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根据国家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全面公开全国统一负面清单。全面排查清理各类违规制定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时取消和减少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附加条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存在的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制或排斥性条款进行专项清理。鼓励民营、中小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照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营商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二)优化企业退出机制。推进简易注销改革,扩大企业简易注销使用范围,简化注销手续。积极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一般税务注销实施“承诺制”容缺办理程序,实现即时办结。推行注销“一网”服务,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适时由45天压缩为20天(自然日)。(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营商环境局、冰城海关分别负责)(三)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除上级明确要求和投诉举报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同类检查每年每户企业不超过1次;抽查计划和事项制定后立即公示,抽查结果在检查结束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建立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联合惩戒。推进“互联网+监管”改革及平台建设,归集共享各类数据,在全市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全覆盖和监管过程全记录。(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双随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分别负责)(四)建立诚信履约机制。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不按照协议约定兑现承诺的“新官不理旧账”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统筹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对无分歧欠款,要于2020年10月底前全部清零,并严防新增欠款。对推动清欠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国有企业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法纳入信用黑名单。严格执行国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营商环境局、各拖欠单位分别负责) 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五)降低税费成本。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国家和省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做好事前告知、事中提醒。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等税收帮扶措施。凡无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涉企收费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除政策法规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按照下限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清退保证金。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必须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分别负责)(六)降低用能成本。落实工业企业两部制电价,指导工业企业按照生产用电特点和变压器容量、合约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等,合理选择基本电费缴纳方式,并及时办理暂停、减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并实行承诺办理、简化程序。加强供热、供气企业价格监管,防止垄断价格销售。制**企业内部供电、供热和供气设施一律由企业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验收,由验收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部门不得重复验收。(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七)降低用地成本。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周期,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内,按照企业需求申请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已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建设方案报批时,可安排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孵化器、研究所、实验室、职工宿舍等)相关内容,但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对科研、孵化器等建设需求比较大的工业项目,可在供地前通过调整规划,在拟用地范围内单独规划科研等相关用地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整体出让。对2020年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成并已投产使用的制**企业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推进其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工作;对涉及的各类先征后返保证金,已超过原规定保证时效且未发生对应保证事项的,原则上一律免除,其他费用在充分考虑企业发展情况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减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分别负责)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八)深入推进产融合作。建立系统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产融对接机制。通过召开银企座谈会、民营企业项目推荐会、产融对接会,实现银企良性互动,提高产融对接效率。利用省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载体,定期发布我市企业融资需求,解决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和项目白名单制度,为企业融资提供信贷支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融资辅导和政策培训。(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分别负责)(九)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解决上市和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问题。对通过黑龙江证监局备案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奖励200万元;对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被正式受理的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对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的,按引进外地资金总额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重点加大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科创型、高成长型企业贷款补助力度,降低企业利息成本。引导银行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鼓励其通过调整内部绩效考核等方式,将享受优惠政策产生的红利充分反映到降低贷款利率上来。对小微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收费减免要求。推动银行提高信贷审批及放款等环节效率。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相应降低企业担保费、押品评估费等费用负担。对在哈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奖励。(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营商环境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十一)缓解企业融资难。设立政银企共同参与的网上运作平台,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资金周转成本。充分发挥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的作用,扩大企业贷款周转金覆盖面和利用率。支持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订单、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贷款,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十二)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组建政策性担保集团,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扩大担保规模,提高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担保能力。创新担保方式,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化运作模式,采取保、投、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争取国家担保基金、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局)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十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根据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给予其实际投入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我市投资(含租赁)自建或与校所合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集聚科技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等科技服务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并根据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新注册和入孵科技企业、新增加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等功能性指标,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运营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奖补。(市科技局负责)(十四)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雏鹰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给予30-100万元经费资助。实施“展翅计划”,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创企业,择优给予股权融资、贷款担保等科技金融支持。实施“瞪羚计划”,对符合哈尔滨市“4+4”现代产业体系、具有跳跃式快速发展态势的高新技术企业,择优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培育、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新模式和典型示范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新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分别负责)(十五)支持校所开展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在哈高校、科研院所面向我市企业需求,开展“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对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实现转化并产业化的在哈校所,根据其新增税收贡献,给予校所成果转化团队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补。