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大力构建诚信社会
诚信是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是衡量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自觉培育和践行包括诚信理念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们应通过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弘扬诚信文化,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深化政务信用建设。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发挥其示范和表率作用,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瞄准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推出一系列顺民意、惠民生改革举措,办成了一批好事实事,提高了公信力,赢得了民心。要进一步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设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依法行政的公务员队伍,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提升。要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 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诚信是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重在强化诚信经营、守信承诺。诚信品牌承载着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忠诚、价值与情感。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评促建,筑牢诚信根基,将“信用星级”转化为“口碑金杯”。 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社会组织既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纽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凝聚群众力量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社会组织信用建设,规范管理是关键。社会组织要注重自身建设,诚信自律,提升依法依章程运营、规范财务、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认知水平,增强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找准结合点、着力点,发挥自身特色优势,致力于基本民生保障和社会服务。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引导其制定完善行业服务标准、诚信自律准则和诚信评价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提升社会组织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对个人而言,诚信是不可或缺的高尚品德。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要聚焦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卫生、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加强其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诚信教育贯穿职业发展全过程,落实落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办法。要加强诚信理念教育,开展诚信实践活动,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积极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执法司法工作事关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只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坚定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信心,才能让公平正义成为法治中国鲜明底色。要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注重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力,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注重个案中实体证据审查,注重办案质量和司法效率,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 作者:何军民,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教授
以信用建设助力基层治理提档升级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其成效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中明确提出,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这一要求精准把握了社会信用与基层治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契合当前基层治理的实践规律,对夯实国家治理根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从历史经验来看,中国传统“熟人社会”便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信用机制。这种信用机制以社会关系和社会信息的熟悉化为基础,本质上是依托对社会主体品性、道德的信赖而形成的“人格化信任”。在传统中国,这种信用机制奠定了良好的社会治理基础,人们比较在意道德、伦理、舆论等社会评价,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更倾向于遵守社会规范和秩序。 改革开放后,我国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基层社会进入高速转型期,社会关系逐渐从“熟悉”走向“半熟悉”乃至“陌生”,利益和观念日趋多元,一些群众出现重权利轻义务、重利益轻责任的观念及行为偏差,基层治理面临诸多挑战。面对违反公德的行为和轻微违法问题,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往往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时常被迫游走于法律边缘,通过灰色手段规制越轨者,这使得治理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备受质疑。 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探索将社会信用机制引入基层治理。例如,有地方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详细记录家庭成员的守法诚信和违法失信行为,并以此为依据开展诚信家庭创建评选活动,对诚信家庭予以表彰奖励,对失信家庭成员进行惩戒。这种创新实践将基层治理事务与家庭诚信直接关联起来,通过诚信档案制度建立起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使信用由道德层面的“软约束”转变为制度层面的“硬规则”,有效促进了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的有机结合。 经验表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从多个维度改善基层治理状况。首先,以社会信用为抓手,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可以制约甚至制裁轻微越轨行为,解决基层治理中的难点痛点;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治手段的局限性,使基层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最后,可以有效弘扬社会文明风尚,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可以说,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社会信用机制通过整合自治、法治、德治等多种治理思维和治理方式,有助于再造基层治理能力。 可以预见,在国家战略导向和社会现实需求的双重驱动下,社会信用体系将对基层治理提供基础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的支撑作用。《意见》也明确提出,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采集责任,优化精简采集指标和评价规则,提升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支持信用园区、街区建设。