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均坤大药房有限公司益寿堂分店 存续 守信激励对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84MABNHENT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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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马春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成立日期 2022/05/19 住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拉林镇胜利街曙光小区综合楼1室
  • 行政管理2
  • 诚实守信0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0
  • 经营异常0
  • 信用承诺5
  • 信用评价0
  • 司法判决0
  • 其他0
    • 全部2
    • 行政许可(新标准)1
    • 行政处罚(新标准)1

    第1 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JY12301840136473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申请
    许可证书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编号 JY12301840136473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6-29
    有效期自 2022-06-29
    有效期至 2027-06-28
    许可内容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许可机关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184301216868D
    数据来源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000MB1998503D

    第1 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五常市监处罚〔2025〕69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04
    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均坤大药房有限公司益寿堂分店进行检查,该药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在药店保健食品专柜里有32种保健食品,金诺诺益生菌即食型乳酸菌、小金诺诺七联益生菌即食型乳酸菌2种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一同销售,当事人将经营的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摆在同一货架内进行混放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没有改正其违法行为,仍然将经营的32种保健食品与黄瓜籽粉椴树蜂蜜、力存全衡素等3种普通食品与摆在同一货架内进行混放销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六十九条 / 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处罚机关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184301216868D
    数据来源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000MB1998503D

    第1 条

    承诺编码

    2023

    承诺类型 5
    承诺事由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 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作出日期 2023-08-02
    承诺履行状态 --
    承诺受理单位 --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第2 条

    承诺编码

    23018420230519047592

    承诺类型 5
    承诺事由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 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作出日期 2023-05-19
    承诺履行状态 1
    承诺受理单位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184301216868D

    第3 条

    承诺编码

    23018420230106015555

    承诺类型 5
    承诺事由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 为促进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诚信发展,营造企业良好信用环境, 树立企业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本企业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活动,不搞霸王条款,不搞恶意竞争, 不搞虚假宣传,不做坑蒙拐骗之事。 二、加强财务管理,不偷税、不漏税,依法纳税。 三、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制假造假,不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 合法权益。 四、加强合同管理,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跑路失联,依法解决纠纷,严格履约合同。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体制,严格遵守落实,杜绝火灾等危害生命和 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六、提高诚信意识,积极响应国家环保、节俭等各项政策。 七、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保证员工合理待遇和正常合法权益。 八、履行《诚信自律公约》,产品明码标价,不隐瞒、不欺诈、不缺斤短两、不偷梁换柱、不 以次充好、不规避责任,按时兑现承诺。 九、自愿为行业诚信建设树立榜样,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十、本企业法人及全体员工认真履行以上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行业部门监管;若有违约, 自愿接受行政部门惩戒。
    承诺作出日期 2023-01-06
    承诺履行状态 1
    承诺受理单位 五常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184MB1C99381X

    第4 条

    承诺编码

    23018420230802177664

    承诺类型 5
    承诺事由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 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作出日期 2023-08-02
    承诺履行状态 1
    承诺受理单位 五常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184MB1C99381X

    第5 条

    承诺编码

    23018420220519018204

    承诺类型 5
    承诺事由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 一、严格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发现企业名称违反相关规定的,配合登记机关对名称进行更正。 二、已知悉如果未经权利人授权,企业名称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并对存在下列情形可能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一)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二)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 (三)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 (四)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的; (五)企业名称中含有其他非营利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的; (六)企业名称中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的; (七)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 三、已知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的禁限用字词信息,经过慎重考虑,确定继续申请该名称,承诺提交的相关证明或者授权文件真实有效,并对可能造成的侵权、争议和纠纷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不侵犯他人的在先企业名称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如因侵权引发争议和纠纷,自愿服从登记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的处理或判决,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五、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承诺作出日期 2022-05-19
    承诺履行状态 1
    承诺受理单位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184301216868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