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郑俊邦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06/04/07 | 住所 | 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69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道里市监处罚〔2026〕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4 |
| 处罚内容 | 综合考虑当事人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12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房地产项目“经纬360”开发企业为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在经纬360大厦外墙面发布了三处内容为“经纬360商城 租售 核心地段 流量王者”的房地产广告,均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上述广告由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地球人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后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自2025年4月至2025年11月,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费用为4000元。 针对上述广告中“核心地段”的表述,当事人提供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2007年第1号),其中有“会议认为,‘海外大厦’烂尾楼改造工程对于改造道里区中心区域的整体环境和形象,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的表述,但该段内容侧重于描述改造工程的功能性作用与积极影响,并未对该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是否属于商业、地理或规划层面的“核心地段”作出明确界定或提供可量化的认定依据。对于广告中“流量王者”这一宣传用语,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该表述的客观真实性,例如人流、车流、商业流量等统计数据、权威机构评估报告或其他可予采信的佐证依据。 违法事实表现1: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71号经纬360大厦外墙面发布的三处房地产广告,均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事实。 违法事实表现2:广告宣传语“核心地段,流量王者”缺乏事实佐证依据,属于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容易让消费者对该房地产项目市场价值、行业影响力等产生误判,对消费者认知与购买决策造成影响,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 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齐全,在发布上述广告时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哈房预售证第123号)。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7日下达违法广告停止发布通知书(哈里市监停字〔2025〕112701号)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将涉嫌违法广告全部撤下。 该广告活动中,广告经营者为哈尔滨地球人广告有限公司,做另案处理。 当事人提供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3年6月22日至2025年6月5日,并且未能提供新的有效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智能广告监测云平台派发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截图,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处理此事的合法身份; 4.两次询问笔录、经确认的广告发布照片、现场检查照片、成品广告样件,证明广告主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涉嫌违法广告事实; 5.两次询问笔录、与广告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发票复印件、付款业务回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费用; 6.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广告发布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书;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查询截图、整改后照片,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且已及时改正。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修改)》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2301203338P |
| 数据来源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000MB1998503D |
| 纳税人名称 | 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0781346791Y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30100781346791Y |
| 评价年度 | 2019 |
| 数据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 纳税人名称 | 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0781346791Y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30100781346791Y |
| 评价年度 | 2020 |
| 数据来源 | 原哈尔滨市道里区国家税务局透笼税务所 |
| 纳税人名称 | 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0781346791Y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30100781346791Y |
| 评价年度 | 2019 |
| 数据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 纳税人名称 | 哈尔滨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0781346791Y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230100781346791Y |
| 评价年度 | 2019 |
| 数据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