从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目标出发,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应当注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建立涵盖基层治理领域的信用体系。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不仅仅是围绕经济交易和金融活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是希望社会信用机制能够向社会治理领域广泛拓展,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社会治理功能。因此,应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的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使社会信用体系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各类主体的守法守规守信状况。在此基础上,将基层治理需求和目标合理嵌入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助力纠纷解决、公共服务、政策执行等治理工作。 第二,提高信用体系与基层治理的适配性。目前,部分基层主体生产生活实践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难以纳入现代化信用体系。例如,一些农业经营主体无正规的经营、财务数据,没有固定报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识别存在困难。因此,对这类主体可以适当简化采集指标,并优化评价规则,使信用体系更加适配基层治理现状和需求,确保社会信用机制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三,确保在基层治理中规范运用信用机制。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泛化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侵犯了公民权利,引发群众不满。因此,要完善基层治理运用社会信用机制的制度体系,防止信用机制泛化滥用,切实保障基层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作者:刘 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国家治理学院)准聘制教授
“因信赋能”建设可信数据空间 加速推进信用中国新征程
近日,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将首度开展企业、行业、城市三类可信数据空间试点,以多元主体协同共创数据价值为牵引,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指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建好可信数据空间是信用中国发展的重要环节,有利于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信用中国数据建设现状与痛难点 (一)“信用中国”平台概况与成效 作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的“总枢纽”,“信用中国”平台(www.creditchina.gov.cn)整合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多源数据,覆盖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全主体信用信息。 “信用中国”平台的核心功能包括信用信息公示、信用查询与信用处理。信用信息公示集中展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8大类信息,覆盖多家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信用数据,成为政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窗口”;信用查询服务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等查询功能,支持多维度检索;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推出信用修复“一网通办”系统,实现失信主体在线申请、跨部门联审。 “信用中国”平台在数据融合与应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围绕“信用+场景+创新”,“信用中国”平台已形成三大核心数据产品矩阵。其中,信用报告覆盖企业经营、司法、税务等全维度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风控依据。信用评级与预警则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对企业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平台创新信用服务,将信用数据转化为融资便利。平台数据还深度融入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动信用价值在多场景落地。在信用评分模型应用上,目前多个金融机构采用信用评分模型,通过大数据分析个人信用行为,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深化普惠金融。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上,通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减少对守信企业的重复检查,优化营商环境。 (二)信用中国建设痛难点问题 1.数据融合不足问题:多源异构数据整合困境 信用数据整合难度大:不同机构间数据标准不统一,整合难度大,导致信用数据产品难以形成全面、多维度的分析。 隐私保护与数据开放难以平衡: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开放数据,是提升数据产品丰富度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截至2021年,“信用中国”平台累计发布政策宣传文章15万余篇、公示信用信息2亿多条,支撑金融、司法、市场监管等领域应用,但同时也面临数据隐私保护挑战。 2.应用场景缺乏:传统领域依赖与新兴场景空白 过度依赖传统应用:金融领域信用报告支撑90%以上的企业贷款审批,但过度依赖历史履约数据,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研发投入、专利价值等新维度覆盖不足;监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覆盖80%的市场主体,但在共享经济、数字贸易等领域尚未形成成熟方案。 新兴场景空白:数据适用性不足、市场需求挖掘不足。共享经济平台需实时信用评分,但现有信用数据更新频率低,无法满足动态风控需求。数字贸易中,跨境电商企业对“海外仓信用评价”“跨境支付信用担保”需求强烈,但“信用中国”缺乏跨境数据整合能力,导致相关产品空白。 信用数据应用意识薄弱:企业和个人对信用数据的应用意识不强,导致信用数据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场景开发不足,部分中小企业未充分利用信用数据优化融资。 3.权属问题与数据共享 数据所有权界定问题:在信用体系中,明确个人和机构数据所有权是关键,以防引发收益分配冲突。数据所有权界定成为了重要的一环。 数据共享存在壁垒:不同政府部门间产生跨部门数据共享难。在数据交易纠纷方面,共享数据需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或滥用,引发数据交易纠纷和跨境数据壁垒。更重要的是,为实现数据共享,需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接口规范,降低数据整合的技术障碍。 4.根本问题:信任与价值共创 信任基础建构:信任问题是数据共享的基石与挑战。数据要素的收益共享难、价值共创难。数据定价机制方面,缺乏统一的定价标准,企业数据价值难以量化,例如供应链金融场景中,物流数据与金融数据的权重如何分配尚无标准。权益分配规则方面,政府公共数据是否参与收益分配存在争议。 二、可信数据空间:提升信用中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思路分析 (一)概念与特点 可信数据空间是基于共识规则,联接多方主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的一种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是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应用生态,是支撑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载体。 基于共识规则:要求参与各方对数据流通的要求达成一致,并且通过技术手段来确保信任机制的达成和执行。 链接多方主体:参与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和运营的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服务方、数据使用方、空间运营方等多类主体,数据多源、主体多元是可信数据空间的一个重要特征。 数据共享共用:要求各方通过可信数据空间提供的信任机制和管控能力,打消流通顾虑,加速多元数据融合与应用创新,有效实现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 (二)可信数据空间的作用 可信数据空间是算法、算力、数据的三位一体,通过标准化体系、安全技术和生态机制保障数据的高效流通与价值释放。可信数据空间具有价值创造能力、资源交互能力、信任管控能力三大核心能力。 