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20-12-29|来源:中国信用杂志社|专栏:信用立法

日前,《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包括总则、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四十五条。

  《条例》指出,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社会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条例》明确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 因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整治。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依法纳入预算。

  根据《条例》,国家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资质审核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岗位聘用;表彰奖励;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工作。

  社会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依法认定后,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惩戒,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严重失信社会信用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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