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高效开发公共信用数据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今天,信用已经成为金融体系中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之一。良好的信用环境不仅是金融服务能够顺畅开展的前提,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然而,如何在全社会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打造更加公平、透明、便捷的信用体系,依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张家界市和眉山市的创新举措,我们可以看到优化信用生态的巨大潜力,这也为全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近年来,随着个人信用信息的逐步普及和征信体系的日渐完善,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关注自己的信用报告。然而,不少人对信用报告的内容和含义知之甚少,甚至在遇到征信问题时容易受到不法中介的诱导。张家界市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建立21个信用辅导站,解决了这一问题。辅导员不仅能为市民提供信用报告解读服务,更帮助他们识别征信修复骗局,提醒市民在金融交易中保持警惕。张家界市的这一创新举措不仅能为市民的征信情况解疑释惑,还帮助他们避免了陷入不法金融中介的陷阱,起到了“为民解忧”的积极作用。 通过在每个辅导站配备专职辅导员并进行专业培训,张家界市能够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覆盖面,为市民提供高效而贴心的服务。同时,信用辅导员的积极宣传与指导也帮助市民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减少了因信用信息不明或错误导致的金融纠纷和损失。这种积极的信用教育不仅是金融服务的延伸,也成为社会信用生态建设中的关键环节。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长期以来融资难、贷款贵的困境一直是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足够的信用记录,银行往往对其贷款申请持保守态度,导致许多有潜力的农村企业和项目无法获得金融支持。而眉山市的“分集互信”信用评定工作,无疑为破解这一问题提供了创新思路。 “分集互信”模式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流水、经营项目、收入利润等核心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不仅为银行提供了更为准确的信用评估依据,还促进了金融资源的有效流动。这一模式打破了传统信贷评估中存在的单一信用信息来源,整合了更多维度的数据,实现对农村经济主体的较为全面的信用评定,为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之间架起了一座信息共享的桥梁。 从张家界到眉山,信用辅导和信用评定机制的创新不仅是金融服务的深化,更是优化信用生态的实际举措。这些创新措施使得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能在公平的金融环境中获得相应的信贷支持,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而这种创新措施的成功实施,离不开地方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协同合作,体现了“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 信用生态的优化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除了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信用评定的精准度,信用生态的优化还需要全社会对信用的重视和全民信用素养的提高。在这一过程中,信用辅导站和信用评定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和信用意识薄弱的区域,为促进普惠金融和社会公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要继续推动信用生态的优化,未来的改革应当从多个维度入手。尤其是结合地方特色和实际需求,创造出更加适应多元市场的信用评定和辅导服务。通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可以为经济发展注入更多动力,为社会提供更加公平的金融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不仅是金融行业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共同的使命。
“信用专家谈”| 信用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思路
2024年初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强调,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简称“两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两新”政策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结合信用和“两新”工作实际,从信用角度提出推动“两新”政策更好落地实施的政策路径。 一是强化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一方面,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两新”领域失信信息归集,优化质量、价格等失信行为的监管。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内经销企业、用户的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建立完善以旧换新产品信用追溯体系,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体系和诚信监督机制,探索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促进二手车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落实信用联合惩戒。为防范“两新”政策实施风险,对“两新”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限制相关消费行为、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二是深化绿色信贷。推动金融机构根据消费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信贷和保险政策,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信贷额度、首付比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供需精准匹配,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支持财政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主体信用状况采用差别化措施,对于信用优秀、良好主体开辟财政补贴“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和信用承诺,加快审查审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三是做好信用披露和大数据监测。加大“两新”重点领域信用宣传和曝光力度,在“信用中国”网站开辟“两新”专栏,加大对“两新”实施诚信主体、优秀案例的宣传力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曝光力度。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名单三类高质量、热点的信用数据与“两新”政策作关联分析,形成研究报告作为政府决策参考。围绕“两新”行政许可高频事项在各地区、各行业的特征分布,研判市场对政策的反应;围绕行政处罚、严重失信名单多发行业、情节严重主体情况,研究引导黑名单退出的举措,提升企业对政策的获得感。(陈海盛,博士,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宁波财经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路径研究”[23&ZD176]阶段性成果。