数据价值共创:可信数据空间具有可信的数据应用开发环境和共建共治、责权清晰的规则机制,助力多主体价值共创。空间实现规模化互联互通,通过对流通使用全生命周期进行实时管控与全过程行为可信存证,提升数据共享意愿,保障全过程可信可控。 搭建信任桥梁:以空间资源合作规范、空间安全管理体系、空间合规管理指引、空间备案管理、空间标准规范为支撑,加强建立数据信任管理技术、资源互通技术、接入认证体系、空间行为和数据存证体系等,形成可信管控流、资源交互流、价值共创流。信任能力供给包括接入认证、全程动态控制管理、存证溯源;数据资源涉及供需撮合、托管运营、委托/联合开发。 行动方案: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行动涉及场景需求、牵引设计、规制机制、资源接入规范、互联互通规范、共享使用规范、收益分配规范等方面。通过数据支持与开放交换、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与赋能、数字金融服务优化,可信数据空间能够实现双向赋能的发展闭环。 三、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推进信用中国的对策与建议 打造信用信息可信数据空间,应依托坚实的数据基础与先进技术,实现跨行业深度应用与创新发展。通过高质量数据集与数据基础设施,借助AI创新平台与应用市场,以AI赋能组织数智化转型与合规流通,促进科技创新,催生新质生产力。在信用行业“采、存、用、传、管”全流程中,实现部门协同,并将应用拓展至生活、金融等多行业,达成跨行业协同发展。 (一)强化顶层设计,构建政策保障体系 强化顶层设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 数据安全共享:搭建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共享平台,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和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制定相关信用数据收益分配指南,明确数据权属。加强技术融合与安全防护,制定严格的数据安全政策和隐私保护措施,构建“AI+区块链+隐私计算”三位一体技术底座,保护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安全。 (二)标准引领发展,破除数据孤岛 统一信用数据标准:确立统一的信用数据收集、处理和共享标准,全面保障数据的质量与安全,促进信用体系稳健发展。制定数据价值评估国家标准,确保数据的互操作性和一致性,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全面且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有效促进信用信息的透明化与共享。推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推动制订信用领域国家及地方标准,确保数据资源实现高效互联互通,全面引领行业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三)数据要素市场化,“AI+”激活信用价值 数据资产确权定价: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构建动态定价模型与收益分配激励机制。推动数据交易平台智能升级,打造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体系。推动实施跨境数据要素流通试点,通过“规则创新+技术保障”,建立跨境流通平台。 挖掘AI驱动的信用价值:利用智能信用评估体系,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更精准的信用评估和管理。构建“信用走廊”,实现数据全方位传输的全流程追溯。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以“信用数据+AI算法”,提升信用体系智能化水平,以“AI+信用场景创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信用评估、风险控制等领域的创新应用。 (四)培育复合型人才,产学研协同创新 “三位一体”教育体系:校企协同育人。通过“联合实验室+数字信用实训课程体系”,打造精准培训与人才教育场景。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将人才供需精准匹配与柔性引才模式相结合。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企业内部培养为主,社会化培训网络双重培育,打造符合社会要求的创新型人才。 人才评价与激励:建立多维评价体系、激励机制创新。通过“综合评价+专业打分”的评价形式,采用多元激励方式,推动人才持续创新。优化人才服务生态,打造“智能化+人才共享”的人才服务平台,推动国际联合培养与国际认证互认。 四、小结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信用中国”平台虽成果斐然,但面临的数据融合、应用场景、权属及信任等问题亟待解决。可信数据空间凭借其独特优势,为破局提供了核心手段,在金融、医疗等领域已初显成效,未来更具广阔拓展空间。 未来,应采用强化顶层设计、推动标准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培育专业人才等解决方案,为打造信用信息可信数据空间指明方向。应持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优化信用评价体系、挖掘AI驱动的信用价值、壮大人才队伍,以可信数据空间为有力支撑,探索数据资源规模化流通利用新模式新路径,积累国家数据基础设施运营经验,支撑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信用动力。 (作者:王鹏,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良钰,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实习员)
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大显身手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扎实实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是当前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重点。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民营企业生机活力,激励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大显身手。 完善制度体系支持民营经济 民营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适应性。民营企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快速感知市场变化,洞察和捕捉潜在商机,在市场竞争中拥有自身优势;可高效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类要素,动态响应市场需求,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先机;组织架构精简、决策机制灵活,敢于果断决策、把握主动权;创新意识强,更愿意承担风险,注重研发投入,追求卓越动力足。此外,在国际化方面,民营经济跨文化适应能力强,可灵活开展投资、并购及本地运营。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十二大提出“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五大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理论的不断创新有力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家的关心厚爱。 党的十八大以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文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修订出台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反垄断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民营经济发展局,地方也陆续设立对应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部门,为统筹协调拟定政策措施、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围绕市场准入、要素保障、公平竞争、权益保护、公共服务、涉企监管等方面推出一揽子举措,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塑造新的优势开拓更大空间 经过长期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考虑要素资源、产业体系、市场规模、发展格局及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我国民营经济还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高质量要素资源供给更趋丰富。从人力资源看,我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群体,技能人才总量超过2亿人,高技能人才超过6000万,人力资源质量还在持续提高。从创新资源看,2024年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超3.6万亿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创平台不断增多。