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冯磊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07/31 | 住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32号29栋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哈)市(机)许准字〔2021〕JZ022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证书名称 | 资质认定证书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编号 | 210805023033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1-11-15 |
有效期自 | 2021-11-15 |
有效期至 | 2027-11-14 |
许可内容 | 准予行政许可,并发给《资质认定证书》含附表(复查/地址变更)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300965525L |
数据来源单位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300965525L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环罚〔2025〕0225001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2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小婷(执法证号:08010015123)与李舒毅(执法证号:08010015130)在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放检测信息系统平台对哈尔滨龙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时,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分别于2025年4月30日、2025年6月13日使用加载减速法对车辆号牌为黑AK6802、车辆号牌为黑AM6855的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检测过程中两台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小婷(执法证号:08010015123)与李舒毅(执法证号:08010015130)到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32号29栋的哈尔滨龙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调阅车牌号为黑AK6802、黑AM6855的检测报告发现,报告显示两台车辆使用的方法均为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均为合格。随后调阅2025年4月30日车辆牌号为黑 AK6802的重型自卸货车、2025年6月13日车辆牌号为黑AM6855的大型普通客车两台车辆的排气污染物检测视频,发现以上两台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对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而是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检验报告。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和参照《黑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基准,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当事人开展并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已进行从轻处罚。对哈尔滨龙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元整)。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002277054N |
数据来源 | 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002293302Y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环罚〔2024〕0224001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4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哈尔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接受市生态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转,不得遮挡或者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7日,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远程调取哈尔滨龙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尾气检测摄像头时,发现2024年4月23日10时10分黑AH1B85尾气检测摄像头未能反映检测情况。执法人员于8月8日到哈尔滨龙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核实,并调取2024年4月23日10时10分黑AH1B85尾气检测全过程视频,无法看到尾气探头插入排气管及尾气检测过程。 |
处罚依据 | 《哈尔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接受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或者未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转,或者损坏、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治,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量裁标准(试行)》量裁结果:“未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转的,2-3 万元;逾期未改的,5-7 万元”。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002277054N |
数据来源 | 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002293302Y |
纳税人名称 | 哈尔滨龙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4787535710Q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30104787535710Q |
评价年度 | 2021 |
数据来源 | -- |
承诺编码 | 23010420230406015116 |
承诺类型 | 5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承诺内容 | 为促进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诚信发展,营造企业良好信用环境, 树立企业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本企业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活动,不搞霸王条款,不搞恶意竞争, 不搞虚假宣传,不做坑蒙拐骗之事。 二、加强财务管理,不偷税、不漏税,依法纳税。 三、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制假造假,不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 合法权益。 四、加强合同管理,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跑路失联,依法解决纠纷,严格履约合同。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体制,严格遵守落实,杜绝火灾等危害生命和 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六、提高诚信意识,积极响应国家环保、节俭等各项政策。 七、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保证员工合理待遇和正常合法权益。 八、履行《诚信自律公约》,产品明码标价,不隐瞒、不欺诈、不缺斤短两、不偷梁换柱、不 以次充好、不规避责任,按时兑现承诺。 九、自愿为行业诚信建设树立榜样,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十、本企业法人及全体员工认真履行以上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行业部门监管;若有违约, 自愿接受行政部门惩戒。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3-04-06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承诺受理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4MB192191X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