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严厉打击“先涨价后打折”、骗补套补等行为
1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辰昕在发布会上表示,在全国范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并在去年7月之后,专门拿出一部分超长期特别国债的资金进一步加力支持,这在过去多年是首次。这一年多来,在“两新”部际协调机制的统筹推动之下,各地各部门一直在积极努力探索,力求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通过探索,在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也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之间确实存在工作不平衡的情况。 “我们对出现的这些情况,态度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一定要通过部际协调机制及时发现这些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拿出办法去推动解决,进而不断地改进工作、提升工作效果。每一个问题我们坚决不放过,2024年我们是这么做的,2025年要加力扩围实施这项政策,我们一定要把过去这种做法坚持好,而且要做得更好,为此我们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做了充分准备。”赵辰昕介绍,在政策设计上,会更加注重针对性。延续2024年好的经验做法,保持现行“两新”工作格局和政策体系总体不变。对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情况和问题,会拿出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比如,在简化补贴申领流程问题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要求地方广泛开通群众普遍知晓的政务平台、手机应用程序等办理渠道,并从源头上减少信息多头重复填报的问题。再比如,降低企业垫资压力的问题,我们支持地方结合实际预拨部分资金到相应的支付平台或者经营主体,提高资金清算效率。 赵辰昕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和各地各部门一道,压茬推进、狠抓落实,并且支持地方进一步发挥好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抓紧下达支持资金。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充分测算资金需求,向地方下达了今年第一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设备更新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在也已经启动,待地方完成申报后会尽快审核下达。二是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将督促各有关方面,严格执行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两新”资金管理办法,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挪用,要确保资金真正用到“两新”上。此外,会严厉打击“先涨价后打折”、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市场秩序。三是持续做好宣传解读。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继续解读好各项细则,让企业和人民群众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政策,享受优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征求意见明确商务诚信建设的14个重点领域
中宏网11月15日电(记者 韩鹏飞) 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等十方面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在推进政务诚信工作方面进一步明确了14项重点内容,包括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统计领域、金融领域、价格领域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生产领域主管部门应当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跨区域跨部门共享产品质量信用信息。流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商贸流通企业诚信自律,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价格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诚信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失信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国家机关根据清单可以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职责和需要,在信用服务、融资授信、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依法依规对信用状况较差的信用信息主体予以限制或约束。 商务诚信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和谐关系的体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围绕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会展广告、中介服务、企业诚信制度等领域,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我国贸易转型,实施流通驱动战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基本前提;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交往,树立国际品牌和声誉,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要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经历了不断探索和调整,步入了跨越式发展的轨道,在市场活动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对自身诚信形象也越来越重视。在金融、税收领域,我国信用建设的成就日益凸显,并向信用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方向发展;在证券投资领域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提升科技化执法水平,构建实时关注、分析、反馈、核查的快速反应机制,对重点股票、行为、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预测。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社会中,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制假售假等失信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线上交易模式,消费者在拿到商品之前很难看到实物,因此也存在一些不良商家通过虚假的行为包装伪劣产品兜售给消费者的现象,不过随着我国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运用数字化技术对商务活动的全流程监管,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被不断唤醒,相关的失信行为明显降低。 有专家分析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信用立法工作较为滞后,社会信任成本过于高昂。类似于“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的问题,关键在于这些产生于工业社会、代表工业生产关系的证明方式与信息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愈加凸显,成为制约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阻碍,现实需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制度创新。 商务诚信建设应当锚定为降低经济社会运行的信任成本这一目标持续发力,大力推动“信用+”创新实践,使信用理念和信用机制渗透至所有的经济社会活动,让更多的管理环节以信息化、智能化和信用化的方式实现,提高整体社会运行效率、诚信水平和文明程度。
解读|《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行业标准
