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点线面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 加快构建完善的、能够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运行机制,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202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千呼万唤始出来”,我国信用立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概述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定义为:指国家动员引导政府、市场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完善征信体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加强信用监管,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主要的参与主体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主体涉及全社会,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商务主体、社会组织个人等。这些主体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使用者、受益者,也是信用信息的监督者、责任者,主体之间须建立有效的协作沟通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互认,避免信息孤岛重复建设。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功能作用 1.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通过构建诚信文化,促进社会主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2.优化市场环境,通过构建诚信市场,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提升市场竞争力效率。 3.增强公共服务能力,通过构建诚信政府,促进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 4.增进民生福祉,通过构建诚信社会,促进个人主体自律自强,提升个人生活品质幸福感。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的提出初步探索(1999年-2013年) 此阶段国务院发布了一些通知指导意见,部分省(区、市)及相关行业也开展了试点工作,如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浙江等地以及银行、电力、税务、民航等行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目标被提出,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部分地区领域开始试点。 (二)第二阶段:社会信用体系的推进实施(2014年-2022年) 自2015年起,国务院每年均有社会信用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出台,各级各部门各领域的相关工作陆续展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示等公共信息系统初步建成运行,为实现数据共享联合奖惩提供了技术支撑;各地各行业出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如对守信者给予金融优惠、行政便利、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支持,对失信者实施限制贷款、限制出行、限制招投标等方面的制约。数据共享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形成,对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第三阶段(2022年-至今),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社会征求意见稿)问世 2022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出台,该意见稿从定义、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我国信用立法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今年9月,《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类别。 三、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信用信息质量。 信用信息来源非常广泛,要求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与一致性。但目前在采集、处理传输过程中,还存在着过时、重复、错误、篡改、伪造或盗用的情况,形成漏洞误差,严重影响公正性、有效性。 2.信用信息安全。 信用信息涉及隐私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账户、消费记录、行为轨迹等,对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有较高要求。目前在存储、传输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风险,安全性难以保障。 3.信用信息共享。 信用信息需要在不同的主体平台之间进行交换共享,以实现价值最大化、效率最优化。但目前共享之路障碍重重,效率效果低,也造成资源的浪费。 4.信用信息监管。 信用信息需要在符合法律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管理,以保护数据主体相关方的权益。目前还存在监管责任不清、制度规范执行机制不统一、奖惩措施不明等问题。 (二)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难点 1.法律适应性是首要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缺乏统一的标准监督机制,一些地方或部门存在着滥用权力、侵犯权益、造成不公平等问题,制定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2.技术可行性是重要挑战。 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收集、整合分析海量的数据,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技术。这就要求加快技术研发创新、提高数据平台算法的水平、加强网络安全信息保护等一系列措施的先行。 3.伦理合理性是实施关键。 社会信用体系涉及全社会主体的价值判断道德评价,需要有合理的伦理基础原则。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伦理体系,明确社会信用的目标意义,尊重个体的多元性、差异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4.公众接受度需循序渐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上而下,但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参与,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需加强社会信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认知理解,增强公众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信任支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议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原则 1.信用信息合法化。 信用信息产生、获取、使用分享等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数据保护法律制度,规范数据收集使用的行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利,防止数据滥用泄露。同时也要加强公民的素养教育,提高守信意识能力,更积极主动地参与体系建设。 2.信用信息公正透明化。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相关方披露信用信息的来源、流向、处理结果等信息,使之具备真实性和可信度。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开度可查询性,建立健全公示、查询申诉机制。同时也要加强审计评估,不断完善质量监测纠错机制,确保准确性、有效性。 3.信用信息规范化。 统一、规范、系统、全面地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使之兼容、互通、共享。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统一的定义、采集、存储、交换等规范,促进不同部门、领域、地区之间的整合协作。同时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明确共享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要求,实现有序、安全、高效的信用信息流动。 (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制度。 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保障,它规定了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原则、范围、主体、内容、程序、监督、救济。期盼《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尽快颁布实施,弥补法律依据不足、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2.建立技术平台。 技术平台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载体,它负责收集、整合、分析、共享、应用社会信用数据,以及提供社会信用服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定规模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但还存在着数据孤岛、数据质量等问题,需加强技术平台的建设改进,实现数据的标准化、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分级授权等功能,提高数据的可靠性、有效性、及时性等指标,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隐私性、合法性。 3.加强伦理教育。 伦理教育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灵魂动力,它培养了公民的诚信意识,行为习惯,有助于增强公民的道德责任自律能力。需要加大伦理教育的力度深度,利用各种形式渠道普及诚信知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氛围。 4.提高公民素养。 提高公民素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大价值。通过建立全面的信用档案,公开透明的信用评价标准,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制度,以及有效的信用教育宣传,让公民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明白信用权利义务,增强信用意识责任感,培养信用习惯能力。 