从金融资源看,截至2025年3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322.11万亿元,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化,普惠小微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绿色贷款等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从数据资源看,2023年数据生产总量已达32.85泽字节(ZB),同比增长22.44%,可供利用的数据资源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为民营企业开发利用数据资源、提升数字竞争力奠定了重要基础。 产业体系和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我国产业体系完整、门类齐全,集群发展优势尤为突出。民营经济一方面可以充分整合上下游资源,提升产业协同能力,及时响应市场需求变动;另一方面可借助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效应,大幅提升产品性价比和竞争力。同时,我国基础设施整体水平实现跨越式提升,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技术先进的信息通信网络、高速铁路网络、高速公路网络、邮政快递网络、港口集群网络,形成了传统能源、可再生能源多元互济的能源供应体系。以新能源汽车产业为例,得益于产业、基础设施及制度优势,一批领军企业快速涌现,助力我国在全球汽车产业竞争中开辟出一条新路。 超大规模市场需求优势持续释放。我国有14亿多人口,中等收入群体超4亿人,是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市场需求空间巨大。展望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还将显著扩大,城乡居民收入迈上新的大台阶,社会对高品质产品的需求将持续释放。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可以容纳多条技术路线,为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多样化的应用场景,继而可分摊创新试错成本,降低研发风险,为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进产业转化、形成商业闭环等提供强有力支撑。 构建新发展格局打开发展空间。畅通国内大循环,必须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壁垒,尽快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各类要素高效流动、供需有效匹配,这将为民营经济配置资源、扩大市场提供更多契机。同时,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也将为民营企业国际化发展拓宽空间。2024年民营企业出口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超64%,是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大主体,随着对外开放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迈进,民营企业还将在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经贸合作中获得更多机遇。 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近年来,我国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不断降低制度**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深入推进。注册注销方面,在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上,全面推行简易注销改革,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服务。截至今年1月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达5670.7万户,是2012年的5.2倍。规范监管方面,推进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综合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新模式,推动企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同时对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政务服务方面,以企业高频办事场景为重点,大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降成本方面,从压减涉企收费事项、提高融资效率、加大融资担保等多方面发力,让企业轻装前行。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健康发展 将美好图景变为现实,需坚持问题导向,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从近两年我们对民营企业家的调研情况看,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还有不少任务,关键要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落地见效。 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事关民营企业能否进入市场,是开展生产经营的前提。要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加快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让“非禁即入”原则切实落地;强化负面清单刚性约束,确保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严禁变相设定禁止性或限制性措施。针对当前技术创新活跃、新业务新模式涌现的情况,应坚持一业一策,抓紧优化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新业态市场准入环境。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 确保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下大气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扩大专利、数据等无形资产抵押范围。常态化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优化股权质押、并购重组等制度,拓展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扩大民营企业职称评审自主权,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力度。加快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民营经济创造平等获取数据要素的环境。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重点针对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资质标准等领域,持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做法。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要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优化招投标规则,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推进招投标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规范企业间竞争行为,特别是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切实规范涉企监管执法。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减少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情况。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防范“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出现。重点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加力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和失信惩戒。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畅通民营企业救济渠道。 支持民营经济做强做优做大。支持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做好廉洁风险防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也要诚信守法,一心一意谋发展,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集中精力做强做优做大企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作者:马 源 许英杰,分别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中小企业研究室副主任)