(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十六)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对新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社会组织和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对进入国际市场注册境外商标的企业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国际标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已批准发布、国家标准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已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按照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60%、50%及30%给予奖励。对参与制修订标准并已获得省财政资金补助的上述项目按50%给予奖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十七)支持企业数字化和智能化改造。提升重点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对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成长型制**企业和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建设,对制**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至2000万元数字化、智能化工厂项目的,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市工信局负责)五、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创新(十八)支持企业人才创新发展。对民营企业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给予建站资助20万元,同时将省财政补贴市财政部分直接补贴给企业。进站博士的科研项目符合哈尔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经评审,可给予每人5万元科研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已申领过相关补贴的不重复享受),生活补贴发放不超过3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十九)支持企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与高校合作建立毕业生实习实践基地。对经批准设立实践基地的企业,按其接收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期500元补贴,用于所接收实习学生的保险、交通费及餐费补助,实习时间不少于10天。加强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被评为“哈尔滨大工匠”的民营企业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认定为首席技师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认定为技术能手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经费补助5万元。(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负责)六、服务保障(二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在我市投资建设综合性和专业性互联网平台,并推动企业应用互联网平台实现产业升级。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上云”,并按照年度与平台交易实际发生额的70%、60%、50%连续三年分别给予补助,年度单户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企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推动招商引资等方面发挥作用。(市工信局、市直各行业协会联系部门分别负责)(二十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领导挂点服务重点企业制度,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搭建线上线下政企沟通交流平台,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市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解读政策,答疑解惑;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市长直通车”机制,由市领导牵头推进单一职能部门无法解决的企业难题,并限期办理完成。建立市、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在制定涉及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时,充分征求企业、有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市工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投资服务局、市直各政策制定部门分别负责)(二十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着力建设“法治哈尔滨”,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案件的法律处置程序,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落实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单位联系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充分保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谈话,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肃查处包庇纵容各类垄断经营、欺行霸市等问题。(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负责,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二十三)加强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主动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尊重、保护、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定期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座谈会,专题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定期组织召开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大会,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开展;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市级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二十四)强化保障措施。发挥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并完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统计体系,定期发布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数据和监测分析。加强对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落实情况的监察,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出台后7日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做好政策解读和推进落实等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专栏复工复产
2020-09-10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4日哈尔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规范家政服务活动,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使其在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建设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平台。推进互联网与传统家政服务业融合,建设服务标准统一、服务价格透明、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的哈尔滨市家政服务平台,同步开发平台手机APP,引导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实现企业资源和服务共享。支持入驻平台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并按照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对入驻平台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按照优质诚信企业评选条件,评选“年度优质诚信服务企业”,对年度入选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二、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在哈尔滨市家政服务平台上录入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跟踪评价、从业经历和培训情况等个人诚信信息。构建社会大数据评价、家政服务平台管理、人事代理机构监管三位一体行业管理格局,将家政服务平台上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誉核查、身份认证、信用报告等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平安云”“政务云”等大数据,拓宽相关信息核查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三、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利用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通过哈尔滨市家政服务平台对家政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用信息等公共信用开展综合评价,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高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按照平台设立的准入退出机制,及时将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及从业人员清出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出台《市家政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市家政服务员职业标准》《市家政服务培训质量规范》《市家政服务居家保洁质量规范》《产妇家庭护理服务质量规范》《病患陪护服务质量规范》和《家庭餐饮服务质量规范》等7个市级家政行业服务标准,组织开展哈尔滨市家政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实行家政服务合同管理,推广使用国家制定的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具体服务项目定期修改完善。家政企业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与从业人员、消费者分别签订家政服务劳动(劳务)合同,明确服务清单和服务要求,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和义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院校增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积极引导市属院校增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家政服务相关课程,已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的院校积极扩大招生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的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合作,订单式培养家政服务从业人员。