《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SB/T 11227—2021)行业标准日前经商务部公告,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市场主体规模不断扩大,类型日趋复杂。同时,信用信息分散,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引起交易成本增加,制约了行业高质量发展。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针对这一问题,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切入点,组织相关单位在广泛征求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行业标准。该标准提出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信息来源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将指导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组织等依照统一的标准,建立、评价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为推动多方共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界定适用对象。标准根据《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企业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也包括通过其他网络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如社交电子商务企业等),以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如物流快递公司、金融支付公司等)。 二是明确如何建立诚信档案。标准结合电子商务企业经营实践,提出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应包括的五类信息,分别是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以及信息来源、信息采集、信息核验的具体要求,涵盖建立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基本要素。 三是明确如何评价诚信档案。标准聚焦于评价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质量,提出了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评价结果释义和跟踪评价要求。评价结果为量化结果,反映诚信档案的完善程度,可指导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信用建设,补齐信用短板,完善诚信档案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诚信档案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状况并无直接关系。 四是提供操作指南。标准以附录形式,给出了各项评价指标的详细说明,及指标计算过程的具体示例,为相关当事人实施标准提供了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的指南。 目前,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已在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通“信用共建”板块(网址https://dzswgf.mofcom.gov.cn/xygj.html),上线“电商企业信用共建”微信小程序,支持企业自主建立维护诚信档案,公开诚信档案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为标准搭建了应用场景。下一步,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将加强标准宣贯,推动标准应用,引导更多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信用共建,营造多方共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良好氛围。
商务部发文 加强电商企业信用建设
近日,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行业标准,提出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信息来源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将指导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组织等依照统一的标准,建立、评价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为推动多方共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供技术支撑。该标准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商务部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市场主体规模不断扩大,类型日趋复杂。同时,信用信息分散,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引起交易成本增加,制约了行业高质量发展。针对这一问题,商务部电子商务司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切入点,组织相关单位在广泛征求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行业标准。 在适用对象界定上,标准根据《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企业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也包括通过其他网络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如社交电子商务企业等),以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如物流快递公司、金融支付公司等)。 在诚信档案建立操作上,标准结合电子商务企业经营实践,提出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应包括的五类信息,分别是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以及信息来源、信息采集、信息核验的具体要求,涵盖建立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基本要素。 另外,标准聚焦于评价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质量,提出了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评价结果释义和跟踪评价要求。评价结果为量化结果,反映诚信档案的完善程度,可指导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信用建设,补齐信用短板,完善诚信档案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诚信档案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状况并无直接关系。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洪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法》高度重视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全文89条条款中,有关诚信建设条款就有13条。标准是对《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标准的发布,体现了国家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决心。 洪勇指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一直存在着虚假交易、制假售假、刷单炒信等现象。目前,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标准的缺失造成了“信用孤岛”问题。《标准》的出台为统一电子商务领域信用标准,进而打破“信息孤岛”指明了方向。 他还表示,从实际操作层面,商务部电商司上线“电商企业信用共建”微信小程序,节省了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维护和建设成本,也给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使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多部门: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在已有的限制新设立账户等13项联合惩戒措施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制定联合惩戒措施。 通知要求,提高失信成本,加大专项治理对象联合惩戒力度。 