用好可信数据空间,助力信用中国建设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3月31日正式颁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中宏网《信用会客厅》栏目组织专家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筑牢市场经济制度根基”主题召开专题政策解读研讨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大数据业务分析师,高级网络舆情分析师王鹏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 以下是王鹏的发言。 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发布组织开展2025年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发布,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被提上日程。其应用将积累国家数据基础设施运营经验,支撑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信用动力。 信用中国建设趋势向好,成效显著。作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的“总枢纽”,信用中国平台(www.creditchina.gov.cn)整合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多源数据,覆盖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全主体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的核心功能包括信用信息公示、信用查询与信用处理。围绕“信用+场景+创新”,信用中国平台已形成三大核心数据产品矩阵。其中,信用报告覆盖企业经营、司法、税务等全维度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风控依据。信用评级与预警则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对企业进行动态风险评估。 信用中国建设仍存在痛难点。一是数据融合不足,多源异构数据整合面临困境,信用数据整合难度大。二是应用场景缺乏,信用数据建设过度依赖传统应用,新兴场景数据适用性不足、市场需求挖掘不足,用户信用数据应用意识薄弱。三是所有权与数据共享面临整合障碍,不同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存在壁垒。四是信任与价值共创困境,数据要素的收益共享难、价值共创难。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信用中国的建设进度。 可信数据空间是建设信用中国、实现数据共享与双向赋能的重要手段。可信数据空间基于共识规则,联接多方主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的一种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其三大特征是:基于共识规则,链接多方主体,数据共享共用。可信数据空间具有价值创造能力、资源交互能力、信任管控能力三大核心能力,是算法、算力、数据的三位一体,通过标准化体系、安全技术和生态机制保障数据的高效流通与价值释放。可信数据空间搭建信任桥梁,形成可信管控流、资源交互流、价值共创流。 打造信用信息可信数据空间,应依托坚实的数据基础与先进技术,实现跨行业深度应用与创新发展。以信用大模型为指引,整合算据、算法、算力等资源,借助AI创新平台与应用市场,以AI赋能组织数智化转型与合规流通,促进科技创新,催生新质生产力。在信用行业“采、存、用、传、管”全流程中,实现部门协同,并将应用拓展至生活、金融等多行业,达成跨行业协同发展。 建设可信数据空间应多角度入手,强化政府、市场、社会多主体合作。一是要强化顶层设计,构建政策保障体系,构建数据共享机制;二是以标准引领发展,制定信用数据标准,全面保障数据的质量与安全性,促进信用体系稳健发展;三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激活“AI+”信用价值;四是培育复合型人才,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总之,可信数据空间凭借其独特优势,为破局提供了核心手段。随着各项政策文件的落地实施,各主体应协同发力,积极落实各项举措。持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优化信用评价体系、挖掘AI驱动的信用价值、壮大人才队伍,以可信数据空间为有力支撑,探索数据资源规模化流通利用新模式新路径,为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信用动能”,更将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在数据要素时代的浪潮中锚定可信发展的价值航向。
“1+3”新引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3月31日正式颁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月3日,中宏网《信用会客厅》栏目组织专家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筑牢市场经济制度根基”主题召开专题政策解读研讨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兼生态信用专委会主任薛方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他指出,《意见》系统性提出了“1+3”二级火箭式的发展新引擎,即:一个奖惩核心机制引擎,外挂数据、治理、服务三个动力引擎,超越了既往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 以下是薛方的发言。 一、新时代新起点 《意见》正式发布,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迎来了新的起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年轻。这个新起点有两个突出的标志。其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已经明确了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其二,2025年是个特殊年份,从时点来看,“十四五”规划迎来收官,“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从历程来看,如果从1999年中国首次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算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实践已经走过了26年的历程,可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年轻,迎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 二、新目标新定位 《意见》强调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 提出了实施路径:即“6个坚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明确了功能定位: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首次明确将社会信用的功能作用从信用监管提升到“治理机制”的新定位,发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工程的作用,也与其“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定位相匹配。 三、新引擎新蓝图 《意见》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驱动机制作了系统谋划、统筹设计,提出了“1+3”二级火箭式的新引擎,即:一个核心机制引擎,外挂数据、治理、服务三个动力引擎,超越了既往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重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格局,擘画了未来新蓝图。 1.奖惩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意见》对守信行为的激励,鼓励基于大数据手段为守信主体全方位、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价值化挖信、便利化融资系列措施;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重申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对失信惩戒方面,强调统一规范,做到“三个统一”。统一公示窗口,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解决多头公示带来的信用修复难题。统一受理渠道,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统一修复规则,在提高信用监管精准性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针对目前实数融合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出现的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挑战,《意见》提出,“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等新领域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对职业闭店人等“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将有效压缩失信行为的生存空间。 