通过优先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支持设立家政服务专业的院校建设和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就读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的中职学校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学费。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建设,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开展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家政从业人员培训规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七、加大家政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力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春潮行动”“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等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引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并持续接受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岗位技能水平。将家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参评操作能手或星级评定等与企业对新录用的家政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以及在岗家政从业人员参加“回炉”培训相挂钩。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从事家政服务的,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9号)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支持;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提供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八、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组织开展“领跑者”行动,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和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与员工制家政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返还其申报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失业保险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家政企业,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对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的,适当减免租赁费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九、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分类体检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上岗前,须按照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必须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持健康证上岗。为入驻平台的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提供免费健康证体检服务,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及发证时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各区县市政府) 十、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将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等评选表彰向家政从业人员适度倾斜。大力宣传家政服务业的社会价值和积极作用,深入挖掘家政服务市场的标杆企业和典型人物,积极培养选树市级和区县(市)级十佳巾帼最美家政人、金牌家政服务员,并在市级媒体上开设专栏或专版给予正面宣传。(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市政府)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各项奖补措施仅针对纳入哈尔滨市家政服务平台管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项政策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落实。
专栏复工复产
2020-08-24
-
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减免租金出租主体信用支持的实施细则
按照《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十条措施》要求,现就“加强征信支持”制定本细则。一、实施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出租主体。二、实施措施1.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掌握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出租主体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平台网址:http://192.2.7.134:8080/xygxpt)报送出租主体信息清单,信息清单将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向社会公布。2.出租主体信息清单均以Excel文件提供,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报送部门即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申请更新。3.出租主体信息清单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减免金额、减免时间。4.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的出租主体,列入“疫情防控红榜”。5.列入“疫情防控红榜”的出租主体涉及信用修复的,纳入“信用修复快速通道”,将初审时间由三个工作日提至当天审结,快速修复。三、异议申请1.减免租金的出租主体符合本细则实施对象条件但未被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疫情防控红榜”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对已列入“疫情防控红榜”的出租主体产生异议的,可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作出标注,并向出租主体提供单位进行核查。3.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反馈结果并将结果一并告知申请人。四、实施期限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遵照。 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专栏复工复产
2020-07-31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十条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3日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具体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1号),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继续减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在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0〕1号)相关房租减免政策基础上,对承租市、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群团组织、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继续减免2020年5月—7月(3个月)租金,合计减免不超过6个月租金。对财政补助类机关事业单位,因减免房租影响人员开支和办公运转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二、继续减免国有企业经营性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区县(市)所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培训、教育等机构除外),除免收2020年上半年3个月租金外,再暂缓收取3个月房屋租金。对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三、鼓励非国有市场主体减免房屋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房屋业主对承租户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倡导成员单位免收、减收、缓收房屋租金。对免、减、缓租金让利较大的企业,在申报各级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时优先安排,并在评选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时对企业突出贡献者予以倾斜。(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四、鼓励自然人减免经营性房屋租金。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主动为市场主体减免经营性房屋租金的自然人,在其出售该房产并依法缴纳相关税款后,由个人申请,经区县(市)政府认定,根据其减免房租额度给予个人所得税不超过10%的补助。同时,在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社保、医保、房产过户、子女入园入学等涉及行政服务类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受理。(各区县市政府牵头负责) 五、推动驻哈央企减免经营性房屋租金。协调争取驻哈央企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执行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企业业绩的,在其年度考核中市直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帮助争取央企总部认可。(市发改委等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六、鼓励减免培训、教育等机构房屋租金。培训、教育等机构承租市、区县(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经营用房从事培训、办学等活动,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或暂停培训且不裁员的,免除其2020年2月—7月合计6个月房屋租金,再暂缓收取5个月房屋租金。(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七、加强税收支持。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相关服务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1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其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旅游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12月属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八、加强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完善基于不动产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和优惠利率质押贷款。对因疫情期间减免房屋租金导致出租人还贷资金不足、无法按时还贷的,督促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要求,落实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相关规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九、加强征信支持。将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主体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平台推送出租主体信息清单,对因减租、降租而造成单位和个人经营困难或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而未能及时还款,后期正常还款的,经单位(个人)申请,给予其征信逾期信用记录修改处理。(市营商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十、稳定租赁市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房屋租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各区县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牵头单位要于7日内制定发布实施细则,加快兑现落实,加强跟踪问效,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信心。
