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5|来源:|专栏:通知公告

一、制定《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意义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地质勘查单位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地质勘查单位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我省地质勘查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了《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背景

地质勘查资质取消后,原有对地质勘查行业监管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已不再适用,急需制定一个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地质勘查活动,维护我省地质勘查行业秩序;另一方面,自然资源部正在起草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Z/T××××—××××),尚未发布。为此,根据本省需要,制定了“暂行办法”。

三、《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有效期两年。

四、《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编制主要过程

1、“暂行办法”经过三次较大程度的修改:第一次主要是评价体系构成和信用分级方面的修改;第二次主要是评价内容和信用评价结果发布方面的修改;初稿(征求意见稿)形成之后,按规定程序在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是评价范围和评分细则方面的修改。

2、网上征求意见情况:

“暂行办法”经网上公示,省地矿局根据下属地勘单位提出的问题,形成了汇总意见,无其他单位提出意见。省地矿局汇总意见中:第二条建议删除“国有出资”限定范围,经与法规处研究,采纳其建议;第六条中涉及“黑名单”及处置办法,因缺少法律依据,暂未采纳;第八条信用分级内容修改后更为严谨,因而采用了省地矿局修改后的内容。

五、有关说明

“暂行办法”采用了以项目质量评分等级为主要依据的信用评价方法,其原因是:

1、自然资源部正在起草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Z/T××××—××××),对适用范围、地质勘查活动事前管理(包括立项、投标、合同等)、事中管理(包括设计编制、勘查施工、报告编写、资料归档汇交等)、事后管理(包括成果应用、质量检查及验收结果、服务满意度等)、信息公开和监管监督(包括信息填报、公示、更新、诚信建设等)等地质勘查活动程序均进行了规定,发布后可遵照执行。

2、行业标准《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主要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了程序性要求和规定,没有对地质勘查项目各个主要环节(立项、设计、检查、验收、评审等)进行技术性要求和规定,没有将地质勘查项目质量与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挂钩。因此,“暂行办法”中的第二章实际上是对《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细化和补充。

3、第六条中地质勘查项目评分评级标准,根据项目类别,按照我厅2015年编制的《黑龙江省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技术管理办法及技术要求》、《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技术管理办法及技术要求》、《黑龙江省物化探异常查证项目技术管理办法及技术要求》、《黑龙江省煤炭资源调查项目技术管理办法及技术要求》中评分标准执行。

4、第八条,由于原始资料的重要性远高于成果报告,原始资料中很多原始信息形成后不可更改,而成果报告可以不断修改完善,因而根据省地矿局汇总意见进行了修改,对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表述进行了统一。

第六条修改为:

地质勘查项目评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优秀级:项目评分为90分—100分之间。

良好级:项目评分为75分—89分之间。

合格级:项目评分为60分—74分之间。

不合格级:项目评分为60分以下的。

第八条修改为:

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优秀级:年度内所有项目评级均达到良好级,其中原始资料1/2以上、成果报告1/3以上达到优秀级;

良好级:年度内所有项目评级均达到合格级,其中原始资料1/2以上、成果报告1/3以上达到良好级;

合格级:年度内所有项目评级均达到合格级;

不合格级:年度内所有项目中,原始资料出现1个或成果报告出现2个评级为不合格级。

六、贯彻落实办法

1、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2、组织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相关单位认真学习,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

3、结合即将发布的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Z/T××××—××××),修改完善。

4、结合地质勘查活动监管和信息平台填报要求,制定我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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