2.数据引擎——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数字时代,社会主体间的信任关系逐步由物理世界拓展至数字世界,数据成为社会信用建设新的驱动机制。社会信用管理是最早的数字经济和经济数字化融合发展领域之一。《意见》注重强化社会信用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将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开放流通、信息安全等全流程纳入到信用管理范畴,顺应了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 《意见》对征信中的传统财务数据之外的替代数据应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要求“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针对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中的动力不足问题,《意见》提出“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针对信用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尤其是制约民营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意见》拿出组合拳,“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特别是,针对社会信用建设推进中“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两大堵点卡点问题,《意见》强调“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以及“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刚性规制原则。 3.治理引擎——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监管和治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求侧的重要目标。信用监管是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牵引力”。《意见》首次将社会信用定位从监管机制提升为治理机制。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关键举措。 首先,《意见》彰显了社会信用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设理念。围绕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和司法机构等五类主体。倡导人人讲信用,信用为人人,更强调“政府诚信是第一诚信”的价值理念和示范作用。构建涵盖所有主体的社会信用建设格局,切实提升各类主体对社会信用建设的参与感、责任感和获得感。 其次,社会信用制度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公共产品。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则和方向。《意见》在优化和深化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承诺制、信用报告应用的工作基础上,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补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短板,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 最后,重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目前,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三个监管”是建设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以“信用代证”改革为例,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等领域实现“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和“一网通办”,大大提升了企业办事效率。发挥社会信用的“自愿、自律、自修复”等机制设计,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等约束手段及组合形成的独特韧性治理功能,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必将重塑“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 4.服务引擎——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高质量信用服务供给是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支撑。《意见》对信用服务产品、信用机构、目标客群和信用市场作了全面布局。例如,信用产品创新方面,《意见》提出了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ESG评价等业务模式;开拓自然人征信方面,《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投资于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我们推动更多信用资源“投资于人”、服务于民生。目前,我国有弱势群体2.3亿、Z世代2.6亿和新市民群体3亿,难以被社会信用体系全覆盖。确保每个信用主体不因“信用鸿沟”在我国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的道路上掉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底线要求。 《意见》提出了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点任务。一方面,通过发展信用融资、信用消费、信用销售等信用经济,助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振国内消费、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另一方面,汇聚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建共享共用合力,提升高质量信用服务供给,提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与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的差异化政策。 四、四个展望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1+3”新引擎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展望未来,建议加大信用供给侧增量改革的力度,从四个方面发力,实现信用存量政策和增量改革叠加效应。 1.推进普惠信用,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基础。 2.创新数字信用,汇聚数字时代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 3.打造生态信用,培育发展绿色新质生产力。 4.重塑国家信用,在推进“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以及应对美加征关税等外部风险挑战中,构筑中国特色的信用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国家信用软实力。
以《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为纲领 开创信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3月31日正式颁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月3日,中宏网《信用会客厅》栏目组织专家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筑牢市场经济制度根基”主题召开专题政策解读研讨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宋立义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 以下是宋立义的发言。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22年《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式文件,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夯基垒台”迈向了“提质增效”新阶段。信用经济是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发力点。新发展阶段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在法治化、规范化基础上从以建为主转向建用并重,重点推动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发展。 