通知指出,各地区要根据《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广泛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一是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二是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各地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实际,制定地方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后的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纳入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已有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三是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在已有的限制新设立账户等13项联合惩戒措施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制定联合惩戒措施。 通知要求,科学区分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督促失信企业限期整改。省级工作组要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的整改力度,首先,对列入“黑名单”失信主体于3个月整改到位,其中,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失信行为,督促其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按有关规定提请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列入“黑名单”的制假售假、刷单炒信、空包裹代发邮寄、非法采集、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等失信主体,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有序限期整改。 其次,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于3个月整改到位,加大对其警示教育力度,有效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省级工作组要在公布“黑名单”后第一时间向失信主体发出失信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失信主体签订电子商务领域信用承诺书,整改通知书和信用承诺书的格式可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相关部门对失信企业管理期限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通知提出,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刷单炒信、制假售假等失信信息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由“反炒信”联盟督促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对其采取惩戒措施。考虑到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特殊性,鼓励省级工作组动员电商平台等企业力量,协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此外,通知强调,对逾期未整改的加大惩戒力度。对“黑名单”中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失信主体,省级工作组须采取以下惩戒措施:约谈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依规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惩戒措施;督促省级“反炒信”联盟或有关电子商务类企业,按照《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要求,实施限制入住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封号封账”、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将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在地方信用网站公布;将各城市政府实施电子商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城市信用监测评估指标,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酌情加减分。 通知还提出,加强对治理整顿过程的指导和监测。为加强对治理整顿过程的指导和监测,实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的动态更新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监测公司对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测,并建立“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专项治理工作台账”。
国家发展改革委打击信用炒作 加强电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双十一即将来临,一年一度的全国性网络购物狂欢就要开始。在B2C模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双十一”电商购物节已经真正成长为一个节日,各大电商营销大战一触即发。与此同时,网络失信问题也比较突出,特别是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纪违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维护好“双十一”消费者权益,国家发改委近些年一直在加强电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努力。昨天(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召开媒体通气会,进一步明确要以打击“信用炒作”为切入点,推动电商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加强电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双十一”消费者权益。 一年一度的全国性网络购物狂欢“双十一”即将拉开序幕,在大家摩拳擦掌准备血拼一回的时候,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联合多部门开始为如何更好保障大家权益、加强电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努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陈洪宛介绍,上周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召开视频会,专题研究部署了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早在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包括阿里巴巴、腾讯、京东、顺丰速运及滴滴出行等在内的多家企业都作出承诺,参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导的电商信用体系建设。 陈洪宛表示,去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8部门,指导八家企业共同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书》。在第一任轮值主席阿里巴巴、第二任轮值主席京东的牵头组织下,“反炒信”联盟成立至今共发布了五期刷单炒信黑名单,共计22家“炒信”团伙和346家刷单炒信商家。 所谓“炒信”,通常指利用虚构的网络交易以炒作卖家信用。虚假的交易记录可能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带来恶劣影响。除了炒信之外,恶意差评、滥用倒卖个人信息等均是电商信用体系希望解决的问题。 中国改革报社社长宋葛龙提醒,消费者应该防范的风险至少包括商品促销假象、用户体验代写等四大传统风险,以及五大新型风险,比如跨境消费额度被透支、网购连环陷阱。商家应该防范哪些风险?至少包括恶意退货、职业差评等传统风险以及网店代运营、集资诈骗等四大新型风险。 那么,如何预防这些风险的发生呢?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周民提出了一个由企业共享的信用信息汇集筛选后的受惩戒黑名单,上了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最好离他们远点儿,可以给大家提供个参考。“6440家企业被列入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我们计划分批次通过信用中国网、国家发改委官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中国信用杂志等渠道公示,供社会各界参考使用。” 另据了解,相关中央部委将“利用大数据和加强监测监控,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以“实施反‘炒信’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惩戒措施”。此外,监管机构要求电商平台“积极推进账号实名制认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和约定交换,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联合惩戒子系统。”