“信用专家谈”| 企业参与信用承诺制有利于品牌信用价值提升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了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性,并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以及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并加强重点环节信用监管。这些措施旨在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探讨如何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监管体系,以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本网特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兼知识产权信用专委会主任刘瑛教授,就这一议题接受专访。 中宏网记者:在《通知》的背景下,您和我们聊了很多关于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内容。了解到您在企业品牌建设和信用法治领域耕耘多年,颇有见解,也想请您结合多年的研究心得,多分享些您的看法。 以下是刘瑛教授的访谈: 企业品牌建设和信用法治密切相关。构建品牌信用体系,提升品牌信用价值,对国家、企业都至关重要。在新发展格局下,加强我国企业品牌建设和信用法治可以采取两个层面的措施。 一是国家层面 首先,要建立健全品牌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度完善为品牌信用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要完善信用监管措施,全面构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核心、以联合惩戒为主要抓手、以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为补充的信用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让品牌信用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中平稳运行。最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完善企业品牌信用认证体系。由政府牵头,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品牌信用认证的申请、办理、审批、公示等各个流程进行细致规定,让品牌信用建设有法可依。 二是企业层面 作为品牌信用建设的主体,要在品牌信用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首先,要加强信用教育,在企业内部形成企业品牌信用文化。企业要明确品牌信用的理念内涵,不断加强全体员工的信用教育,让管理者和员工形成诚信经营的各项理念,并将这种理念融入到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中,让企业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用信用理念引导企业经营发展。其次,要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产品信用、销售信用、服务信用、竞争信用等各项制度。此外也要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信用规则和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做到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化。最后,要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学习其他企业的先进经验,企业之间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构建品牌信用联盟,形成品牌信用建设的规模效应。 企业参与信用承诺是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升品牌形象、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途径。根据《通知》,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积极参与信用承诺: 1.主动签署信用承诺书。一方面明确承诺内容。企业在签署信用承诺书时,应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书在企业官方网站、办公场所等显眼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一方面制定信用政策。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信用政策和管理制度,明确信用管理的目标、职责、流程和奖惩措施。另一方面培训员工。定期对员工进行信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一方面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使用。另一方面主动维权。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参与信用评价和评级。一方面配合信用评价。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争取良好信用等级。通过规范经营、诚信履约,争取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参与公益活动。企业可以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公益活动,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公益诉讼支持等,展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公开透明。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开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履行承诺的情况,增强社会信任。 6.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设立举报渠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自身信用状况的监督和反馈。另一方面及时回应。对于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7.利用信用信息平台。一方面注册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可以在国家或地方的信用信息平台上注册,主动申报信用信息,提高自身的信用透明度。另一方面利用信用信息。企业可以利用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风险。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平,还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优势,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信用代证”),现解读如下。 一、“信用代证”是什么? “信用代证”是指使用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是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扩展和应用。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形成《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用于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证明多、耗时长等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除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无需额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信用代证”有什么用? (一)融资上市类。经营主体申请国(境)内外上市、挂牌、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等,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政府投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三方服务类。经营主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尽职调查、开展商业合作时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四)行政执法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并可将该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情况作为首违免罚和自由裁量的参考。 (五)政策申请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受理经营主体申请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项目申报等惠企政策资质审核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六)评优评先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对经营主体开展评优评先、评比表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七)金融服务类。金融机构在对经营主体信贷审核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掌握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八)公证服务类。公证机构在经营主体申办公证事项(事务)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掌握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九)其他类。其他可以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且不危害国家安全、不侵犯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形。 