一、法治化保障:筑牢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根基 《意见》将法治化作为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首要原则,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标准、健全机制,为信用经济提供根本遵循。加快信用立法进程。《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将信用信息归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核心环节纳入法治轨道。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区、市)出台地方信用法规,国家层面立法的突破将破解信用实践中“无法可依”困境。例如,针对信用评价泛化问题,《意见》强调失信惩戒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禁止将一般性违法行为纳入失信范畴。统一制度规则体系。《意见》指出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强化权益保护机制。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二、数字化基建:构建信用信息的“高速公路” 《意见》将数据作为信用经济的“血液”,通过平台升级、技术赋能、数据共享,夯实信用体系运行基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升级。整合46个部门、所有省区市及市场机构数据,归集信用信息超800亿条,实现“一网通查”。区块链等技术深度应用。在信用信息存证、溯源等环节推广区块链技术,保障数据“可用不可见”。市场化数据融合创新。推动商业合同履约信息、产业链数据等市场化信息共享,填补传统信用评价空白。 三、市场化协同:激活信用信息的经济价值 《意见》首次系统部署市场化改革路径,通过培育主体、创新产品、拓展场景,释放信用经济红利。当前,各方面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信用融资模式迭代。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推动纳税、社保等数据深度应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平台,“信易贷”更加精准聚焦,相关工作助力大量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更易获得贷款,且贷款利率更低,贷款风险水平同时也得到有效控制。信用消费场景拓展。以“信易医”“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易+”工作,不断拓展守信激励应用场景,推进信用便企惠民,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相互促进的守信激励制度体系,让守信主体在生活方方面面感受到更多的便利和获得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效果凸显。全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多个行业部门据此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当前,各地区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政务服务体系,借助线上“一端”、线下“一窗”等渠道,持续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覆盖面,推出“信用+秒批”“信用+容缺”“信用+免审即享”等模式,让信用良好的各类主体享受更多信用红利。 四、落实路径:多措并举推动《意见》落地见效 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进程,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甄别、激励惩戒等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夯实社会信用体系运行基础。整合政府、市场、协会、研究机构等力量,谋划好社会信用体系及信用经济发展路径。加大力度推进信息共享,将更多具有地方特色的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重视信用工作,配强、配优相关资源和人员力量。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信用与经济融合。加大资源投入和保障力度,持续开发“信易贷”产品,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切实实现守信有感、守信有益、信用有价。
《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4年9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信用代证”),现解读如下。一、“信用代证”是什么?“信用代证”是指使用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是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扩展和应用。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形成《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用于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证明多、耗时长等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除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无需额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二、“信用代证”有什么用?(一)融资上市类。经营主体申请国(境)内外上市、挂牌、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等,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二)政府投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三)三方服务类。经营主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尽职调查、开展商业合作时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四)行政执法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并可将该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情况作为首违免罚和自由裁量的参考。(五)政策申请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受理经营主体申请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项目申报等惠企政策资质审核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六)评优评先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对经营主体开展评优评先、评比表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七)金融服务类。金融机构在对经营主体信贷审核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掌握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八)公证服务类。公证机构在经营主体申办公证事项(事务)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掌握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九)其他类。其他可以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且不危害国家安全、不侵犯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形。三、“信用代证”谁能用?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证明自身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四、“信用代证”怎么用?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开设“信用代证”栏目,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下载服务和真伪验证服务。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持续做好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预计2024年12月底前,“信用代证”栏目建成并正式提供服务,政务服务网和黑龙江“全省事”APP也将实现报告申请、系统登录、业务办理、报告生成等全流程移动端操作,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和办事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