5.促进市场诚信。 促进市场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功能。通过建立健全信用监测、披露、共享、查询、使用等制度,以及有效的信用激励、惩戒、救济等机制,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6.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愿景使命。通过建立包容性的信用文化,平等的信用机会,多元化的信用参与,以及协调性的信用治理,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合作,减少矛盾冲突,促进团结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法律法规正在由零散向规范、由地方层面探索向国家层面推动不断转变,逐步形成“一法多条例”的格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很快建成由政府积极引导、市场协同运作、社会参与共建,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完善征信体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加强信用监管,发挥多元化市场主体、传统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协同力量专业优势,形成强大合力调动全社会力量,推动深层次、广渗透、全覆盖共治共建,助力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诚信氛围,实现数字化政府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 【作者:曹晴,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站在新起点迈向新高度
无“信”不立。信用,既是维系商业活动秩序的基石,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记者关注到,《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多处有关信用和诚信方面的表述,其中包括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等,体现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的深度融合、创新融合的最新要求,为下一步工作明确了方向、指明了路径。 增信制度加快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多措并举,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决定》更加明确了增信制度的重要作用,提出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一年多来,国家及有关部门密集发声、部署和座谈,从出台“民营经济31条”,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各地相继成立民营经济专门工作机构,一系列政策“组合拳”细化落实,为提振民营经济信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众所周知,民营企业很大一部分成本就是融资成本。在融资方面,《决定》也再次关注了民营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今年以来,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支持民营企业融资,这对企业扩充产能、开拓市场有很大的帮助。 记者关注到,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也积极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设了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通过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帮助中小微企业以“信”换“贷”,即以信用换取贷款;发布了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常态化发行的政策,部署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工作,并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坚持致力于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8月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袁达表示,将加大政策支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加快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薛方表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是个时代课题,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联动、多措并举,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信用机构、核心企业、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六大主体,通过平台系统增信、金融科技授信、信用工具挖信、产业链增信、行业性增信、守正创新增信等,探索多元增信机制,破解融资难信用短板。 信用监管推进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近年来,信用监管助推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决定》在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方面提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 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以此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提出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2023年9月,生态环境部表示,基本建成部、省、市三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为市场相关方提供全面准确的环境信息,有效引导绿色投资。持续推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和气候投融资试点。 细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大事记,可以看到,信用监管的重要性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中逐渐显现。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决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我们将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业内专家建议,下一步深化改革应以“扩面提质”为方向,完善协同管理。加强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上市、证券发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绿色制造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环保信用评价等相关制度的衔接联动。 记者注意到,《决定》还指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雄浪表示,可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生态环境监控体系,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采集、分析、预警,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法治化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决定》中,“法治”成为了高频词。此次将法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博导王伟表示,这种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也同样适用。“当前,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推动信用建设的法治化也是其中应有之义。社会信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其成效非常显著。” 王伟同时强调,“当前,社会信用的法治化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缺乏上位法依据。在现实当中,社会信用的实践远远走在了法治的前面。当前信用建设实践中折***的一系列问题,都呼唤法治的回应。建设市场经济,就是要建设法治化的市场经济。我们相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当中,法治一定会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二类立法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中第一项就是要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省级信用立法全覆盖;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同时,截至目前,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港澳台除外)层面,天津、上海、重庆、内蒙古、新疆等27个省份已出台29部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已发布相关条例草案,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安徽、福建等地已提请审议或列入立法计划。 中央和地方的信用立法,也从不同的角度总结了我国信用建设的实践,为信用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各类立法虽然很多,但还是缺乏顶层法律设计,这是解决信用立法供给不足,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法治权威的必然要求。 “现实当中,出现的一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与法治要求不吻合的问题,如‘泛信用化’,失信惩戒措施法律根据不足,某些领域的‘黑名单’过多过滥、过罚不相当、连带惩戒的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都需要依靠法律。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们要通过法律所独有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调整方式,保障私权利,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非法治化’问题。”王伟表示,当前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社会信用建设行稳致远的根本路径。