三、“信用代证”谁能用?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证明自身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四、“信用代证”怎么用?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开设“信用代证”栏目,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下载服务和真伪验证服务。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持续做好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预计2024年12月底前,“信用代证”栏目建成并正式提供服务,政务服务网和黑龙江“全省事”APP也将实现报告申请、系统登录、业务办理、报告生成等全流程移动端操作,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和办事群众。(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信用监管体系如何打破数据“孤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今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的出台不仅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更是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监管迈向新台阶的关键一步。本报邀请青岛理工大学城乡建设信用和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冬,从背景、目的、内容、意义等方面深入解读《目录》,探讨信用监管体系如何打破数据“孤岛”。 细化梳理公共信用信息为统一归集提供支撑 中国建设报:发布《目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李晓冬: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为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牵头,各有关部委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是社会信用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是部际联席会议的重要成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社会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将社会信用和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共同定义为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制度,为社会信用工作明确理论定位。 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要求,重点行业应加强信用管理,公共信用管理应界限清晰、目录完善、过罚相当。在此背景下,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在2024年年初牵头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共同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基础目录》),对各个领域包含的13大类公共信用信息做出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涉及本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细化梳理,发布了《目录》,清晰划定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界限且列明信息的种类和条目,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归集提供目录支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当前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时期,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社会信用的典型特点是充分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大数据开展分析。在此背景下,采集好、管理好、应用好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对于数字经济时代建立高质量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有重要意义。 中国建设报:请您谈谈统一归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原因。 李晓冬:归集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例如,在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开展重点行业信用评价,取得一些成效,丰富了事中事后监管手段。 以建筑市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为例,绝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监管模式。信用评价工作的核心是采集建筑市场主体的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再进行综合评级。守信信息如企业资质信息、履约表现信息、质量安全表现信息、获奖情况等,失信信息如违约、违规被责令整改情况、受行政处罚情况、失信被执行情况、异常经营名录等,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评定,作出信用评级,再将结果推送至招投标等市场环节,即实现建筑现场表现与建筑市场表现“两场联动”,从而引导建筑企业重视信用表现,自觉自愿地规范自身信用行为,有效地改善建筑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建筑品质。 但仍有不足。各地区、各行业尚未实现公共信用数据的打通共享,存在信用数据“孤岛”、“信用不出省、市”情况,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比如,一个在外地注册的建筑企业若参与信用评价,往往只能采用在本地的信用记录信息,而其在外地积累的良好信用无法转化为本地市场优势。再比如,有些建筑企业在北京可能信用评价为A级,因为数据采集系统的区别,在其他省份可能被评为B级。这令人不禁发问:都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的评价,如何给这家企业进行信用定位呢?这都是数据“孤岛”带来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有些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陆续暂停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目的是改善、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其中最关键的工作是从全国范围内采集、应用信用信息。在此背景下,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目录》,后续也必然会加快建设覆盖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实现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 9大类85项信息条目 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中国建设报:《目录》中主要涉及哪些公共信用信息? 李晓冬: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共涉及9大类85项信息条目,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在日常监管中采集《目录》中信用信息,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未列入的不可以作为公共信用信息来使用。 中国建设报:为什么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未纳入《目录》? 李晓冬:《基础目录》定义了13大类公共信用信息,其中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未出现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目录》中。 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领域,坚持“谁产生、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上述4类信息的产生、认定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因此也不被列入《目录》中。但需明确的是,这些未列入《目录》的信息也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在对企业开展信用评价的时候,是需要被考虑的。 《目录》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的信用信息也没有归纳完整。