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陈洪宛说,根据国家发改委对“双十一”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总体部署,下一步,将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发布首批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 二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新趋势和信用风险防范,发布《电子商务领域信用风险“双十一”预警报告》; 三指导中国互联网协会,引导“反炒信”联盟成员企业开展“反炒信,树诚信”活动; 四发改委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双十一”活动期间各主要电商平台的相关承诺兑现情况进行数据跟踪与测评分析,择机发布《“双十一”网络促销活动期间消费信用评估报告》; 五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在产品质量、产品销售与服务、产品价格、物流服务等各环节开展信用监测,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
电商法是消费者的重大“利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1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中国电商行业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为规范行业发展迈出重要一步。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对于电商法实施的意义,42.2%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少数消费者甚至认为电商法会影响个人海外代购、微商的发展,加重消费者负担。这种看法无疑是失之偏颇的。 电商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履行纳税义务。这意味着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个人海外代购、微商将纳入法律法规的监管。短期来看,微商和个人海外代购税务成本、管理成本的上升可能会导致商品价格上涨,甚至一些代购、微商会退出市场。但是,我们要明白,从缺少规则、野蛮生长向透明化、规范化过渡,往往会有阵痛期。只有度过这个调整时期,整个电商行业才能走上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 一段时间以来,微商、个人海外代购不时爆出假货横行、虚假宣传、卷钱跑路、推卸售后责任等负面事件,究其根本是因为缺乏有效监管,行业准入门槛低,无实体店以及营业执照等信用支持,商家违约成本很低。中消协的调查结果显示,近一半消费者认为“假冒商品屡禁不止”是电商领域最突出的问题。只有加强监管,合理提升市场准入门槛,才能净化市场环境,淘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欺诈消费者的商家,为真正有实力、能诚信经营的代购或微商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从而让消费者放心购物。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也进一步加大了买卖双方在技术和信息上的不对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购买“水军”刷好评、擅自删除评价、暗中搭售、利用大数据“杀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电商法堪称一剂“对症良药”。现在,电商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了相关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消费评价、押金退还方式等。对消费者来说,这些规定都是重大“利好”。 当然,电商法要求电商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等相关规定,也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品的价格,但当前一些电商平台的价格优势往往是以质量低、服务差为代价的。未来,随着经营主体的优胜劣汰,最终生存下来的一定是那些经营正规、服务规范的商户,电商商品质量将更有保障,充分竞争也会促进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消费者不必过于担心价格问题。 电商法的出台是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规则的重塑,不仅对商家的行为做出规范,还明确了电商平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给消费者网购“撑起了腰”。相信随着电商法的深入实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网购会更加放心舒心。
市场监管总局对多家电商企业开展行政指导 规范春节前网络市场秩序
针对“双十一”及“双十二”期间线上消费投诉举报热点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召集多家电商企业召开行政指导会,推动相关企业积极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引导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并就完善在线纠纷调解机制,进一步规范春节前网络市场秩序进行了深入探讨。 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市场监管总局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通报了“双十一”及“双十二”期间线上消费的投诉举报情况。一方面,伴随在线销售额激增,投诉举报量也大幅上升。从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受理情况看,截至去年12月24日,43032名消费者共提交“双十一”期间(11月1日至11日)、“双十二”期间(12月1日至12日)线上消费投诉举报124981件,较2017年同期增加77.7%,涉及企业49023家。消费者诉求主要集中在家居用品、服装鞋帽、食品、化妆品和租赁服务等领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履行三包义务”“不按约定履行送货或安装义务”等问题反映比较突出。另一方面,在线纠纷调解企业在快速维权、积极和解方面表现突出。目前,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共有3552家在线纠纷调解企业(ODR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处理纠纷,平均处理时长8.6天,和解成功率均值50.35%,效率为传统模式的2.6倍,有效提高了消费者满意度。 网监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企业作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要以此次通报为契机,建立完善首问和赔偿先付、消费纠纷和解等制度,积极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尽快解决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履行合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抓紧解决近期消费者高度关注的预付费“交费容易退费难”问题,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商平台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平台主体责任、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对入驻平台经营者及商品的管理和审核,积极维护春节期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网监司有关负责人强调,从消费者反馈看,ODR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处理纠纷,节约了维权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好地展现了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形象。希望更多企业加入到在线消费纠纷处理的绿色通道中来,通过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尽可能地减少消费纠纷,促进消费增长,营造良好的消费和市场环境。下一步,要积极落实《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完善在线纠纷调解机制,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不断推进市场监管部门、电商平台、行业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有效协同的消费环境社会多元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