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发布旅行社合规宣传指引

发布时间:2026-05-27|来源:哈尔滨文旅微信公众号|专栏:行业信用

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旅游宣传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特制定本指引,为旅行社宣传经营清晰划出“安全线”和“警戒线”。

01旅行社合规宣传正面指引

(一)公示旅行社资质。

旅行社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上平台发布旅游产品信息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主体资质信息。

(二)发布真实信息。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出旅游产品的服务标准、行程安排、费用构成、住宿等级、餐饮标准、购物安排等信息,严禁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表述。

(三)规范签订合同。

全面使用2026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清晰载明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和退改规则。旅行社应与旅游者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推广应用电子合同,严禁擅自变更行程。

(四)价格标注透明。

宣传中标明的旅游产品价格,应当包括旅游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也应当明确标注。

(五)遵循质价相符。

坚持明码实价、诚信经营,抵制“不合理低价游”,旅游产品价格应与行程安排、服务质量、出行体验、配套保障相匹配,杜绝低价诱导、变相加价等违规行为。

(六)严格全程履约。

旅行社要恪守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落实行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出行、景点游览、导游服务等服务,不折不扣兑现服务承诺。

(七)加强导游管理。

旅行社应确保提供的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并与宣传中“专业持证导游”等内容一致。规范导游服务行为,导游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应在宣传中如实说明。

(八)选择合格供应商。

严把地接社、车辆、住宿、餐饮等供应商资质关,严格执行“五不租”制度,选择有资质、信誉度好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确保宣传中所述交通、住宿、餐饮等内容与实际一致。

02旅行社虚假宣传负面警示

1.超范围经营宣传。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严禁通过自媒体、直播、微信群、户外俱乐部等渠道发布宣传招徕信息;严禁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旅游宣传,如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而宣传出境旅游产品。

2.线上虚假引流。

严禁使用“虚假式”营销、虚构旅游体验人设(如虚构“旅游博主”“网红导游”身份)等方式诱导消费,误导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真实品质的判断。

3.低价宣传误导。

严禁以“免费旅游”“政府补贴”等名义虚构营销噱头,掩盖购物消费项目;严禁虚标原价再以“限时特价”“尾单甩卖”“补贴价”等名义进行虚假折价促销;严禁拆分核心服务项目隐藏费用(如景区小交通、导游领队服务费、签证费等必要支出),变相抬高旅游者实际支出。

4.行程描述失实。

严禁对酒店星级、民宿等级和服务设施进行不实或夸大宣传,如“准X星级”“与X同级”“豪华”等模糊语言;严禁虚构行程、景点、餐饮、交通等服务标准,如“全景游览”“特色餐”“豪华专车”“全程纯玩无购物”“无任何隐性消费”等与实际行程不符的内容。

5.擅自变更与标准降低。

严禁在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可调整行程”模糊表述为借口,擅自增加购物或自费项目;严禁降低宣传时约定的住宿、餐饮、景区服务标准;严禁对外承诺“独立成团”而擅自转团、拼团。

6.导游与车辆资质不符。

严禁宣称“专业持证导游全程服务”,实际安排无证导游、临时讲解员;严禁宣称使用正规旅游营运车辆,实际租用非法营运车辆;严禁采购、选用非法改装“卧铺大巴”车辆。

7.信息隐瞒与披露不全。

严禁隐瞒行程中购物场所的数量、停留时长、自费项目的范围及收费明细;严禁将购物场所包装成“非遗博物馆”“文化景点”等误导游客;严禁隐匿旅行社全称、经营许可证号、地接社信息、投诉渠道等法定须公开的信息。

8.图片宣传与实际不符。

严禁发布过度美化、与实际场景严重不符的酒店、餐饮、景点照片或视频,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滤镜、修图技术严重改变实景。

9.虚构资质与荣誉信息。

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严禁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严禁虚构旅行社经营资质、所获荣誉,严禁虚构经营数据、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10.宣传内容违法。

严禁在宣传内容中发布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泄露国家秘密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宣传信息;严禁宣传、招徕、组织旅游者前往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

11.绝对化用语滥用。

严禁在旅游宣传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第一”“顶级”“最美XX”等绝对化表述,误导旅游者对旅游品质形成过高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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