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不统一的领域慎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因此,《目录》所列的信息条目,是现阶段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已经普遍达成社会共识的公共信用信息,未达成共识的暂不列入。随着更多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不断深入,《目录》的后续版本会不断完善。 另一方面,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特有的区域性公共信用信息,由于缺乏普遍性、通用性,也未列入《目录》。为了便于未来归集相关信息,《目录》中列了一些扩展项目。如第2大类行政管理信息中的行政许可信息,在第41项明确列出“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的其他行政许可信息”,这也为未来归集此类地方性行政许可信息留有余地。 中国建设报:《目录》有哪些特点? 李晓冬: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坚持审慎适度、保护权益的原则。在编制《目录》过程中,每一条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列入都是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多轮征求意见的。这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一次发布《目录》,我认为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目录》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原则,对于涉及市场主体切身权益的信用记录,严格落实列入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在《目录》的最后一列,也梳理了每条目录信息被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依据。 其次,《目录》涉及行业众多,覆盖了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咨询、园林绿化、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工程消防、城市管理等行业。85项信息条目看似不多,但涉及了“衣食住行”“安居乐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都息息相关,确实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最后,《目录》考虑了信用监管的实际需求。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个典型问题,就是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单一行政处罚难以发挥震慑作用,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以城建档案移交环节为例,这是建设项目审批、验收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为推进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在这个过程中实施信用承诺等制度,加快了工程审批速度,但也存在一些负面问题。如参建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并不理想,而管理机构却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为此,《目录》在第7大类“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中列入了“城建档案移交方面违法违规信息”,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工作抓手。另外,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列入《目录》,也是类似情况。 《目录》第7大类还列入了6条住房公积金领域违规信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业务中的违约失信行为,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不多。例如,对缴存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一般是“责令办理”,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违约的则是“逾期催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行为都属于典型的失信行为,严重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信力。因此《目录》列入了相关信息,将为住房公积金行业推行信用监管、为每个人每个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奠定坚实基础。 用好信用手段 助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建设报:请您介绍一下,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还有哪些重要的信用工作? 李晓冬:“十四五”规划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专门章节进行部署,其中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密切相关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二是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三是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四是推广信用承诺制度;五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六是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等。 近年来,围绕上述重点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直在积极推进“两个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立法基础。如推动《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设立信用管理规定,研究起草住房城乡建设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将为行业开展信用监管提供依据。 二是夯实数据基础。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有关项目立项,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数据统一归集共享。《目录》发布后,明确了信息的归集范围,提供了目录支撑。以此为基础,我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加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平台,为打通共享信用信息提供平台支撑。平台建成后,按照《目录》范围,不仅可以从基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动态归集信用信息数据,还可以从国务院的其他部门,包括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国家级平台,共享从其他渠道归集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这两个方面信息归集汇总后,形成全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池,再按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需要进行推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为此,我也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编制发布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系统标准等行业标准,为归集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中国建设报:请您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分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关注的信用工作要点。 李晓冬: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在当前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时期,应完善信用监管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自从党的二十大以来,社会信用和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一起被定义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制度。