进一步全面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 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等作出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改革攻坚方向和重点任务。 如何贯彻落实进一步全面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的要求?如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如何理解和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主要任务?记者采访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 进一步全面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 问:如何理解《决定》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领域改革攻坚方向和重点? 答: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处理好“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三大关系,进一步全面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以改革提效率,促进市场循环充分畅通。深化制度规则改革,不断完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政策实施、信用监管等机制,进一步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推动业务流程重组,大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加快智慧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以改革护公平,筑牢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基础。强化公平竞争刚性制度约束,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落地见效,持续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加大公平竞争监管执法力度,聚焦重点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不公平高价、指定交易、虚假宣传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公平竞争企业合规管理,指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 以改革增活力,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围绕增强市场消费活力,加强重点消费品领域标准研制,有力支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围绕增强社会创业活力,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推动解决“个转企”难点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创新和丰富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 以改革稳秩序,深化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开展市场秩序乱象专项整治,打好民生领域执法“铁拳”主动战,狠抓长效机制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重点问题。综合运用梯次监管工具,切实维护重点行业领域价格秩序。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着力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完善消保工作机制,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以改革促发展,着力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围绕提高市场准入质量,进一步规范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推动有序做好存量公司注册资本调整。围绕提高企业经营质量,深入开展经营主体发展质量评价及结果运用,强化对企业的质量政策激励和质量技术帮扶。围绕提高产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质量强链工作,健全完善质量政策措施,持续提升质量技术能力。 以改革强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会商、重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加强临床试验管理,强化高风险产品全周期监管。强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持续抓好重点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奋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问:《决定》进一步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改革举措,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哪些工作? 答: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奋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更大成效,重点抓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统一市场监管制度规则。制修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细则及重点行业审查规则。健全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完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治理规则,完善经营者集中分级分类反垄断审查机制。加快完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便利企业跨区域迁移。 二是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扎实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抽查。加快制定不当干预影响公平竞争行为防范事项清单,进一步加大对妨碍公平竞争典型问题的整治力度。积极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增强监督规范的有效性。 三是大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纵深推进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加大规范和纠治力度。加大对利用信用评价构筑隐性壁垒行为的规范清理力度,着力推进企业信用评价公平统一。健全国家标准体系,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应用。 四是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依法稳慎推进重点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引导和规范投资并购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重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有序竞争。 五是推动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强化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建设,不断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强化新经济、新业态监管制度供给;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管理;高水平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加快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和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应用,强化业务协同和数据支撑。 加快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问:《决定》对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出明确部署,在市场监管领域要重点抓好哪些改革举措? 答:《决定》对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出明确部署,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等。 这些改革举措与市场监管职能密切相关,我们要把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重点抓好四方面改革举措: 一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实缴出资信息强制公示,落实依法按期认缴。持续健全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检测认证、数据体系为抓手,更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二是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建立覆盖所有经营主体的强制退出制度和简易退出制度,推动代位注销上升为制度规范。研究建立经营主体另册管理制度,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等特殊状态公司不再纳入正常管理范围。 三是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框架,加大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力度。加快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标准、指引建设,探索建立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扩大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强企护链工程。 四是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探索信用合规机制建设。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优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安排,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以信用数字化深化基层治理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以信用数字化深化基层治理改革,既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国家要求,又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创新实践。强化信用对基层治理的赋能性对解决突出治理问题、创新基层治理机制手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信用是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选择 (一)信用是规范行为的基础。