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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健全科研诚信管理 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到2027年,基本建立健全权责清晰、制衡有力、运行有效、监督到位的内部控制体系,严肃财经纪律,合理保证科学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预防腐败与科研失信行为,提高科研资源配置水平和使用效益,支持科学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到2035年,各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健全,内部控制推动单位科研能力提升更加有效,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推动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科研活动内部控制措施,《意见》强调,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建立健全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建立转化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严肃惩戒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失信或泄密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强化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激励机制;建立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合规使用程序,健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  同时,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监督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制定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查处、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单位内部失信记录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实施限项申报、限制评奖评优及职称职务晋升等失信惩戒措施。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建设。深入贯彻信息安全登记保护、涉密系统分级保护、数据安全监理要求,加强身份鉴别与授权应用,鼓励嵌入实时监控和预警模块,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网络信息存储安全,以及数据的产生、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内部信息泄露,做好网络安全防护。 04 2025- 12

中央网信办召开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工作经验总结交流会 11月26日,中央网信办在北京召开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工作经验总结交流会。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庄荣文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杨建文主持会议。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对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振企业发展信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会议强调,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网信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全国网信部门对涉企网络乱象进行集中整治,涉企网络乱象多发频发势头得到明显遏制,涉企信息治理机制更加完善,网上涉企舆论环境持续向上向好,但也存在一些亟待优化完善的问题。  会议要求,各级网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动落实,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网上涉企侵权行为处置力度,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曝光典型案例。网站平台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对明显涉企侵权信息的发现力、处置力,强化对财经类“自媒体”和MCN机构账号管理,不断提升对不法信息、账号处理精准度。要提升规范化水平,优化举报受理处置机制,规范涉企网络侵权信息受理处置工作流程,细化涉企侵权账号处置标准。要提高治理效能,网信部门要勇于担当作为,积极开拓创新,擦亮“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品牌,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  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主要负责同志通报2025年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工作开展情况,北京、上海、福建、四川网信办负责同志,微博、腾讯、抖音负责人在会上作交流发言。中央网信办相关局(中心)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负责同志,以及部分重点网站平台负责人参加会议。 02 2025- 12

国家发改委出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02 2025- 12

两部门:修订《标准指南》,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管理等方面内容 近日,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张军介绍,此次修订的《标准指南》,一方面是为加快适应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快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加快推动解决标准缺失、滞后,标准供给结构不平衡不充分以及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扎实推进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  记者获悉,相较于2017版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指南,本次修订由2017版的三个子体系(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调整为四个(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服务管理)。其中,新增的服务管理标准体系,主要用于规范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出入院、标准体系建设、纠纷处理、服务质量监测、服务机构评价、信用管理、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内容。 01 202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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