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参与相关工作时,不应把信用仅作为加强监管的手段,而是应该从经济体制角度考虑建立能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新型监管机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监管过程中应引入信用手段,用来精准识别、预警相关行业风险,优化配备本就不足、匮乏的监管资源;另一方面,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在市场中的应用,利用信用手段完善现代市场体制、机制的改革过程,引导市场主体重视诚信经营,促进形成高质量的市场经济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行业,其诚信经营对于建设“好房子”关系重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用好信用手段,特别是对部分取消了资质许可的行业,加强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 另外,《决定》还提到“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虽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是为企业增信的牵头部门,但这可以启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场应用路径。信用不仅是行业监管抓手,还可以为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赋能,为其在市场推广、招投标、融资、保险、担保等领域授信,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公平发展机会,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也可以为建设项目识别、化解、规避风险提供保障。 中国建设报:《目录》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 李晓冬:《目录》发布将更好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目录》清晰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界限,有效避免信用滥用问题,未列入《目录》的信息不可以作为公共信用信息随便使用。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后,依托信息归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及时、规范地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自我修正的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这个管理框架下,“信用手段”将对构建诚实守信市场秩序发挥正向引导作用。 《目录》的发布旨在推进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进而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一方面,各地区及时、动态归集信用信息,有利于实现对关键行业、重点企业信用风险的动态预警,有利于及时化解、避免系统风险,实现“数据跑在监管前面,监管跑在风险前面”。另一方面,各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有利于以“信用信息流”为纽带串联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避免出现“管审批的不管监管,管监管的缺乏手段”问题,有利于构建“宽进、严管、重罚”的新型监管模式。 《目录》的发布,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其中最重要的结果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时,可以从部级平台采集全系统的信用数据,从而解决数据“孤岛”的问题。 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有利于我国建设企业“走出去”。国内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有利于为实力雄厚、信用优良的中国建设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赋能。同时,在建设企业走出去的浪潮中“乘潮出海”,把中国信用标准推向国际、打破国外信用评级垄断。通过中国信用标准的国际化,既可以规范中国企业海外行为,又可以提升中国企业风险识别防范能力,提升其在国际竞争和纠纷处理中的话语权。
守好诚信执业生命线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核心价值与生命线,是行业的立业之本和发展之要。促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守住诚信底线,要持续进行“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监管。 近年来,一系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涉财务造假案件影响甚广,如何持续有效遏制财务舞弊和审计造假受到高度关注。近日,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明确八类情形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这是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的一项最新举措。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中介服务机构的生命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看门人”,原因在于其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审计,提高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这一职能,必须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可以说,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核心价值与生命线,是行业的立业之本和发展之要。 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成为企业财务造假的帮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诚信操守受到公众质疑。比如,普华永道在执行恒大地产年报审计及债券发行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多项审计准则,多项审计程序失效,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信心,受到监管机构的“顶格”处罚。 在进行严格的日常监管的同时,还有必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行业失信惩戒力度。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大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失信惩戒制度,让守信者获得奖励、失信者受到惩罚。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取得突出成效。 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是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惩戒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有利于营造注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信用环境,提升行业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严厉的惩戒还可以对潜在失信者产生震慑、警示作用,把失信的冲动遏制在萌芽状态之中。 管理制度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将付出不小代价,除依法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管理措施外,还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这些个人或机构面临严厉的信用惩戒和严重的社会声誉损失,让其感受切肤之痛,方能凸显诚实守信的重要性。 当然,惩戒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引导注会行业诚实守信和维护被失信行为侵害主体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在进行失信惩戒的同时,还有必要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促进失信者强化自身诚信建设、改善信用状况。通过采取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发挥监管措施对于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作用。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促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守住诚信底线,要持续进行“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监管。诚信执业应该成为注会行业的自觉行动,通过强化守信激励、加大失信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注会行业更好地履行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更有效遏制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让市场环境更加清朗明亮。