信用是人际关系前提,通过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强化无证无照信用监管、修复失信信息等举措,有效约束、激励社会行为,提升参与者合作意愿,有效降低基层治理成本。基于“诚信驿站”“权益超市”“商户信用联盟”等载体,打通信用政策“最后一公里”,为基层群众提供切合需求的精准信用服务。如衢州衢江贺邵溪村创设“敢担积分”,推行“治理-服务-评价”双向闭环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二)信用是创新治理的工具。信用是经济良性运行前提,将碎片信息串成线、连成面、织成网,打破地域信息“孤岛”,是优化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依托基层网格,应用承诺、监管、奖惩、修复等信用工具,深化“首违不罚”,对高频事项“即申即办”,构建“业务触发─自动信用核查─奖惩措施精准推送─应用结果自动反馈”闭环机制,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如浙江依托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推进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和行政服务审批事项下放,实现“监管结果-信用评价-监管措施”周期管理,有效提升治理靶向性。 (三)信用是多元共治的纽带。信用契合社会由“管理”向“合作”转变需要,开展信用评价,深化协商议事会、道德评议会、志愿服务队和村规民约建设,提升了多元主体对基层治理的参与度、合作度和满意度。如温州苍南推进镇级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苍南县农贸市场信用监管实施方案(试行)》《苍南县城市管理信用街区信用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为信用主体提供容缺受理、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服务,畅通了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取得了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效能。 二、以信用数字化深化基层治理改革的经验 一是以信息化数字化为手段,通过数据链和业务链交互迭代推进基层治理的精准化。信用数字化涵盖数据归集、模型构建、场景应用及制度保障等环节。从数据链看,通过数据归集形成指标体系、数据加工形成评价体系、数据应用形成监管奖惩体系,覆盖信用数据流转全流程并形成数据闭环。从业务链看,事前信用查询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联合奖惩,覆盖基层治理全流程并形成应用闭环。以信用数字化推进基层治理体现了数据链和业务链的交互迭代,有效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互促共进。如台州路桥“融易治”场景,通过政府、司法、银行三方协作,预警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影响社会治安、金融环境事件。 二是以制度互补性为依据,构建管制手段、经济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结合的信用治理格局。基层治理除行政执法、挂牌督办等管制手段外,还包括产权交易、绿色金融等经济手段。但是以信用数字化推进基层治理树立起一种有别于传统治理的信用治理理念。相对于管制手段和经济手段,信用手段突出地域特色,具有动态、权衡性、见效速度较快的典型特征。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建立正面清单,系统集成推进基层治理的差异化和动态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治理重视市场化社会化场景应用,强调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机制作用的融合性。如衢州衢江构建“1134N”评价体系,“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探索基层全链条执法监督。 三是以长效机制构建为目标,致力于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信用协同治理体系建设。以信用数字化改革推进基层治理,是统筹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技术,把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集中体现。通过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信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全面掌握,解决基层治理信息不完全及不对称问题。将通过信用监管流程再造和适配,将传统治理模式转变成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的治理模式,形成从监管实践到制度变迁的联动反馈机制。如丽水遂昌探索“信用+乡村治理”,印发《遂昌县遂心分(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遂昌县全面推进信用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司法信用+社会治理”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等文件,完善诚信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有效解决基层突出矛盾。 三、以信用数字化深化基层治理改革的路径 (一)完善适配制度。加强信用制度供给,明确信用权属、应用领域、部门职责,加强数据采集、审查、清洗和核实,加快平台互联互通,畅通自主申报渠道,推进公共、金融和市场数据融合交互。开辟政府违约毁约失信投诉专栏,及时开展信用监管成效评估和“回头看”。开展失信名单认定、记录、归集、公开、惩戒和修复等制度“废改立释”。对标国际先进做法,健全系统完备的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对制度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跟踪绩效评价,对不良制度及时“纠偏”。在制度构建层次、政策制订层次和政策执行层次,既要分系统推进,又要多系统协同。 (二)用好约束激励工具。强化政策合法性审查,清单化规范失信约束、守信激励的触发条件与对应举措。完善“信用矫正”机制,对破产重整企业实行“容错”管理,纳入“减免责清单”,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合规建议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三书同达”。以外卖、医疗、电瓶车、二手交易等民生领域为重点,迭代信用积分管理与场景应用,基于信用链推动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协同监管。针对污染源、工程建设、中介机构、预付式消费等特征,构建不同维度的信用评估和全流程动态监管体系。善用科学技术,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政策、管理创新力度。 (三)构建可持续生态系统。借鉴深圳前海经验,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完善征信链条,开展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鼓励开发技术改造贷、智改数转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无感授信”产品,推动信用服务产业集聚发展。开展碳资信评价,推动碳资信与绿色金融耦合应用。实施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基于信用调解及时更新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信息,消除征信影响。推广“园区整体授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风险担保、信用增信、资源整合服务。 (四)提升基层诚信环境。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地方各级议事协调机制作用,解决信用政策供给、平台建设、部门协调等方面难题,各类信用制度均需在试点基础上予以法律化。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立信”,引导建立首席信用官、信用顾问制度,将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延伸至个体工商户。加强信用赋能基层治理的前沿理论研究,通过示范创建和舆论宣传及时阐释、解读最新信用政策,共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作者:陈海盛,浙江省信用中心信用研究领域首席专家、浙江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研究智库联盟研究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仍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部署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 如何深刻理解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如何抓好经济体制改革具体任务的落实?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郑栅洁。 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 问:《决定》提出“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对此如何理解?下一步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方面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和传导作用,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决定着其他方面很多体制改革的进度,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决定》强调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把握: 一是“重点”,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仍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要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来部署各方面改革,以抓重点来带全盘。 二是“先导”,牵住经济体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可以有力促进其他领域深层次矛盾的化解,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条件、提供动力。 