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7|来源: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栏:通知公告

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已正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

二、年报对象:所有2022年12月31日前在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歇业的市场主体也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三、年报时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市场主体发现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年报方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址:http://gsxt.hlj.gov.cn/index.jspx)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也可以向登记注册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

市场主体首次填报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完成联络员注册后再进行填报(联络员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填报变更信息);企业联络员有变化的,在年报系统联络员登录界面下方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可以更换联络员信息及手机号码。

五、法律责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六、相关事宜。继续实施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含医保部门)、商务(含投促等外资企业管理部门)、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大型企业还需填报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与人民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需及时报告相关许可信息,并做到100%年报。

详细了解年报申报有关事宜,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首页的“年报填报指南”进行查看,也可直接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联系。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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