证券公司诚信文化建设工作机制探索研究
“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是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重要内容。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与证券公司相关的违规失信事件或报道时有发生。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利益诱惑,是选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言必信,行必果”,还是“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唯利是图是商人的本性”,这是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决定企业能否行稳致远的诚信文化建设,需要我们贴合时代发展不断探索、勇于实践。 近年来,证券行业机构加快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诚信”作为证券行业文化理念的重要内容,证券公司如何抓好企业内诚信文化建设是一项必答题。本文围绕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怎么看”“怎么干”等实际问题,重点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诚信价值观、融入企业制度建设、构建工作机制、企业内外联动发力等方面开展了探索研究。 一、诚信经营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的继承和发扬 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种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孔子把诚信作为人的基本道德修养;孟子把诚信作为顺应天道人道的基本法则。“诚”体现为真诚、实在,是员工内在的道德品质。“信”侧重于信守承诺、言行一致,是企业或员工的外在行为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向来倡导见利思义、义在利先,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调重信守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社会活动中积累的道德观、经营观的重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诚信要求企业及其员工在与利益相关者的交往中,秉持真诚的态度,如实披露信息,严格履行契约,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如果说,传统中国文化把诚信作为基本道德修养,那么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诚信可以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生命线。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明确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提出了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重点任务。 时代在变,但诚信应该始终是一家企业不变的价值追求,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厚重积淀上的传承和发扬。 二、以制促强是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与竞争发展共同推动着市场经济的运行和演进。如果企业缺失诚信,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发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唯有建章立制、明确目标责任,方能久久为功、根深蒂固。 首先,证券公司要树立诚信价值观。证券公司加快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文化是一项关键变量。企业文化理念为企业员工树立了一个共同的愿景和目标,引导员工日常行为规范时首先要想到的是什么,当需要选择考量时首要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围绕企业文化理念体系建设,势必要将树立诚信价值观作为重要内容,将诚信文化作为保障企业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当把诚信作为企业价值理念时,方能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公平诚信原则,妥善处理好客户、员工、股东、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社会及国家等利益相关方关系,实现共享共赢。在一个诚信文化氛围很浓的企业内,员工会自觉抵制不诚信的行为。当企业把诚信的价值理念传递给客户时,更容易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 其次,证券公司应将诚信价值观融入制度建设。企业制度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在企业制度建设工作中,一般遵循战略导向、价值导向、责任导向,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在具体制度文件中,从而在制度执行时能够有效保障企业文化理念的落实落地。证券公司可以将诚信文化建设要求、证券行业从业要求融入到具体管理制度中,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履职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比如,在合同管理方面,签订合同前应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确保合作双方的诚信基础;明确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要求,确保诚信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将诚实守信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在荣誉激励项目管理办法中,设立诚信合规相关的激励奖项。通过将诚信文化建设融入各方面制度中,以制度硬约束强化诚信文化建设,推进诚信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有助于构建一个透明、规范的运营环境,确保业务流程的合规性,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信任度,减少违规风险和法律风险,避免因不诚信行为导致的影响损失。 再次,证券公司要健全完善文化建设工作机制。企业文化建设需要循序渐进。这是因为随着时代发展、企业发展,企业文化理念本身处在变化发展之中,同时企业文化理念从提出到被员工理解接受需要一定时间。所以,有效的工作机制是确保文化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机制,一般可包括领导机制、规划机制、宣导机制、改进机制等。比如,证券公司设立企业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公司文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规划机制,制定企业文化建设短期、长期工作规划,设定文化建设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通过建立宣导机制,定期开展文化理念相关的宣导、培训活动,营造良好文化氛围。针对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成效,建立定期监督评估机制,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文化建设相关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发现文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或问题,督促推动整改提升,构建起文化建设的闭环管理。 三、以人为本是推动诚信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 文化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企业内部以员工为主体,外部以客户为中心,从两个方向共同发力,双向推进参与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精心构筑坚固的“信任链”。 于证券公司内部,企业可将员工的诚信状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使其贯穿于招聘、选用、考评等员工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比如面向新进员工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开展股东及公司自身发展历程的宣讲,促使新进员工在学习企业发展经典故事的过程中深化对诚信的认识;引导广大干部员工恪守市场规则和职业操守,诚实经营,珍惜信誉,不逾越底线。