,部署完善关键环节制度设计,强化制度保障。二是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基础。提出建立全面完整准确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信用信息主动推送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和安全保护制度的各项举措,提升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数据支撑能力。三是扩大信用应用场景。聚焦加强全链条安全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消费环境四个方向,拓展应用场景,提升交通运输信用监管服务能力。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提出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试点示范,依托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推动形成一批信用创新成果。持续开展信用主题活动,着力在全行业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浓厚氛围。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海关信用管理制度,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对规范海关企业管理、助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加快推广,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现行海关信用管理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程序、管理措施以及失信信息修复等内容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 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接国际规则,将企业信用等级由3类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5类(第四条)。明确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第八条)。 (二)实施更灵活的差别化企业信用管理措施。 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对5类信用等级企业,分别实施不同的海关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信用等级企业具体管理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三)建立失信信息修复机制。 增设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专章(第五章),统一失信信息公示渠道,明确海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失信信息(第三十三条)。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企业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分别设定不同的公示期限(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结合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实际,将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失信信息修复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修复结果、异议申诉、不予修复情形等规定,在规章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同时,对现有失信企业信用等级上调条件予以优化(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四)完善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优化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对同时具备报关和非报关双重身份的企业适用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情形作进一步区分;结合出口管制工作需要,将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第十五条)。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完善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定海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同步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六条)。 (五)优化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认证程序。 增加企业认证人员资质要求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可以在认证时限中扣除稽查、核查及调查时间(第二十条)。保留高级认证企业五年定期复核要求,明确对认证企业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开展复核,新增简易复核的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年报报送义务(第十一条)。增加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企业,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企业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调整“企业相关人员”范围,新增报关人员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对象(第四十六条)。
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解读
税务总局以税务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落地施行,税务总局在连续多年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以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合规管理、维护法治公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健全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管理规则,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三、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第五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是什么? 《办法》第六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如何评定? 《办法》第十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六、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无法评为TSC5级?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TSC5级: (一)上一个评价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二)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不满3年; (三)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七、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是多少?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八、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高于TSC1级?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TSC1级: (一)当前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的;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尚未解除的;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新设立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的。 九、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办法》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信用等级直接判为TSC1级: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 (五)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八)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十、对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激励措施?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二)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级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管理,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的除外; (三)依托税务信息化系统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十一、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哪些约束措施?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四)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十二、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哪些激励约束措施? 《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一)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 (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十三、纳税人如何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 纳税人在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可以查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纳税人在知晓受托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或者已报送基本信息但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仍然委托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委托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涉税服务人员因纳税争议代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时,经查验发现未取得纳税人授权或者存在3年内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委托方纳税人到现场沟通。 十四、如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该怎么办?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以下信用复核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产生或者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十五、如果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没有机会修复信用? 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按规定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为1年,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经公示满3个月,或者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经公示满1年的,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十六、《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2025年度信用积分规则按照原规定执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关于《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的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守信激励措施?