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1.如认为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可按照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指南提出异议申诉;如需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可按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本查询结果仅依现有数据展示相关信息,供社会参考使用。使用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对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00条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孙立东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3/02/16 | 住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后榆屯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道里食生)许字〔2024]第0017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
许可证书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编号 | SC10123010210685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07-23 |
有效期自 | 2024-07-23 |
有效期至 | 2029-07-22 |
许可内容 | 淀粉及淀粉制品,粮食加工品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2301203338P |
数据来源单位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2301203338P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道里税)许准字〔2023〕第(745)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证书名称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编号 | 许准字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03-15 |
有效期自 | 2023-03-15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许可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哈尔滨市香薯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2MB18730066 |
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000001697946D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道里市监处罚〔2025〕19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09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处5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哈尔滨市香薯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4日的鲜苕粉,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250136820124019C),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043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存在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销售收入为120元,涉案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2301203338P |
数据来源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000MB1998503D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道里市监处罚〔2025〕19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2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处5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哈尔滨市香薯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的空心粉耗子,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DCZB25DFZP002),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2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共100袋(每袋200g),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销售收入为48元,涉案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48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一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五条 / 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款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2301203338P |
数据来源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000MB1998503D |
承诺编码 | 23010220230216010454 |
承诺类型 | 5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承诺内容 | 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3-02-16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承诺受理单位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2301203338P |
承诺编码 | 23010220230216012178 |
承诺类型 | 5 |
承诺事由 |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
承诺内容 | 全体出资人郑重承诺:一、已知悉《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二、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做到取得许可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四、所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已知悉国家有关法律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如出现对相关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情形,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停止营业或搬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六、全体出资人已阅读、知晓并充分理解本承诺书的全部内容,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全体出资人所申请的登记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没有涉及市场准入(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所规定的内容。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3-02-16 |
承诺履行状态 | 1 |
承诺受理单位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30102301203338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