日常应坚持把诚信文化建设融入员工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之中,通过强化思想教育,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促使员工积极传承诚实守信这一传统美德。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可发挥党建引领诚信文化建设,传承红色基因,将党的光荣传统注入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之中。此外,通过多方位展示包含诚信文化在内的文化理念元素,管理人员日常宣导诚信合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道德风险管控等方式,营造“人人讲诚信,事事守规范”的良好工作氛围,促使企业员工在思想上形成自觉,在行动上达成自觉。 面向客户时,证券公司应坚守以客户为中心,坚持诚信经营、诚信兴商,认真落实客户诚信管理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大力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此外,证券公司应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乡村振兴,积极开展社会责任相关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提升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品牌形象的认同感。 强企建设,文化至关重要。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坚持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固化工作机制,一以贯之,久久为功。(作者:华宝证券办公室)
建设德性与制度相融通的诚信文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文以载道,道润人心。诚实信用不仅是人类道德共识度最高、社会调节力最广泛的道德规范,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文化根基。 一 中华文明不仅以五千年绵延不断著称,而且以丰厚独特的诚信思想文化闻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丰富诚信思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突显诚信本体论的“天道义理”诚信观。中西文化都认同“真诚不说谎、真实不作假、践约不失信”的诚信道德要求,但对于诚信为何是人应该践行的道德规则,中国古人超越西方文化单纯的“工具理性”道德思维方式,不以“功利”“好处”“利益”论诚信的正当性,而是遵循“天道之本然”和“人道之当然”的义理规定性,认为诚信是人理应遵守的天经地义的道德法则,确立了诚信原则的客观性,从道德本源上排除了遵守诚信的功利价值理由。孟子曰:“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意即“诚”是自然的规律,追求诚是做人的规则。朱熹注解为:“诚者,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天道之本然也。思诚者,欲此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人道之当然也。”客观实在性是自然万物的本性,是自然之理,即“天道”;人们尊重事物实在性、按照事物本性做事的态度和行为,是做人之理,即“人道”。因此,真诚无欺是人本该遵守的“天道”准则。 突显“以诚统信”的诚与义相统一的诚信观。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不只是在工具意义上理解信用的契约精神,单纯看重履约行为,而是强调守信动机的诚心诚意,要求“信”以“诚”为本,认为“诚”是“信”之根,“信”是“诚”之用,只有内心“诚”才会有真正的守信行为,推崇“内诚外信”。概言之,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强调“讲信循义”,认为言行一致不是“诚信”的全部内容,言行合乎义理才是“诚信”的最终规定性,主张要处理好诚信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关系。意即,对于那些合乎社会正义要求的约定、协议、契约等,人们有义务遵规守约;但对于那些不“义”的诺言、合同等,人们不必践行。这是因为,“义”是守信的基础和践约的前提。正所谓“信之所以为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为道”,信德载道,以“义”为规,合义之约必履,违义之诺非守。显然,中国优秀传统诚信文化,既要求人们“守信意诚”,也要求人们“守信合义”。 突显诚信目的的德性论诚信观。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的“天道义理”根基和“以诚统信”的行为要求,其目的是培养诚信之人,而非单纯弘扬守信行为。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以“人性”言“信”。社会成员服膺和践行诚信,不是由于“守信得利”“诚信养福”的功利驱动,而是因为践诺履约是人性的内在要求,此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与诚信同一,只有以“诚”许诺、以“信”践约,才为真正的“人”。另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以“道义”言“信”,主张在义利关系上,人们要认“理”向己、正己利人,把道义摆在利益之上,以义导利。“君子动则思礼,行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这种以义制利的诚信观,形成了“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 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诚信文化,在精神形态层面,是诚信理念、思想、规范、制度、行为、品德和风气的统合;在治理机制方面,是道德、法律、社会信用体系内规外治的刚柔相济。也就是说,我国现代诚信文化不仅承续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基因,而且以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信用体系为支撑。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中倡导诚信、专治失信行为的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这里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同于西方国家主要针对经济交易和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建立的“征信体系”,而是“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制度体系。 具言之,社会信用体系以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评价、披露、查询、使用等为重点,以信用记录嵌入利益获取关口而发挥信用信息的记忆性、揭示性、警示性作用,以信用信息的传递与发酵而产生积极或消极的社会聚合效应,以市场排挤和社会联防实现守信联合奖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以持续增加守信主体利益或减损失信主体权益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正义,以长远利益和重大利益的牵制促使人们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和不愿失信的道德心态和守信向善的社会氛围,全面遏制各类信用主体失信牟利的企图和行为。 社会信用体系虽然具有强大优势,但它终归是一种工具价值主宰的“利导行为”治理机制,侧重防范与惩治人们的外部失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人们内心信念和良善动机的关注,易于导致以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相对主义。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的“德性诚信”,强调人格品质的内诚外信,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社会信用体系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制度失灵问题。显然,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要传统德性诚信与现代制度诚信融通互济,共同遏制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和信用风险引致的失信行为的滋生蔓延。 综上所述,建设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诚信文化,既要萃取我国优秀传统诚信文化的本体论、道义论和德性论精华,又要注重发挥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联合奖罚机制作用,如此,才能够涵养化育社会成员的诚信信念和道德人格,培育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有力遏制社会各领域的诚信失范问题,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作者:王淑芹,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