专栏复工复产
2020-07-23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日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 为吸引留住各类人才落户哈尔滨,安心创业、舒心工作、助力哈尔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9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领域新引进并落户的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在哈购房时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对9城区内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对在9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500元;对在9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 以上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哈尔滨户籍的毕业生回哈就业的享受上述相同待遇。 二、对9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新引进并落户的正高级职称人员(45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对9城区内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副高级职称人员(40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 以上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我市农民在9城区内有自有住房并稳定就业的,落户后其原有的农民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选举权利不变。 四、对在9城区落户并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博士、硕士、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对到农村创办领办合作社、电商平台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万元。 五、对在9城区落户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对从事科技类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对在9城区落户人员的子女,按属地统筹安排进入普惠性幼儿园;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按属地统筹安排进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七、取消哈市户籍人员父母投奔子女落户限制;对到我市9城区落户人员的父母,与其共同居住,但无我市户籍的,凭我市居住证享有与市民同样的临时救助政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统筹协调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服务保障。同时,与我市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地铁的政策。 八、夫妻双军人家庭、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勇敢市民、劳动模范、优秀志愿者、新冠肺炎疫情援鄂医护人员、在哈投资经商人员的直系兄弟姐妹可随其在9城区落户。 九、本政策第一、第二条鼓励措施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 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栏复工复产
2020-07-02
-
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守信主体融资支持力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发改委、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8号)等要求,现就充分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平台网址:https://www.celoan.cn),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并发布融资产品、企业在平台注册并发布融资需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重要意义 全国“信易贷”平台依托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智能风控等金融科技手段,以信用为核心要素,为全国中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提供专业的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形成以信用数据促进融资业务、以融资业务引导政策配套、以政策配套推进平台服务的完整闭环,打造“政、银、企、信”信用信息共享、智能可信任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生态圈。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是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畅通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今年起,国家还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入驻平台以及开展“信易贷”工作情况,纳入各地城市信用监测及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事关我市社会信用体系、营商环境建设及排名。各有关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信易贷”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服务实体经济的重点工作,加快对接全国“信易贷”平台,切实利用信用信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组织部门入驻平台。按照要求,我市将落地全国“信易贷”平台(哈尔滨站)。为加快推进哈尔滨站上线运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市及区、县(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人社局、体育局、金融服务局、供销社等单位,于7月8日前填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哈尔滨站入驻部门人员信息表》(附件1)发至我办,由我办协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通入驻平台账号, 共同做好平台管理、协调等工作。(牵头单位: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7月8日) (二)金融机构入驻平台并发布融资产品。由黑龙江银保监局牵头,引导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直接入驻方式,尽快入驻平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平台及“信易贷”相关资料(附件2),按照要求于7月10日前填报《金融机构入驻申请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办。7月15日前,我办协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通金融机构平台账号,由黑龙江银保监局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平台。7月20日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平台发布本机构金融产品(附件4)。(牵头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0年7月20日) (三)企业注册并发布融资需求。按照哈政办规〔2020〕8号要求,请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人社局、体育局、供销社等单位,于7月20日前,指导组织分管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信易贷”平台(哈尔滨站网址:https://www.celoan. cn/?city=Hrbin)注册并发布融资需求(附件5),同时结合实际积极宣传“信易贷”,提升企业和个人对“信易贷”的知晓度,不断扩大“信易贷”的社会影响。(牵头单位: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7月20日) 三、建立保障机制 (一)建立评价机制。市金融服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易贷”工作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督导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创新开发和大力推广“信易贷”产品,不断加大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提高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获得感。(牵头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二)加强推进督导。为推进“信易贷”工作落实,做好“信易贷”工作监测,按照哈政办规〔2020〕8号要求,市金融服务局协调人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市信用办对通过平台成功放款(授信)金额、成功放款(授信)笔数、放款(授信)企业数等方面进行统计总结。(牵头单位: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市信用办联系人:林昊15704533955、王琳 13674667082;工作报送邮箱:hrbcxb@163.com(附件下载邮箱:hrblhjc@163.com,密码:87123009)。 黑龙江银保监局联系人:张博显13703604028;邮箱zhangboxian@cbirc.gov.cn。 全国“信易贷”平台联系人:陈小娟 17306001069 ;支持热线:4001016871。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哈尔滨站入驻部门人员信息表2.全国“信易贷”平台资料3.金融机构入驻申请表4.金融机构使用手册及视频5.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视频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监管局 2020年6月30日
专栏复工复产
