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政策解读︱《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行业管理、创新治理机制、提升公共服务、统筹行业共建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并于近日印发,旨在通过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行业信用共建,到2027年底,能源行业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更加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显著提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高效运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增强,信用成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一、制定行动方案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能源法和国家政策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能源法》明确要求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制定行动方案,深化能源信用建设,完善信用记录制度,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和治理机制,营造诚信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是落实能源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 二是深化能源行业信用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行动方案,做好顶层设计,加强信用手段与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不折不扣落实“拆掉烟囱、联通孤岛、同频共振、同步发展”的全社会信用记录及共享应用基本要求,深化公共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规范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营造良好行业信用环境、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是治理行业诚信缺失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当前,行业信用总体状况良好,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依然存在,部分经营主体失信事项较多、信用风险依然突出,一些经营主体多次受到我局及相关部门在电力安全生产、市场公平开放、信息披露报送、资质许可准入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有的高频率列入国家相关部门作出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合同违约记录,影响企业信用形象和行业整体营商环境。制定行动方案,由我局统筹指导,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高频次、反复失信行为加大监管处置力度,是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塑造行业信用形象的必然要求。 四是统筹行业信用共建的必然要求。制定行动方案,加快推进能源信用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统筹组织,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以及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作用,持续发力,精准发力,坚持依托最新信息技术,有效整合分散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对行业内各类经营主体精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致力形成“政府指导、市场驱动、企业参与、行业自律、社会共建”的良好局面,不断开启信用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包括八个方面内容:工作原则与目标、健全信用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实施激励和惩戒、加强监管和治理、创新信用建设、深化信用应用、加强组织实施等,具体如下。 一是工作原则与目标。强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参与、行业自律、社会共建”原则,明确提出2027年底前实现的工作目标。 二是健全各类主体的行业信用体系。着力推进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从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和其他能够反映相关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等方面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实现信用精准画像。同时,研究探索经营主体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建设,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和政务信用建设。 三是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基础。修订完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目录,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共享所涉主体信用信息,鼓励支持企业和协会等依法依规自愿提供信用信息;按照国家统一公示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能源”网站同步公示能源行业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同时,加强系统支撑保障,确保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安全高效管理。 四是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开展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项目核准、财政资金支持、示范创建、评先评优等行业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守信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严格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规范信用修复流程,通过“信用中国”统一开展信用修复。 五是切实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和治理。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强化承诺履行监督。按照国家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及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对经营主体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高频次、反复失信行为等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加强行业信用状况监测,预警防范信用风险。 六是创新探索经营主体信用建设。鼓励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业务全流程,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同时深度融合信用手段,加强对合作方、供应商等第三方信用风险监测,防范商业合作风险。 七是深化拓展信用市场化社会化应用。推动信用服务创新发展,重点是支持行业协会等探索管理、服务新模式;探索“信用+金融”服务模式,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推进信用产品国际互认,为能源企业对外合作提供信用支持。 八是组织实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统筹推进信用建设工作,创新探索信用应用场景,加强信用宣传和培训,不断提升信用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阶段,按照行动方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依法依规扎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完善制度。制定出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数据清单和行为清单,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标准制度,落实统一公示及信用修复制度要求,结合业务需要深入研究制定信用应用措施,指导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加强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建设,夯实信用工作制度基础。 二是加强系统保障。着力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技术迭代升级,促进与相关部门(单位)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做好“信用能源”与“信用中国”系统网站互联互通,确保相关信息统一公示、信用修复统一开展。升级完善信用统计分析功能,加强能源企业信用状况监测。巩固提升信用能源网站服务功能。 三是深化监管应用。依法依规家实施信用措施,激励诚实守信主体,惩戒失信主体。加强信用承诺管理,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探索推进电力安全、电力市场、可再生能源消费、资质许可等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高频次、反复失信行为等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加大监管治理力度。加强统计分析和信用监测,预警防范信用风险。 四是推进创新探索。鼓励支持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创新探索信用管理和服务模式,引导相关主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积极参与“信易贷”,支持对外合作开展信用服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全面落实行动方案,结合工作进展组织开展工作交流,总结评估、通报工作情况。
关于黑龙江省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位注销”制度,快问快答帮您解答!
