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孟凡良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22/06/01 | 住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亚布力镇团结委3号楼一层东数第8门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尚志市监食许准字(2024)第528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申请 |
| 许可证书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号 | JY12301830108292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07-10 |
| 有效期自 | 2024-07-10 |
| 有效期至 | 2029-07-09 |
| 许可内容 |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
| 许可机关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83301212664A |
| 数据来源单位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000MB1998503D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尚志市监食注许准字(2026)第331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
| 许可证书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号 | JY12301830108292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6-03-13 |
| 有效期自 | 2024-07-10 |
| 有效期至 | 2029-07-09 |
| 许可内容 |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
| 许可机关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83301212664A |
| 数据来源单位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000MB1998503D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尚志市监处罚{2025}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30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违法事实 | 食品非法添加药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处罚机关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83301212664A |
| 数据来源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83301212664A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尚志市监处罚〔2025〕6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9 |
| 处罚内容 | 一、对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60元;三、处罚款100,000.00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好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药特药药店现场检查,发现黄胜平经黑龙江省好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药特药药店法定代表人孟凡良及该药店实际经营者孟庆安允许,以店长身份负责该药店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其行为代表药店,所涉嫌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该药店经营过程中,所以应认定黑龙江省好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药特药药店为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5年3月4日经市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将黑龙江省好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药特药药店作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冬天和2023年末,一名40岁左右的男性推销员(姓名未知,无联系方式)两次到黑龙江省好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药特药药店推销保健品,为笼络顾客,增加药店销售量,由黄胜平经手购进了“虫草鹿鞭丸”等产品并对外进行销售, 黄胜平两次购进上述产品均使用现金支付货款。其中,2022年冬天购进了“虫草鹿鞭丸”“虫草鹿鞭王”“虫草强肾王”“金枪不倒”等七、八种产品,每种10-20盒不等,每盒进价均为20元,购进后黄胜平在药店以每盒40-70元的价格对外 销售,据黄胜平陈述,此次购进的“虫草鹿鞭丸”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2023年末购进了“虫草鹿鞭丸”20盒(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批准文号:青卫食准字(2009)第052号),每盒进价20元,根据批准文号判断“虫草鹿鞭丸”为食品。当事人在购进“虫草鹿鞭丸”等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信息和合格证明等手续,未保留相关凭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黄胜平2023年末第二次购进的20盒“虫草鹿鞭丸”共计售出16盒,每盒售价60元,销售所得960元。黄胜平销售上述食品均以现金方式收款,未通过药店收费系统,无销售记录,有关购销情况为黄胜平自述。据黄胜平陈述,2024年5月份公安机关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扣押了未售出的“虫草鹿鞭丸”4盒,“虫草鹿鞭王”5盒,“虫草强肾王”4盒,“金枪不倒”3盒并对扣押食品检验检测。2024年6月11日检验检测机构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2240300666118002C)判定,当事人购进、销售的标称“虫草鹿鞭丸”的食品(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批准文号:青卫食准字(2009)第052号),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09030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19×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虫草鹿鞭丸”等涉案食品。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960元,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12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款 / 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 处罚机关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83301212664A |
| 数据来源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000MB1998503D |
| 承诺编码 | 23018320230106013212 |
| 承诺类型 | 5 |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 承诺内容 | 为促进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诚信发展,营造企业良好信用环境, 树立企业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本企业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活动,不搞霸王条款,不搞恶意竞争, 不搞虚假宣传,不做坑蒙拐骗之事。 二、加强财务管理,不偷税、不漏税,依法纳税。 三、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制假造假,不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 合法权益。 四、加强合同管理,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跑路失联,依法解决纠纷,严格履约合同。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体制,严格遵守落实,杜绝火灾等危害生命和 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六、提高诚信意识,积极响应国家环保、节俭等各项政策。 七、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保证员工合理待遇和正常合法权益。 八、履行《诚信自律公约》,产品明码标价,不隐瞒、不欺诈、不缺斤短两、不偷梁换柱、不 以次充好、不规避责任,按时兑现承诺。 九、自愿为行业诚信建设树立榜样,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十、本企业法人及全体员工认真履行以上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行业部门监管;若有违约, 自愿接受行政部门惩戒。 |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3-01-06 |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 承诺受理单位 | 尚志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83MB1616616M |
| 承诺编码 | 23018320230601039892 |
| 承诺类型 | 5 |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 承诺内容 | 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3-06-01 |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 承诺受理单位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83301212664A |
| 承诺编码 | 23018320230601306771 |
| 承诺类型 | 5 |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 承诺内容 | 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3-06-01 |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 承诺受理单位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83301212664A |
| 承诺编码 | 23018320240401306620 |
| 承诺类型 | 5 |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 承诺内容 | 为促进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诚信发展,营造企业良好信用环境, 树立企业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本企业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活动,不搞霸王条款,不搞恶意竞争, 不搞虚假宣传,不做坑蒙拐骗之事。 二、加强财务管理,不偷税、不漏税,依法纳税。 三、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制假造假,不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 合法权益。 四、加强合同管理,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跑路失联,依法解决纠纷,严格履约合同。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体制,严格遵守落实,杜绝火灾等危害生命和 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六、提高诚信意识,积极响应国家环保、节俭等各项政策。 七、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保证员工合理待遇和正常合法权益。 八、履行《诚信自律公约》,产品明码标价,不隐瞒、不欺诈、不缺斤短两、不偷梁换柱、不 以次充好、不规避责任,按时兑现承诺。 九、自愿为行业诚信建设树立榜样,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十、本企业法人及全体员工认真履行以上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行业部门监管;若有违约, 自愿接受行政部门惩戒。 |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4-04-01 |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 承诺受理单位 | 尚志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83MB1616616M |
| 承诺编码 | 23018320240402039929 |
| 承诺类型 | 5 |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 承诺内容 | 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4-04-02 |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 承诺受理单位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83301212664A |
| 承诺编码 | 23018320240405031640 |
| 承诺类型 | 5 |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 承诺内容 | 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4-04-05 |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 承诺受理单位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83301212664A |
| 承诺编码 | 23018320250131030044 |
| 承诺类型 | 5 |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 承诺内容 | 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5-01-31 |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 承诺受理单位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83301212664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