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穆金玲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04/10 | 住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25栋1单元6-7层2号(住宅)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南岗税许准字〔2021〕第(3301)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证书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编号 | 税许准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1-11-25 |
有效期自 | 2021-11-25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许可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黑龙江拓农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3MB1873014F |
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3MB1873014F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税一稽罚〔2025〕4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2 |
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2020年至2024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77,321.31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
违法事实 | 经查,你单位存在采用少申报销售收入的方式,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MB1669486N |
数据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MB1507612Y |
承诺编码 | 23010320200427127383 |
承诺类型 | 8 |
承诺事由 | 自愿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
承诺内容 | 1.本单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2.本单位已了解《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要求,并进行自我评估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 3.本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4.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已经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0-04-27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承诺受理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3300884311W |
承诺编码 | 23010320200410129297 |
承诺类型 | 5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承诺内容 | 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0-04-10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承诺受理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3300884311W |
承诺编码 | 23010320200410125313 |
承诺类型 | 1 |
承诺事由 | 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
承诺内容 | 一、已知悉《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所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二、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做到取得许可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公共部分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已知悉国家有关法律关于将住宅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背面) 全体申请人郑重承诺: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已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如出现对相关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情形,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停止营业或搬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全体申请人已阅读、知晓并充分理解本承诺书的全部内容,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全体出资人所申请的登记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没有涉及禁止限制目录所规定的内容。 七、全体申请人同意,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由全体出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接受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申办的市场主体及全部出资人所作出的一切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全体出资人自行承担。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0-04-10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承诺受理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3300884311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