《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发布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持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2025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的海事信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海事信用管理,有效减少海事违法失信行为,提升海事监管与服务的质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利用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的成果,汲取江苏、海南、长江等海事局信用管理实践的经验,落实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一体化”的理念。以推进更高水平的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为核心理念,突出“三个一”顶层设计。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海事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建设全国唯一信息化管理模块,夯实海事对外公共服务唯一渠道。三是一个信用结果全国通用,发挥信用管理最大的效用。 (二)构建五个信用评价等级标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良好守信、一般守信、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良好守信公布有效期原则上与评价依据文书明确的有效期一致,依据文书无有效期的,公布有效期为两年。严重失信公布有效期为两年,一般失信公布有效期为六个月。 (三)规范“三个名单”管理。采取行为认定制,将具有良好信用行为的纳入良好守信名单管理,一般失信行为的纳入一般失信名单管理,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各主体信用状况,采取海事管理机构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重点监管措施,明确海事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联合监管举措,将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运用嵌入海事管理各流程、各环节,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海事管理中的应用。 (五)建立信用异议修复机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异议、公布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息评价规则,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及时停止公布其失信信息、更新评价结果,及时移出相应失信名单。 作为纵深推进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将推动形成海事监管领域“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助力打造更加安全、更加便捷、更加守法的航运营商环境,降低航运市场交易成本和运行成本,服务航运的高质量发展。
关于“信用代证”,政策点读带你了解!
关于《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营商环境局会同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一在哪里能够查询到失信信息?《若干措施》明确,统一通过各级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信用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集中公示我省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地) “信用中国(城市)”网站集中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址:https://credit.hlj.gov.cn二失信信息公示如何分类?《若干措施》明确,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者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对于屡次出现轻微违法行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三如何办理失信信息信用修复?《若干措施》明确,“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四如何通过线下办理信用修复?《若干措施》明确,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利用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帮助办理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填报申请材料,提升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五办理信用修复需要哪些材料?《若干措施》明确,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办事指南、咨询热线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材料。全面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 六办理信用修复要多长时间?《若干措施》明确,“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全省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工作实际,提升办理质效。七异地处罚的信用修复如何办理?《若干措施》明确,为着力解决信用主体异地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办理需要“多头跑”问题,省营商环境局将持续推动各市(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创新建立信用修复跨区域互认合作机制,推行“属地协助办理”模式,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减轻信用主体异地信用修复办理难题。在信用主体积极主动整改自身失信行为,全面履行法律义务的基础上,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无需信用主体往返异地办理、提交佐证材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合理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降低信用修复成本,助力信用主体重塑信用。八目前省内有哪些城市实现了信用修复异地通办?目前,哈尔滨、天津、石家庄、杭州实施交通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修复跨省域“四城通办”;佳木斯、伊春、双鸭山、七台河、鹤岗、绥化、黑河市构建省域内信用修复“七城通办”。全省各级营商环境部门将为有信用修复办理需求的经营主体竭诚提供优质、满意、高效的服务。
关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和《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5年版)》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的背景是什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规范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会同中省直各相关单位,严格以省级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了《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5年版)》和《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5年版)》。二、编制《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的目的是什么?一是《补充目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类别、信息条目、主体性质、责任单位、纳入依据,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提供了指导性、规范性的工作指南。二是《补充清单》严格把握惩戒内容、惩戒对象、法规依据、惩戒时间和实施主体,确保开展失信惩戒依法依规,防止惩戒措施“信用泛化”滥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三是对公共信用信息和惩戒措施实施目录制和清单式管理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和《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的重要抓手和具体举措,对夯实信用制度基础、激活数据要素、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三、《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的具体措施有哪些?一是《补充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包括: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和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四类具体17条信用信息。二是《补充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包括: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依法依规限制任职、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优评先、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九类具体39条惩戒措施。四、经营主体如何查询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网址:https://credit.hlj.gov.cn/),在搜索栏输入经营主体名称或自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自身信用状况,或在信用公示栏目,输入经营主体名称或自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自主查询。