三是“协同”,随着改革触及更多利益矛盾和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也迫切需要协同推进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其他领域的改革,实现各领域改革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把握新机遇、应对新挑战,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都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更好发挥牵引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立足宏观管理和经济综合协调部门职责,深入理解、准确把握、扎实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既“放得活”又“管得住” 问:《决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下一步,如何更好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精准发力,使市场“无形之手”充分施展,政府“有形之手”有为善为,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进一步”: 进一步增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出台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民营经济参与国家重大战略体制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形成一批世界一流企业,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进一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明确统一的制度规则,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打通堵点卡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出台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发布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更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问:《决定》提出,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下一步,如何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答: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充分发挥创新主导作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重点要做到“一聚焦三加快”。 聚焦科技创新,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传统产业在制造业中占比超过80%,在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进程中,要通过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智能制造工程等,激发“老产业”的“新动能”。 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实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巩固提升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竞争优势,体系化推进北斗广泛应用,积极培育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快谋划布局未来产业。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开辟量子科技、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新赛道,开展“人工智能+”行动,布局建设一批未来产业先导区。 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问: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下一步,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有哪些重点任务? 答: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来说,重点是抓好强化规划引导、加强政策协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三方面。 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构建国家战略制定和实施机制,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在当前阶段,重点是加快落实“十四五”规划,切实做好“十五五”规划前期谋划工作。 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将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都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健全预期管理机制,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避免“合成谬误”和“分解谬误”。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协调发展,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 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 问:《决定》明确,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下一步,如何更好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答:要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推进要素自由流动、产业协同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重点是从“城”“乡”两头入手,共同发力。 从“城”的角度,要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形成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 从“乡”的角度,要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增收。 此外,县域是城乡联系最紧密的地区,最有条件率先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要把县域作为重要切入点,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问:《决定》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下一步,怎样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答: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等重点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 二是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通过“一加一减一清零”,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同时,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不仅让外商“进得来”,更能“发展好”。 三是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 四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扎实落实八项行动,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行稳致远。
推动信用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7月31日,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释放了哪些信号?”主题,《信用会客厅》第一场在线研讨会圆满召开。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博导王伟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 以下是王伟的发言: 在这里,我作为法律人,想重点谈一谈我对信用建设法治化的一些认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专章就建设法治中国的问题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这个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重**治问题进行了安排。 在这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也同样将法治作为我们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要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这个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也同样适用。当前,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推动信用建设的法治化也是其中应有之意。 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化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应该看到,从本世纪初开始,我们开始大规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成效非常显著。但是当前,社会信用的法治化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缺乏上位法依据。 在现实当中,社会信用的实践远远走在了法治的前面。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缺乏法治的引领和规范,出现了一些“泛信用化”的问题。 当前信用建设实践中折***的一系列问题,都呼唤法治的回应。在当今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所要建设的是法治化的市场经济。我们相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当中,法治一定会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目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二类立法项目。2024年,《社会信用建设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社会信用法是将诚信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直接体现,其直接目标就是要解决当前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非法治化”问题,以此增进社会的信任和信用。 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安排和部署,完善社会信用立法体系的重要意义在于: 第一个方面是从政策化向法治化的转变。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法治化程度明显不足。集中体现为:“政策推动,行政主导,立法欠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有强烈的“政策推动”特点。