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共享单车投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0|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专栏:通知公告

为规范共享单车行业发展,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维护城市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哈尔滨市共享单车投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投放范围。本公告确定的投放范围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和松北区建成区。

  (二)总量设置。根据本市城市交通路网结构、人口出行习惯、公共空间实际承载能力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核定本市本年度投放共享单车4万辆(含共享自行车2万辆、共享电动自行车2万辆),经申请具备运营服务条件的企业,按照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1:1等额配比方式申请投放,平均分配总量配额。未来总量设置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各阶段考核评价情况,实施动态调节。

  (三)投放时间。结合市情实际和季节特点,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投放期,并在投放期内完成车辆回收存储,其他时间共享单车不准投放。

  二、申请条件

  申请在哈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作出公开承诺:

  1.运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具备3A企业信用评级认证的信用资质,包括:AAA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证书、AAA质量服务诚信企业认证证书、AAA文明诚信企业认证证书;

  2.运营企业具备一次性在哈尔滨市区投放车辆能力(现场核验车辆,按照投放配额数量,具备立即投放条件),并保障项目的安全性、持续性、迭代性发展,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

  3.运营企业须建立运营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车辆电子编码、编号、位置及运维管理人员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可与市、区两级行业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保证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的实时更新;

  4.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3C技术认证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运营条件,以脚踩踏板为动力的两轮自行车,需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电助动功能和脚踏骑行能力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并随车配备智能安全头盔,以技术控制手段保证头盔佩戴后方可骑行;车辆充电设施需经CQC产品安全认证;车辆设计上必须只能满足单人骑行,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乘坐人员座位及装置;

  5.运营企业车辆使用手机终端系统需具有电子地图和规范引导车辆停放功能,在不破坏城市道路的情况下,车辆可实现高精定位、90度整齐垂停、精准停放电子围栏内的技术和功能,并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及时更新更换配套设施;

  6.运营企业需按照本市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规划及要求,根据企业投放共享单车配额数量,开展停放点位施划和配套设施建设,在完成停放点位建设后,开展车辆投放和运营服务,并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

  7.运营企业需组织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共享单车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停放点位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保持车体干净整洁、停放秩序管理整齐划一,企业管理团队具备对违规停放车辆在20分钟内清理完毕的运营服务能力;

  8.运营企业需设置与投放车辆总量相匹配的运维场所,并经消防安全认定,做好投放车辆保养维护,保障车辆和运维场所的安全性;

  9.运营企业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10.运营企业需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11.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12.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13.运营企业无条件实行承租人免押金政策,且需提供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14.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15.建立承租人投诉机制,设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快速妥善处理承租人合理诉求;

  16.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7.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承租人身份信息,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三、投放程序

  申请从事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企业,需在公告发布5日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及人员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投放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服务质量承诺书等材料。报名结束5工作日内,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市公安交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提报材料、投放车辆、运维场地现场核验后(最后一个工作日核验投放车辆),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企业即可进入本市运营。

  四、退出情形

  本市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形,启动退出程序,并依法承担所有责任:

  1.自行退出。

  运营企业终止在本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退还租赁服务预付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2.一票否决。

  ①运营企业违反公开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并确认,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

  ②运营企业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共享单车的,一经发现并确认,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

  ③运营企业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参加或不配合考评工作的;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或存在数据造假的;非不可抗力因素,拒不执行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急指令的,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

  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导致大量共享单车被依法扣押,总数量超过本企业配额20%的,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

  ⑤运营企业因运营服务质量原因,在组织开展的社会民调中测评满意度未达到60分及格标准的,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

  ⑥运营企业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可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

  3.综合考评。

  制定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实施“奖优罚劣”考评机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在共享单车月度考评中,被评为合格的企业,减少车辆配额,并做为评为优秀等级运营企业奖励,增加相应体量的车辆配额。被评为良好的运营企业,共享单车投放配额不做调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运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退出哈尔滨市场,企业原有车辆配额,平均分配其他运营企业。

  五、时间安排

  凡有意申请在哈运营的企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2023年4月14日16时前),向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松北区江康街199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20室),按照投放程序要求,提报申请材料,逾期视为主动放弃。

  现场核验时间: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1日,由相关部门集体核验申请材料,2023年4月21日现场核验投放车辆及库房等。

  完成以上程序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核验结果,向引入企业下发预运营通知书。

  联系人:杨明
  联系电话:13206597781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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