2020-06-30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2日 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中小企业稳企稳岗相关政策,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力帮助中小企业解困、稳岗、扩就业,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5号)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行业困难企业及吸纳就业多、资金暂时遇到困难的制造业中小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划型。 重点支持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具体范围包括: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以下简称“省补偿办法”)规定推送的采取政策性担保中小企业名单中我市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有关要求 银行机构从名单中选择确定支持企业,原则上,中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微型企业单笔新增贷款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投放期截止日期以省补偿办法为准(目前为2020年6月30日),贷款性质为流动性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银行自主选择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方式见贷即保,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 三、风险补偿方式 按照省补偿办法,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在“政银担”分险机制及《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确定的“单笔赔付、总额限制”风险补偿方式基础上,按以下标准给予市级风险补偿支持。 (一)建立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市企信担保中心)风险补偿资金池,作为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10%贷款风险的补偿金和先行垫付省级财政承担风险补偿的周转金。资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 (二)对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承保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其主动承担更高比例贷款风险。为我市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承担省补偿办法关于“单笔赔付”约定的风险比例基础上,如增加承保比例超过10%(含)以上的,由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市企信担保中心)为业务承接方,给予其10%的风险补偿支持。资金规模不超过1.6亿元。 参照省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模式,由市企信担保中心负责资金运作和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局负责资金支出的审查审批和监督使用。 (三)市政府将对成绩突出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四、责任分工 (一)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协调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贷款投放的数据分析、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负责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贷款银行的合作。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局组织落实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负责市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负责市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年进行结转和使用。 (三)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审核并加大力度向省级主管部门推送分管领域的中小企业(包括符合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负责组织企业会同市金融局与银行机构进行融资对接。哈尔滨市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稳企稳岗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支持企业稳企稳岗,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已与省财政厅签订中小企业意向担保贷款协议,并向省级稳企稳岗担保基金贷款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省级企业名单)中在哈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的在哈银行机构。 二、奖励措施 (一)给予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支持银行机构核销损失类不良贷款,降低贷款风险和不良率。对本办法所指贷款发放总额超本机构全省发放总额50%(含)以上的银行机构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贷款产生的最终损失核销,单户支持额度不超过最终损失核销额的50%。单户机构补偿额度控制在投放总额的0.5%以内,资金总额控制在8000万元以内。申报的补偿由省级银行机构(或省内最高机构)确认,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经市金融服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放。 (二)给予银行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奖励。按照银行机构发放笔数、发放额分别在全省本机构总量占比和在全市总量占比四个维度进行考核,依据排名分为4个档次,采取周考核通报、月兑现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经市金融服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放,总额控制在8000万元以内。奖励资金可用于对在哈中小企业损失类不良贷款的核销,或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45号)关于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 (三)给予银行机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专项奖励。按照银行机构发放的200万元(含)以下微型企业笔数、发放额在全市总量占比两个维度进行考核,依据排名分为4个档次,采取周考核通报、月兑现的方式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金融服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放,总额控制在贷款发放额0.6%以内,总额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奖励资金可用于对在哈中小企业损失类不良贷款的核销,或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45号)关于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 (四)将稳企稳岗贷款作为本年度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45号),将支持在哈中小企业稳企稳岗融资作为年度评价考核在哈银行机构的重要内容,并兑现奖励。 三、有关要求 奖励贷款额的计算,按照单户中型企业新增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小型企业新增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单户微型企业新增贷款不超过200万元计算。贷款投放期以省级补偿办法确定的最终截止日期为准,贷款性质为流动性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附件: 1.在哈银行机构发放稳企稳岗担保贷款考核评价表.docx 2.在哈银行机构发放(微型企业)稳企稳岗担保贷款考核评价表.docx
专栏复工复产
2020-05-22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企稳岗稳就业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企稳岗稳就业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9日 哈尔滨市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企稳岗稳就业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努力降低疫情对经济影响,科学引导社会预期,全力推动稳企稳岗稳就业,恢复经济平稳运行,实现全年经济发展预期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补贴力度 (一)支持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技改项目和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的贷款,给予2020年新贷款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至2020年年底,单户企业最高贴息200万元。对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支持开展文旅活动。市属国有景区自恢复开放日起至2020年年底,门票一律优惠50%。对组织外地旅行团来哈的旅行社,按在哈停留过夜游客每名每天最高5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对组织大型文旅活动企业,按实际投入成本的20%给予补助,每次不超过10万元;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发展“夜经济”。对10大“夜购”示范商圈、10条“步行街”、10大特色商品集散地、10条特色夜间美食示范街、10处特色餐饮夜市、10处特色夜间文化娱乐场所等业态升级、硬件改造、促销让利、用电用工的成本给予资金补贴;对新引进免税店等潮流业态龙头企业、新开24小时便利店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发展商业“首店经济”。对新引进国际品牌在哈市注册法人单位的全球首店、亚洲首店、国内首店,且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进口国外名优特类食品产品企业。对在哈新设立进口国外名优特食品、产品消费体验展销中心(店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店铺12个月租金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生产上述食品、产品且2020年在哈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设备投资额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其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下至100万元、100万元以下至10万元、10万元以下等4个档次新增(含展期)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分别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30%、50%和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企业贷款不重复贴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稳岗就业 (七)加大双创平台稳岗支持力度。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涉农创新创业平台等4类“双创”平台,给予10万元至500万元投资补助、运营及提档升级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就业增岗支持力度。对经在哈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输送我市求职者到省外实现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服务保障 (九)支持开展消费活动。充分利用周末、小长假、黄金周假期等消费集中时段,在指定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在上述消费场所开展地方品牌、特色产品促销等特色的消费活动,免除商户摊位费、免除商户和消费者政府投资停车场停车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疫情期间,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选择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可向中标供应商预付30%以上合同价款,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采购人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对市政府委托开展的科技创新类产品,通过市级科技计划立项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一)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市市场监管局所属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费用减免5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除另行规定外,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发布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并建立有效监督体系,务求取得实效。
专栏复工复产
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