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减免租金出租主体信用支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31|来源:|专栏:复工复产

按照《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十条措施》要求,现就“加强征信支持”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出租主体。

二、实施措施

1.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掌握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出租主体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平台网址:http://192.2.7.134:8080/xygxpt)报送出租主体信息清单,信息清单将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向社会公布。

2.出租主体信息清单均以Excel文件提供,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报送部门即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申请更新。

3.出租主体信息清单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减免金额、减免时间。

4.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的出租主体,列入“疫情防控红榜”。

5.列入“疫情防控红榜”的出租主体涉及信用修复的,纳入“信用修复快速通道”,将初审时间由三个工作日提至当天审结,快速修复。

三、异议申请

1.减免租金的出租主体符合本细则实施对象条件但未被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疫情防控红榜”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对已列入“疫情防控红榜”的出租主体产生异议的,可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作出标注,并向出租主体提供单位进行核查。

3.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反馈结果并将结果一并告知申请人。

四、实施期限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遵照。

 

                                                    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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