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刘小云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10/12 | 住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哈)市(机)许准字〔2019〕JZ091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证书名称 | 资质认定证书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编号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11-26 |
有效期自 | 2019-11-26 |
有效期至 | 2025-03-20 |
许可内容 | 准予行政许可,并发给《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排放等变更,证号: 190805023098)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300965525L |
数据来源单位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300965525L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环罚〔2024〕0524003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6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1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28日9时30分,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聪(08010015240)、刘焱伟(08010015005)远程调取哈尔滨捷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4月1日到10月28日的监控视频,发现问题一:2024年4月19日14时58分黑A5DU22尾气检测存在未正确使用采样探头行为,该车有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但是仅插入了一侧排气管进行检测,便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该单位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进行操作,出具合格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是230100892404191502071011。发现问题二:哈尔滨捷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14时13分为车牌号码黑A9QR37检测时,检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记录过程曲线出现恒值且油温无变化,数值为0,该单位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进行操作,出具合格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是230100892405071416195011。哈尔滨捷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取上述2台车辆的检测费用共计100元整。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002277054N |
数据来源 | 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002309263T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市监处罚〔2024〕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03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在为车号为黑A951PS解放牌轻型栏板货车在用机动车检验时,因第一次检验刹车不合格未通过,车主对该车辆进行维修并在当事人处进行第二次检验合格后,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20240129000010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报告,只留存了第2次合格的检验原始数据及报告,未保存第1次不合格的检验原始数据及报告,并且第1次检验的原始数据已无法复核。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这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这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依法处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检验检测相关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14日,车号为黑A951PS解放牌轻型栏板货车在哈尔滨捷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在用车检验,因第一次检验刹车不合格未通过,该车辆进行维修并在该公司又进行了第二次检验合格后,该公司出具了报告编号为:20240129000010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报告,但是,该公司只留存了第2次合格的检验原始数据及报告,未保存第1次不合格的检验原始数据及报告。1.哈尔滨捷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经营合法性。 2.法定代表人刘小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法律地位。 3.边静委托授权书。证明被调查人的法律地位。 4.边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边静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6.哈尔滨捷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证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检测资格及检测能力范围。 7.报告编号为2024012900001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证明车号为黑A951PS解放牌轻型栏板货车在该公司周期内检测次数为2次。 8.2024年3月15日现场笔录、该公司经理边静询问笔录(第1次),证明车号为黑A951PS解放牌轻型栏板货车在该公司周期内检测次数为2次,该公司只保存了第2次的检验数据原始记录和报告,未保存第1次的检验数据原始记录和报告,并且第1次的检验数据原始记录和报告无法复核。 9.整改报告,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措施。 |
处罚依据 | 该案件不存在自由裁量情况,并且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0300965525L |
数据来源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000MB1998503D |
承诺编码 | -- |
承诺类型 | 5 |
承诺事由 | 汽车检测服务 |
承诺内容 | -- |
承诺作出日期 | 2018-10-10 |
承诺履行状态 | -- |
承诺受理单位 | --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承诺编码 | 23010820230515016626 |
承诺类型 | 5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承诺内容 | 为促进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诚信发展,营造企业良好信用环境, 树立企业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本企业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活动,不搞霸王条款,不搞恶意竞争, 不搞虚假宣传,不做坑蒙拐骗之事。 二、加强财务管理,不偷税、不漏税,依法纳税。 三、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制假造假,不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 合法权益。 四、加强合同管理,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跑路失联,依法解决纠纷,严格履约合同。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体制,严格遵守落实,杜绝火灾等危害生命和 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六、提高诚信意识,积极响应国家环保、节俭等各项政策。 七、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保证员工合理待遇和正常合法权益。 八、履行《诚信自律公约》,产品明码标价,不隐瞒、不欺诈、不缺斤短两、不偷梁换柱、不 以次充好、不规避责任,按时兑现承诺。 九、自愿为行业诚信建设树立榜样,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十、本企业法人及全体员工认真履行以上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行业部门监管;若有违约, 自愿接受行政部门惩戒。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3-05-15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承诺受理单位 | 哈尔滨市平房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8MB18049087 |
承诺编码 | 23010820181010209141 |
承诺类型 | 5 |
承诺事由 | 汽车检测服务 |
承诺内容 | 信用承诺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不违背社会公德。 2.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不搞不正当竞争,严格履行承诺,信守合同。 3.依法纳税,自觉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4.自愿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 5.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
承诺作出日期 | 2018-10-10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承诺受理单位 | 哈尔滨市平房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8MB180490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