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刘义志 | 企业类型 | 非公司私营企业 |
| 成立日期 | 2009/08/04 | 住所 | 巴彦县哈罗公路90公里处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黑A安经(甲)字〔2011〕001921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号 |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11-07 |
| 有效期自 | 2023-11-02 |
| 有效期至 | 2026-11-01 |
| 许可内容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有储存设施的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换证)(巴彦)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002278006Y |
| 数据来源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002278006Y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巴彦)应急罚〔2025〕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13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 11000 元(壹万壹仟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 违法事实 | 巴彦县西郊加油站加油员未按规定着装向塑料桶加注柴油、管理人员未 制止违规操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五 条、第五十七条 |
| 处罚机关 | 巴彦县应急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26MB1914939R |
| 数据来源 | 巴彦县应急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26MB1914939R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巴彦市监处罚〔2024〕10000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6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1271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1日,巴彦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检验报告2份,⑴编号:NO2024HB00554,报告显示:巴彦县西郊加油站经销0号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硫含量、闪点(闭口)2项不符合GB19147-2016(Ⅵ)、《2024年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⑵编号:NO2024HB00553,报告显示:巴彦县西郊加油站经销92号车用乙醇汽油,经抽样检验,乙醇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VIB)、《2024年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21日,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巴彦县西郊加油站经销的经检验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至2024年8月21日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已全部售出。该批0号车用柴油是2024年7月23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石油分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吨,进货价格是每吨7540元,共计75400元,购进时查验、索要、留存了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有进货发票。该站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以每升6.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换算成吨每吨销售价是7259元,销售总额共计72590元,该批车用柴油赔了2810元,有进货记录,有销售记录。 巴彦县西郊加油站经销的经检验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至2024年8月21日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已全部售出。该批92号车用乙醇汽油是2024年7月12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石油分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吨,进货价格是每吨8800元,共计88000元,购进时查验、索要、留存了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有进货发票。该站经销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以每升7.4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换算成吨每吨销售价是10071元,销售总额共计100710元,利润12710元,有进货记录,有销售记录。 巴彦县西郊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事实。2.对受委托人周柱荣制作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事实、货物来源。3.现场笔录,证明不合格成品油已全部销售。4.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资质。5.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6.供货方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提供检验报告,证明购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7.进货发票、付款凭证,证明货物来源、进货时间、数量、单价。8. 抽样单,证明销售单价。9.进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销售单价、全部售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处罚机关 | 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26095645468A |
| 数据来源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000MB1998503D |
| 承诺编码 | 23012620230211010503 |
| 承诺类型 | 5 |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 承诺内容 | 为促进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诚信发展,营造企业良好信用环境, 树立企业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本企业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活动,不搞霸王条款,不搞恶意竞争, 不搞虚假宣传,不做坑蒙拐骗之事。 二、加强财务管理,不偷税、不漏税,依法纳税。 三、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制假造假,不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 合法权益。 四、加强合同管理,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跑路失联,依法解决纠纷,严格履约合同。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体制,严格遵守落实,杜绝火灾等危害生命和 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六、提高诚信意识,积极响应国家环保、节俭等各项政策。 七、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保证员工合理待遇和正常合法权益。 八、履行《诚信自律公约》,产品明码标价,不隐瞒、不欺诈、不缺斤短两、不偷梁换柱、不 以次充好、不规避责任,按时兑现承诺。 九、自愿为行业诚信建设树立榜样,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十、本企业法人及全体员工认真履行以上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行业部门监管;若有违约, 自愿接受行政部门惩戒。 |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3-02-11 |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 承诺受理单位 | 巴彦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26MB1728116G |
| 承诺编码 | 23012620230407022538 |
| 承诺类型 | 5 |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 承诺内容 | 为促进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诚信发展,营造企业良好信用环境, 树立企业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本企业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活动,不搞霸王条款,不搞恶意竞争, 不搞虚假宣传,不做坑蒙拐骗之事。 二、加强财务管理,不偷税、不漏税,依法纳税。 三、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制假造假,不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 合法权益。 四、加强合同管理,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跑路失联,依法解决纠纷,严格履约合同。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体制,严格遵守落实,杜绝火灾等危害生命和 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六、提高诚信意识,积极响应国家环保、节俭等各项政策。 七、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保证员工合理待遇和正常合法权益。 八、履行《诚信自律公约》,产品明码标价,不隐瞒、不欺诈、不缺斤短两、不偷梁换柱、不 以次充好、不规避责任,按时兑现承诺。 九、自愿为行业诚信建设树立榜样,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十、本企业法人及全体员工认真履行以上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行业部门监管;若有违约, 自愿接受行政部门惩戒。 |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3-04-07 |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 承诺受理单位 | 巴彦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26MB1728116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