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30|来源:哈尔滨营商在线|专栏:信用动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备案管理,近日,《黑龙江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备案实施部门)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送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予以存档并作为监管依据的行为。
省级营商环境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公布本部门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各地结合实际编制公布本地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同一行政备案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范本行业行政备案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办理时限等实施要素。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补充完善具体的办理地址、咨询电话等服务信息,形成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
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在备案前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不得以行政机关同意备案作为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前置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进驻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推动行政备案事项“一网、一门、一次”办理。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受理备案申请,不得擅自增设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备,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完成备案,并出具凭证。
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对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材料欠缺的备案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行政备案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好差评”,对办理情况跟踪评价,以评促改,提升服务效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备案的,有权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一)违规设定行政备案事项的;(二)以行政备案之名实施行政许可的;(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的;(五)未按规定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六)明知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予以备案的;(七)擅自增设备案条件或者材料的;(八)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九)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办理的;(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备案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内容的;(十一)备案后,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