《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所称的守信激励措施,是指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守信对象实施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二、为什么要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会同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严格以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策文件内容为依据,编制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三、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包括哪些内容?《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旨在梳理汇总各行业守信激励措施及其认定主体、激励对象和实施主体。包括财政费用和融资信贷支持类措施21项、加大守信主体宣传推介类措施10项、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措施类措施46项、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类措施25项、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类措施57项等五类共计159项激励措施。四、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与2023年版有什么区别?《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是对《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3年版)》进行更新完善,其中对因文件已停止实施、废止或失效等不再适宜纳入的内容予以删除,对尚未纳入清单但目前有依据要求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予以补充,对激励措施内容表述因政策调整发生变化的予以修改。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对守信激励措施作出新规定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晶妹:从诚信文化到信用经济是价值观的深刻变革
12日至14日,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在浙江省台州市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晶妹在论坛开幕式暨主论坛上表示,信用经济是各类经济主体,以信用资本为关键要素获得资源配置和发展机会的一种新的经济运行状态。在信用经济时代,信用资本与经济资本一起参与资源配置。发展与繁荣信用经济的关键在于,建立让信用资本参与配置的新规则和新秩序,打造信用生态。图为吴晶妹在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发表主旨演讲吴晶妹表示,信用经济的特征是信用资本全面参与资源配置,信用规则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资本评价广泛应用。“信用成为社会关系、经济运行、管理机制的核心要素之一。社会信用成为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之一。”她认为信用经济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基础支撑,二是运行机制,三是服务体系。”她说,具体可以概括为“322”。“3”是由制度、数据和科技这三项组成的一个基础支撑。其中,一个“2”是信用监管和产业链组成的两大运行机制;另一个“2”是由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共同组成的协调运行的两大服务体系。展望“十五五”,吴晶妹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三方面建议。“首先是发挥政府与产业核心企业双重引擎的作用,建立和稳定信用经济基本盘。”她建议部委、地方城市、产业链核心企业、平台企业等资源配置的主要力量,以信用要素优化原有的资源配置规则、管理体系和操作体系。首先要做的是制定规划和相关的行动方案。她表示,二是建议提升经营主体信用和管理水平,释放信用红利。经营主体的信用,由其基础素质诚信度、社会活动的合规度和经济交易的践约度三者综合构成。“其中的核心要点,首先要透明。比如我们的信用评价要透明。其次是要公平,比如我们在资源配置的时候,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等,不能有歧视,要按统一的原则、统一的规则公平对待。”她说,更主要的是要有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声誉激励要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这个作用边界越大它的影响面越广。信用建设应该紧跟国家统一大市场建设,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她的第三个建议是开展信用经济的研究和试点试验。“建议开展信用经济基础建设的研究和实践,要探索、形成、总结社会信用基础制度的理论精髓和必要的实践理论。”吴晶妹说,研究与实践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制度如何建设、数据和科技如何开发应用,它们三者如何组合起来,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支撑。要点是制度一定要能画出边界,要实现经济资本与信用资本联合配置资源这个目标。数据一定要代替主观经验。而且信用建设要把科技领域里的工具借鉴过来。“建议开展信用经济运行机制的研究和实践,核心是研究信用监管和产业链,比如信用监管和产业链实现非对抗的、协同的、高效的运行。”她说。吴晶妹还建议,开展信用经济服务体系的研究和实践。“现在我们的服务体系是一个很大的短板,要研究如何发展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信用服务,让它们各自能够发展,并且又能够相辅相成、共同协同发展。要构建一个有力量、全业态、能分工协作的信用服务体系。”同时,她建议开展信用生态的研究和实践。“要研究、试验、探索全部的信用经济的构成要素,就是前面所说的‘322’,即三个基础支撑,两大运行机制和两大服务体系。要探索形成一个完整的、繁荣的信用经济生态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的基本路径。”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做好信用修复的规范高效指引
做好信用修复的规范高效指引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中央多次对构建信用修复制度提出要求和部署。202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2025年6月,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专门为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制定了工作方案。近期发布实施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是按照上述文件部署要求对信用修复全链条规则的优化,为开展信用修复提供了规范而高效的指引。 一、做好信用修复意义重大 顾名思义,信用修复就是指失信主体通过一系列努力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回归正常状态的过程。《办法》就此给出了具体界定,即:“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对微观主体而言,信用修复提供了重塑自身信用的机会。有了失信行为,自然依法依规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如果缺少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就始终背负着这些失信“劣迹”,相关行为活动也将受到不利影响;如果信用修复机制不够明晰规范、高效便捷,信用主体可能想去修复却不得其法,也可能付出艰苦努力、较大成本后仍然难以达成目的,甚至中间还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寻租现象。须知,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既不是目的,也不是终点,不能贴上失信标签使其永远“寸步难行”,而要建立规范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支持失信主体及时通过信用修复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回到诚实守信的正轨上再出发。 从宏观层面看,信用修复使社会信用体系形成合理闭环。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从信用记录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再到信用修复后重新开始的完整闭环。如果缺少有效的信用修复机制,各主体的信用状况就容易成为固化状态,一次失信就再难走出,与信用行为的动态特征不相适配。纠正失信行为的通道不畅,就可能引发“破罐子破摔”,有违诚信社会建设初衷。有了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机制,就能够助推社会信用体系朝着良性循环方向运转。 可见,无论从微观主体的切身利益看,还是从宏观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看,构建一套健全的信用修复制度都不可或缺、至关重要。 二、规范高效推动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的严肃性关系到失信记录和失信惩戒的权威性。开展信用修复必须有章法,不能随随便便就来修复,也不是想找谁修复就找谁修复,更不允许“花钱买修复”。《办法》规定了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修复条件、修复程序、修复结果以及监督管理等全链条规则,让信用修复更加有章可循、更加高效便捷。 第一,确定了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然而,不是所有的失信行为都能进行信用修复。《办法》明确指出,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除外。这主要是针对非常恶劣的违法失信行为所作的例外类规定。 第二,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是有门槛的,不是说这边刚失了信,轻而易举就可恢复如常。《办法》对修复条件有明确规定。首先就是要达到最短公示期限。这个期限不是单一固定的,针对“轻微、一般、严重”三类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其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限也有所差别,这体现了信用惩戒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其次是要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此外,要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主体在申请修复前要认真对照。 第三,规定了具体办理程序。信用修复不必东奔西跑、枉费精力,上“信用中国”网站按照要求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即可。该网站统一接收之后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相关单位办理。有一点十分明确:信用修复是免费的,授权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办理修复还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不用担心拖着不办。可以说,这样的办理程序做到了统一规范和高效便捷。 第四,强调了修复信息联动更新。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的目的就是要尽快回归正常信用状态。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如果恢复后信息共享更新不及时,在开展一些活动时就仍然会遇到不少麻烦。对此,《办法》要求地方、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第五,体现了对特定事项的人性化关怀。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作了专门规定。履约能力的缺失可能由多重因素所致,不一定代表没有守信履约意愿。破产重整企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如果从失信角度严防死守,可能会阻碍其顺利推进重整计划、获得新生。为此,《办法》允许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开展临时性信用修复,可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这些规定尊重经济活动规律,也富有人性化关怀,给这类企业提供了重生机会,有利于构建良性经济信用秩序。 总的看,《办法》坚持了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导向,清晰地给出了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可以预见,其发布实施将进一步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助推信用主体重塑自身信用,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进而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李清彬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 室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