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这份文件作出新部署
信用修复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26日对外发布。方案提出十方面举措,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方案以统一、便利、协同的理念为引领,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推动我国信用修复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统一公示平台、完善分类标准、明确申请渠道,推进信用修复制度的统一实施—— 方案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标准,有效解决了此前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公示规则不一致导致的制度碎片化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刘瑛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指出,方案聚焦“统一”这个关键词,在公示平台统一、修复渠道统一、信息分类标准统一、修复信息更新统一等领域,推进信用修复制度的统一实施,避免信用修复“政出多门”的状况。 方案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对不同等级设定了差异化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 “方案明确‘信用中国’网站在信用修复机制中的‘总窗口’地位,构建了将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失信信息按照不同条件进行修复的制度规范,部门职责更加清晰,失信分类更加精准,修复规则更加统一。”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说。 简化申请材料、明确办理期限、同步修复结果,推动信用修复便利化—— 方案提出,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信用主体在异议申诉方面也更加便利。方案明确,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 曾光辉指出,方案在梳理现有信用修复流程基础上,通过优化申请、办理、公示和异议流程,切实有效提升群众对信用修复的知晓率和体验感。方案还明确了“线上+线下”两类渠道的设置和要求,既有助于实现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也压缩了各类非法中介机构的寻租空间,确保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创新建立了信用修复结果同步更新机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在完成修复后及时停止相关信息公示,并同步更新‘信用中国’网站数据,这一设计有效保障了信用修复的实际效果。”刘瑛说。 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方案在总结和借鉴实践经验基础上,创新设立了“绿色通道”机制,允许重整企业凭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更新信用评价,并暂时解除相应惩戒措施。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消除因失信惩戒措施给破产重组、破产和解所造成的阻碍,推动相关程序顺利进行,帮助重整、和解后的企业正常开展经营、合理获得融资、公平参与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规划、精准施策,紧紧围绕信用修复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为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生态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曾光辉说。
为社会信用体系夯实数据基础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作出系统部署,提出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等具体举措,为信用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新阶段。特别是随着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呈现出数字化的显著特征。据统计,截至2024年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收录11.6亿自然人、1.4亿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日查询量突破2亿人次。 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仍需进一步夯实数据基础。比如,在数据归集覆盖面方面,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多局限于传统政务领域,市场主体经营数据、公共事业缴费记录等实用信用信息尚未得到有效整合;数据共享机制方面,“数据孤岛”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数据交换效率仍有待提升。此外,数据字段缺失、存储形式不易于利用等问题也或多或少影响信用数据质量。 究其原因,或是由于数据安全责任划分不明,数据提供方和管理者考虑到数据安全等责任而未能实现更大范围的数据共享;或是相关主体数据共享技术与管理能力存在一定局限,如缺乏专业数据治理团队,数据清洗、脱敏、标注等技术应用尚未完全落地,数据分类分级、接口规范、质量评估等技术标准尚未实现有效统一,等等。这些因素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的整体协同效能,亟待我们破解,确保用好、用准、用到位信用信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信用基础。 通过法律规则清晰界定数据提供方的权责边界,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随着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将让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数据平台在数据共享中的权责更加明晰,有法可依。《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更好落实《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构建数据共享清单制度,明确哪些数据无条件共享,哪些数据有条件共享或暂不共享,分类分级明确共享范围。实践中,已有多地在推进数据共享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海南省构建了由职责目录、系统目录、数据目录组成的数据目录体系,用户可基于目录提出数据需求,落实到数据提供方的责任,形成数据需求清单、责任清单,不能提供的数据纳入负面清单。 从技术层面破解信用数据“不能”共享难题,关键则在于建立健全标准化的技术体系。施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夯实数据基础设施,接口统一规范、数据统一分类,确保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公共信用数据主管部门核心数据的字段定义与存储格式一致。例如,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构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资源库以及制定实施协同地方标准,实现了近1700万家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共享。让数据利用更加简便高效,除了技术标准统一,还需统筹研发数据清洗等技术以提升数据可用性;同时推动接口标准化,如此将助力实现跨平台数据一键提取,降低数据获取门槛。另外,在公共数据流通中推广应用区块链技术,还能有效避免数据错漏,从技术层面助力扩大数据共享。 有序推动数据开放流通,还可通过机制创新激励共享。比如,为数据提供方设立数据共享激励机制,或可考虑将政府部门公用数据开放共享数量、质量纳入绩效考核,鼓励数据共享。尝试建立数据收益分配体系,对产生经济效益的数据共享行为给予奖励。稳妥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允许企业开发数据产品并分享收益。此外,还可开展信用联动激励措施,将数据共享纳入企业评级指标,对积极共享数据的企业给予融资利率优惠等等。 作者:赵东方(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