近年来,为了推进诚信中国建设,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大量的指导意见及政策,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等。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35号文)、《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49号文)等等一系列大家耳熟能详的重要政策和文件。同时,地方也发布了为数众多的政策性文件,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信用实践。这些,都意味着社会诚信已经从一个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上升为一个运用制度和政策来推进的治理方式。 诚信价值观的制度化,乃至于未来的法治化,都将是我们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当然我们说,政策固然重要,但政策也有很多局限,比如说不够严谨,权利义务不够明确、法律后果不够清晰等等。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信用中的诸多重要措施,最终都要归化为法律的规则。从长远来看,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需要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从政策化向法治化演进。 第二个方面是确立法治权威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信用立法方面不断进步,中央和地方也开展了相应的立法。 在中央层面,诸多的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了信用建设的相关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等。除此之外,国务院制定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信用的法律基础。同时,地方信用立法非常活跃,各地纷纷出台了不同模式的社会信用立法。 目前,陕西、内蒙古两个地方开创了双条例的先例。中央和地方的信用立法,也从不同的角度总结了我国信用建设的实践,为信用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立法,尽管目前各类立法数量不少,但是仍存在着“碎片化”、效力层级较低、规则不统一、治理功能不足等缺陷。 所以,在当前顶层法律设计方面,要制定一部社会信用基本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和龙头法,这是解决信用立法供给不足,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法治权威的必然要求。 第三个方面是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需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项改革措施,进行了专门的安排和部署,尤其突出要加强制度建设。 大家知道,法律可以说是最为重要、最为权威、最为严密的制度,也是制度的最高级表现形式。所以当前要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就要在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治理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实现法治化。社会信用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把它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当中,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现实当中,出现的一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与法治要求不吻合的问题,如“泛信用化”,失信惩戒措施法律根据不足,某些领域的“黑名单”过多过滥、过罚不相当、连带惩戒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都需要依靠法律。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们要通过法律所独有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调整方式,保障私权利,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非法治化”问题。 所以,当前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最终实现社会信用建设行稳致远的根本路径。
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我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原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哈政发法字〔2008〕25号)出台时间较早,相关上位法、政策规章和市场形势均已发生变化。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2017年,住建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2年修订的《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颁布的《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和2020年颁布的《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等法规,对构建信用体系,建筑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起草了《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二、制定过程起草过程中,我们依据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修正)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青建规字〔2020〕5号)、《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琼建管〔2022〕433号)等地信用管理先进做法,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出发,起草了办法。三、主要内容本《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管理、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监督管理和附则6个章节,共19条。其中,信用信息管理、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是核心内容。(一)信用管理和评价主体信用评价采用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评价为主、行业协会辅助的模式。行业协会主要符合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工作。信用评价范围包含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信用信息,进行评定打分,年终形成年度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二)信用管理对象管理对象为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含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劳务等建筑领域相关企业(含外埠进哈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三)信用信息的管理1.信用信息来源。主要包括有关部门的表彰决定文件、通报批评文件、体系认证、荣誉证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整改通知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材料。2.信息采集与认定。信用信息从各参评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处理中产生的信息中采集,通过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记录并共享信用信息。各参评部门依据采集、记录和共享的信用信息,对企业行为进行认定,并完成失信扣分、严重失信处理和加分确认。3.信用修复。依据“谁扣分、谁修复”原则,由企业作为主体,向信用评价参评(信用扣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企业提供的信用修复佐证材料符合修复条件的,由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动态完成信用修复。4.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依据“谁处罚、谁列入”原则,由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期1年。一是企业主动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1年的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严重失信名单移出。二是未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对其实施惩戒措施,惩戒满1年管理期限后,自动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五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惩戒措施,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并将相应失信行为记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相关信息将同步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四)信用评价一是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设定基本分值上限和奖励加分值上限,基本分值加上奖励加分值为评价最终得分。根据年度最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二是参照先进地区信用评价办法,对本市新设立或者初次入哈企业,且已通过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申领信用手册的,其信用评价起始分值为80分,目的是避免新设立或者初次入哈企业因未承揽工程,出现年度信用评价分值高于其他企业的现象。三是设置待评价情况。考虑部分企业存在当年未承揽工程,或不在本市承揽建设项目情况,对于1年以上未更新信用档案,或者未申领信用手册的企业,按照放弃参加当年信用评价处理,其信用评价结果为待评价。四是鉴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可能随时调整,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将根据最新政策进行调整更新,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并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处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451-87383186,0451-87383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