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泰达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 守信激励对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8474952977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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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兰信成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3/08/08 住所 五常市民乐乡所在地
  • 行政管理4
  • 诚实守信0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0
  • 经营异常0
  • 信用承诺2
  • 信用评价0
  • 司法判决0
  • 其他0
    • 全部4
    • 行政许可(新标准)4
    • 行政处罚(新标准)0

    第1 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五常食生)许字〔2025〕第0259号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书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编号 SC10123018400225
    许可决定日期 2025-10-15
    有效期自 2025-10-15
    有效期至 2030-10-14
    许可内容 粮食加工品
    许可机关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184301216868D
    数据来源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000MB1998503D

    第2 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五常食生)许字〔2020]第0026号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书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编号 SC10123018400225
    许可决定日期 2020-10-21
    有效期自 2020-10-21
    有效期至 2025-10-20
    许可内容 粮食加工品
    许可机关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184301216868D
    数据来源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000MB1998503D

    第3 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SC10123018400225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申请
    许可证书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编号 SC10123018400225
    许可决定日期 2020-10-21
    有效期自 2020-10-21
    有效期至 2025-10-20
    许可内容 粮食加工品
    许可机关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184301216868D
    数据来源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000MB1998503D

    第4 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五常食生)许字〔2020]第0026号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书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编号 SC10123018400225
    许可决定日期 2020-10-21
    有效期自 2020-10-21
    有效期至 2025-10-20
    许可内容 粮食加工品
    许可机关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184301216868D
    数据来源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000MB1998503D

    第1 条

    承诺编码

    23018420030808055050

    承诺类型 5
    承诺事由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 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作出日期 2003-08-08
    承诺履行状态 1
    承诺受理单位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184301216868D

    第2 条

    承诺编码

    23018420030808011863

    承诺类型 5
    承诺事由 主动型,自愿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 一、严格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发现企业名称违反相关规定的,配合登记机关对名称进行更正。 二、已知悉如果未经权利人授权,企业名称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并对存在下列情形可能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一)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二)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 (三)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 (四)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的; (五)企业名称中含有其他非营利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的; (六)企业名称中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的; (七)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 三、已知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的禁限用字词信息,经过慎重考虑,确定继续申请该名称,承诺提交的相关证明或者授权文件真实有效,并对可能造成的侵权、争议和纠纷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不侵犯他人的在先企业名称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如因侵权引发争议和纠纷,自愿服从登记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的处理或判决,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五、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承诺作出日期 2003-08-08
    承诺履行状态 1
    承诺受理单位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诺受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30184301216868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