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流程图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办法(试行)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信用修复原则 第一条 信用修复,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程序正当、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信用修复方式 第二条 尚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第三条 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将其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或缩短信用惩戒期限。 三、信用修复条件 第四条 未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三)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二)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三)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第六条 被执行人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第七条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已经被执行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第八条 被执行人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适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 四、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信用修复需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二)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执行法院审查 第十条 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财产的情形有: (一)主动向执行法院报告法院不掌握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现金资产; (二)待处置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的,主动腾空并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等资料; (三)待处置财产是机动车、船舶的,主动将机动车、船舶停靠至指定地点并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等资料; (四)待处置财产是其他动产的,主动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台账和财产价值清单,自觉移交或接受指定保管和交付; (五)待处置财产是公司股权的,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 (六)待处置财产是证券、知识产权等其他投资权益的,主动提供相关权利凭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资产处置; (七)积极配合调查、执行其他财产的。 第十一条 履行计划主要是指: (一)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提供相应履行担保; (三)相关单位证明被执行人有提高履行能力的意愿和行为,并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六、信用修复结果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书面承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签发。符合条件的,作出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书面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宽限期由合议庭审查决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签发。符合条件的,作出暂停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书面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 信用修复申请被驳回的,被执行人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暂停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决定后,应及时将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在执行办案信息系统中,有失信惩戒期限的,进行缩短期限操作;无失信惩戒期限的,进行屏蔽操作。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的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当事人仍有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理。异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完成信用修复的被执行人,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执行法院应当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失信修复决定书。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帮助其恢复信用,获得信用激励。 七、撤销信用修复情形及违反信用修复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情形消失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其信用惩戒。执行法院在信用修复期内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信用修复有关规定情形的,视情节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八、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流程
市场主体一旦产生失信信息,也不要着急!其实信用修复的程序不复杂,可以及时申请信用修复。★★★★★仔细看看下面的流程吧!★★★★★ 一、线上办理(线上办理请使用电脑,手机无法办理)(一)线上办理操作流程1.进入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址:http://gsxt.hlj.gov.cn/index.jspx(点击进入)2.选择企业信息填报3.输入对应信息后进入系统(注:若首次登录需要先进行企业联络员注册)4.点击“信用信息修复”(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为例)5.选择“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选择“列入文号”→选择“修复日期”6.点击“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文件下载并填写后生成图片格式或PDF格式7.填写后点击对应文件前的方块打勾并点击“上传”按钮上传对应图片或PDF8.点击“信用修复记录”,可查看办理进度及结果。(二)线上办理流程示例1.系统登录2.信用修复申请(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为例)3.信用修复结果查询 二、线下办理请下载“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若由委托人办理,需签订“授权委托书”)并填写,携带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见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线下办理信用修复。附件(点击下载):1.《信用修复申请书》2.《守信承诺书》3.《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九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十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四条“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 第二十六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完善“信用中国”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公布《“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章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二条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三条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第三章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四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五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加盖公章;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如有)。3. 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第四章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七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八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加盖公章;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是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如何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详见“常见问答-八”。五是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如何准备信用报告详见“常见问答-九”。3. 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可更正网站公示信息。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信用中国”网站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
材料清单及说明序号材料名称描述操作材料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每条行政处罚申请修复时均须单独出具《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承诺书》(20200801修订版)下载材料二行政相对人(申请单位)主要登记证照(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材料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说明— —材料四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和处罚机关公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仅用于由原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修复决定时使用,请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20220508修订版)下载(更新)材料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如何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详见“常见问答-八” 材料六信用报告(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如何准备信用报告详见“常见问答-九”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及报告
企业如何获取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和信用报告服务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 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便利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修复效率,特别是满足中小微企业和无主观故意、首次被处罚的企业修复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关于失信主体参加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班和免费获取信用报告相关事项提示如下。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失信主体可参加“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根据自身情况就近参加由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得公益性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培训安排详见各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班出具的培训证明材料可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免费获取信用报告“信用中国”网站和省级信用门户网站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已经能够满足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需要,为降低信用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信用修复成本,其提供的免费信用报告可用于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到相关网站免费下载。